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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网络打赏风波不断,巨额消费谁来买单?

——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背后的法律思考

熊孩子网络打赏风波不断,巨额消费谁来买单?
 110网姚志斗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未满12周岁的女孩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直播平台,并用支付宝10万元打赏男主播,女孩的父亲将直播平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钱款。 3月6日,该案在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直播平台表示,无法判断打赏的是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并申请追加主播为共同被告。近年来,未成年人“偷”家长手机打赏主播的新闻不时传来,几乎每一则新闻背后都有一个让人啼笑皆非的故事:湖南长沙12岁女孩萍萍在手机唱歌游戏里“打赏”,花掉了妈妈3万多元;湖南省汨罗市14岁的男孩小云将家里卖牛存下打算用作农产品销售的启动资金的6000多元钱打赏给了喜欢的主播;上海的孙女士发现银行卡上25万元血汗钱“不翼而飞”,原来,是13岁女儿小卞打赏给了男主播……未成年人网络打赏风波不断,乃至日渐表现为一种常态化的消费模式,引发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

110网:未成年人不计后果地动辄打赏数千元、数万元,不仅会产生扭曲的消费观念,影响其世界观、人生观;也会给家庭带来实实在在的负累。很多家长在发现熊孩子打赏以后,都会诉诸法院,要求返还打赏款,但这样的官司似乎并不好打。据媒体报道,陕西律师赵良善曾代理多起未成年人充值消费案件,先后无偿为5个家庭追回未成年人擅自充值钱款44500余元。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证明是少年自己进行的游戏活动并充值,仅公证处对律师取证过程进行公证的步骤就多达107个。对于更多的家长而言,如此“追讨”耗时耗力,“举证”繁琐复杂,实在是不堪其累。未成年人的网络高额消费,到底是谁的责任呢?要规制这种不良消费现象,各网络平台又该如何自律?法律监管层面还应出台哪些应对措施呢?针对这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姚志斗律师来跟我们谈谈未成年人网络打赏的相关法律问题。姚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购买、消费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如何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打赏主播的款项是否应予以退还呢?

依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发育仍然不够成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同意是指事前同意,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经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追认指事后追认,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才能对该未成年人发生效力。但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一定的辨认识别能力,法律应当允许其独立实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两类: 一类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通常不会因这类行为遭受不利益,可以独立实施。 另一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八周岁的儿童购买学习用品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实施这类行为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可以独立实施。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以下集中情形属于效力待定或无效: (1)依法不能独自订立的合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例如与出版社签约出书、购买汽车房屋等; (2)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如订立遗嘱、捐助、解除合同、免除债务等; (3)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法律行为,无效。如订立合伙协议、订立设立公司的协议等。 首先要确定未成年人在直播平台打赏主播的行为是否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并且尽管法律规定家长对未成年人向主播的打赏可以请求返还,但实际上家长应当举证打赏行为系未成年人作出,同时自己毫不知情。在追还的过程中,或将面临网络平台漫长的调查过程。

110网:虽然有些网络平台表示,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在法律上有退还的可能,但实际返还时却障碍重重,据您的了解,家长在追讨熊孩子打赏款的过程中,都面临哪些困难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家长如果主张网络交易系未成年人所为,该网络消费无法律效力,家长就要对上述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按照网络支付“私人密码使用即为本人行为原则”,家长需举证证明未成年人进行网络消费时是隐瞒家长盗用家长账号进行的,并且还需举证证明,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日常生活习惯,该笔消费行为超出了未成年人的正常认知范围。    而在法律诉讼中,家长往往很难提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并且如前所述,大多数网络支付行为中,银行均会向用户发送余额变动提醒,如家长收到短信提醒后并未提出质疑,亦可视为家长认可该消费行为。因此,未成年人家长在维权实务中,往往由于无法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110网:如今很多网络平台,并未建立严格的未成年人鉴别和过滤机制,其注册登录、内容播放、支付打赏等等环节,基本可说是对未成年用户毫不设防,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网络平台在造成未成年人打赏风波的事件中,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多个案例中网络直播平台的主播获取的未成年人的天价打赏并非可以心安理得地据为己有,而应根据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要求予以返还。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精神,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采取技术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连续使用游戏时间和单日累计时间。而网络直播虽然不是网络游戏,但也属娱乐范畴,极易导致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是非判断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沉迷其中。因此,必须要求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尽到监管职责,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 4、针对未成年人的打赏乱象,各网络平台应如何自律?请谈谈您的看法。 作为互联网直播内容的发布者,网络直播对平台运营中所产生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网络直播平台应从两方面规范“打赏”行为:    其一,平台应对主播建立规范审查机制。如在主播资质的审核方面,应当提高主播的准入门槛,做好提前预防和正面引导。而在内容监管方面,平台也应即时审查,预判风险。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主播,应严格依照《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失信主播“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主播“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其二,平台应对未成年人消费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如利用用户画像、大数据等技术对直播用户的使用行为、观看内容等进行分析。筛选出符合未成年人特质的用户,并对这类用户的消费行为进行规范,防止未成年人冲动消费所引发的问题。

