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这两天,因为遛狗不牵绳,浙江杭州孕妇杨女士和一名网络红人起了争执,致使其先兆流产,此事件经杨女士微博爆料后,立刻引发舆论热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狗的市民越来越多,与之带来的遛狗不拴绳、不清理狗粪便等不文明养犬行为频频引发社会关注,恶犬伤人事件也屡有发生,这些问题影响了市容环境、威胁了市民安全、扰乱了公共秩序,市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纷纷呼吁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提升文明养犬意识。
好的,目前社会上存在如下不文明养犬的行为:1、饲养禁养犬类,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2、不拴牵引绳,随意出入公众场所;3、随地便溺,影响环境卫生;4、突然狂吠,惊扰他人休息;5、随意遗弃犬只,导致疾病横行等等。以上行为既有悖于我国的传统道德,又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法律等规定,造成较多社会问题。
在公共场所的狗咬伤他人,从民法上看很明显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早在1987年1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就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进一步规定:“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伤人的狗是流浪狗,它没有自己的主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物业公司必然推定是它的管理人。行人在小区正常行走时突遭飞来横祸,其本身不可能存在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小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对进入小区的流浪狗未及时发现和进行处置,导致行人被咬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物业公司对安全保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导致流浪狗咬伤行人且无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因此,物业公司应对行人之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全国尚没有为养狗立法,不少涉及养犬管理的条文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如《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从各地方层面来看,我国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下一步也可以参照国外做法进行饲养宠物立法,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警戒到某些无良的养犬人。
比如,在日本为保障狗与主人不分开,从根本上杜绝流浪狗,日本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规章,保障实行宠物狗的“终生饲养”。如果养狗人被发现有不及时给狗喂食喂水等虐待或遗弃动物的行为,要处以罚款等。 在德国的养狗人都需要为狗交税。交“狗税”的同时,给狗投保也是一大必修课。毕竟狗养得多了,其中难免出一两个伤人的“败类”,可能对其他人、其他动物和别人的财产造成危害,所以缴纳保险用于赔付因狗造成的损失。 美国有《妨碍公共利益法》和《联邦动物保护法》,在美国养一条狗,狗的主人首先必须缴纳注册费,所有的狗都有正式的“户口”和“学历”。美国绝大多数城市的法律规定:除非在自家院子里,狗在其他地方都要系上皮带或链条。而如果一条狗被认定有危险倾向,主人却没有严加防范和处理,造成狗咬伤、咬死他人,狗主人就要承担“狗债人偿”的责任,可能要为狗入狱,同时还要缴纳巨额罚款。 国外确实在立法和日常保障方面较为先进,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鉴于宠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可能:1、单纯的财产损失,如宠物冲撞、撕咬等导致他人财物损坏,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2、对人身造成的暂时性损伤,如被宠物咬伤皮肤、肌肉等,应支付伤者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3、对人身造成的永久性损伤,如因伤致残等,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4、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如遇到宠物伤人事件,除应及时送医外,还应收集录音像、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确定伤人宠物的饲养者信息,同时应报警处理,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之后在不能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可及时通过去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可以参照国外做法出台专门的饲养宠物法律,加大处罚力度,如高额罚款和情节严重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等; 2、给犬戴“电子身份证”,定时年检,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及时查询到饲养者信息,杜绝随意遗弃宠物的行为; 3、针对“遛狗不拴绳”“随地便溺”等行为实行养犬登记计分制,扣分达到一定程度可以暂时没收犬只,饲养者应到指定地点学习相关养犬法规,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回犬只; 4、情节严重的养犬者将被纳入征信系统的失信名单,限制其一定行为; 5、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及奖励文明养犬。 最后,在此再次提醒各位养犬人士:在爱狗的同时,请考虑他人的人身安全,换位思考,文明养犬!
张亮,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电视台法治频道“生活法眼”栏目特邀律师、《鲁中晨报》律师团成员、淄博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青少年维权岗特邀律师、市民营企业特邀维权律师。
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淄博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淄博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单位。
执业以来办理了五百余件民事、刑事等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对当事人委托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尽心尽力,均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所专业领域:一、公司民商事法律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擅长民间借贷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与租赁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争议纠纷、保险合同理赔纠纷等法律事务。特别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纠纷及工伤,借款合同方面有丰富经验。
二、刑事辩护,伤情鉴定,刑事自诉,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三、房地产纠纷案件,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产权确认纠纷。
四、代为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户籍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房产信息等。
五、提供山东淄博刑事会见、异地案件合作、执行案件合作等。
专长领域:债务追讨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银行保险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地区:山东-淄博
电话:13508951909
Email:82043782@qq.com
执业机构: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3201110317934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与西五路口东南角天矩律师楼
110网律师访谈:
宗旨:聚焦热点资讯,了解百姓需求。
方式:百名律师做客嘉宾,以独到、专业、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法规。
目标:让百姓在资讯中达成共识,在解读中理解法律、在寻觅中获取帮助。
报名邮箱:fangtan@110.com
版权声明:110网原创策划,欢迎转载或报道,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