110网:我国法律对于网络平台的监管还存在哪些不足?

监管制度的不彻底与法律有一定的联系。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准则的规范,具有极强的威慑力。网络作为发展大势,网络环境的治理应摆在首要位置,国家应给予监管部门一定的法律配合,积极完善网络法律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净化,为网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其次,因直播内容的版权问题出现过很多不正当行为,法律应尽早的做出规范,给网络直播一个真正法律的保护。

110网:其实,网络直播平台虽不规范,但只要家长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就不会出现孩子拿家长手机打赏之类的恶果,对此家长应该怎么做呢?请您给大家一些建议。

未成年人年龄小,缺乏社会经验,网络安全意识较薄弱,可能还分不清给主播“打赏”与家长的银行卡数额之间有无关系。因此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更要注意加强对钱财的管理,加密自己的支付系统,像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等与金钱相关的支付密码不要告诉孩子;自己在输入密码的时候也应注意交易安全,不要让孩子看到。毕竟,沉浸于网络直播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无益处,家长应当注重引导和培养孩子更为积极正面的兴趣爱好。

110网:如果出现熊孩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高额打赏网络主播的情况,家长们想要追讨打赏款,有哪些维权渠道呢?

限制行为能力人打赏巨额钱款给主播,其行为通常认定为远超其认知的行为,家长可以通过法律做无效认定。从法律角度来讲,类似事件一旦发生,未成年人未经父母许可所进行的大额消费是可以追回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可以认定这种打赏花钱的行为为“无效”,以此追回这笔“巨款”。

110网:要规制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巨额打赏”这种病态的消费现象,绝不仅仅只是某一方主体的责任,而是需要全社会的普遍参与,对此,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

在互联网经济野蛮生长的时期,各种经济和法律问题丛生,未成年人非理性的网络消费乱象只是冰山一角。把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纳入法律监管的轨道中,网络直播平台、主播和家长们都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换来的将不仅仅是“打赏经济”等互联网产物的良性发展,更是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姚志斗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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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姚志斗律师简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球移民律师协会会员. 华律网.法律快车网签约律师.北京民商诉讼法律服务网创始人.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姚志斗律师有多年法律服务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重大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等诉讼及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执业过程中成功代理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主要担负的社会职务有:北京市法律援助咨询与代理律师,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村居行”法律服务专业律师,为部分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姚志斗律师长期与合作律师、国家高等院校知名学者、多家新闻媒体记者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姚志斗律师为人正直、诚信,办案认真负责,对您的委托事项能够尽职尽责代理。选择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赢得您的信赖! 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擅长民事.公司.劳动.保险.合同.金融.行政及传统法律事务.专攻民商法及公司法,在法律工作中着力加强非诉讼业务能力.尤其关注活力日益强劲的民营经济法律事务.对民营股份制改造.优化资本结构.科技研发与工业产权保护.融资担保.法人治理结构等课题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 密切注意发展变化着的中国法制环境.深刻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探索并掌握解决各种冲突的法律技巧和手段.致力于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公平.深刻体会到新时代对执业律师的迫切要求.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改革法律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将不再传统地局限于代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同时包括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咨询.

专长领域: 债务追讨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电话:13811136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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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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