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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犬,你做到了吗?

——不文明养狗现象背后的法律思考

文明养犬,你做到了吗?
 110网张亮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这两天,因为遛狗不牵绳,浙江杭州孕妇杨女士和一名网络红人起了争执,致使其先兆流产,此事件经杨女士微博爆料后,立刻引发舆论热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狗的市民越来越多,与之带来的遛狗不拴绳、不清理狗粪便等不文明养犬行为频频引发社会关注,恶犬伤人事件也屡有发生,这些问题影响了市容环境、威胁了市民安全、扰乱了公共秩序,市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纷纷呼吁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提升文明养犬意识。

110网:在去年媒体针对2014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中,5%的受访者称周围养犬人能够做到文明养犬;33%的受访者认为大部分能做到文明养犬;42.3%的受访者认为只有一小部分人能做到文明养犬;15.7%的受访者认为几乎都做不到。目前虽有部分城市出台了地方法规,对不文明养狗有了一定的处罚和制约,但大部分仍是以批评教育为主,罚款为辅。那么哪些行为属于不文明养犬?我们应该怎样规范养犬行为?被不规范养犬行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又该如何维权呢?针对这些问题,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的张亮律师来跟我们谈谈不文明养犬背后的法律问题。张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目前存在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主要有哪些?这些行为是否触犯法律?请律师给大家介绍下。

好的,目前社会上存在如下不文明养犬的行为:1、饲养禁养犬类,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2、不拴牵引绳,随意出入公众场所;3、随地便溺,影响环境卫生;4、突然狂吠,惊扰他人休息;5、随意遗弃犬只,导致疾病横行等等。以上行为既有悖于我国的传统道德,又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法律等规定,造成较多社会问题。

110网:如果因为不文明养犬,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在公共场所的狗咬伤他人,从民法上看很明显是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早在1987年1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就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201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进一步规定:“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10网:若小区里流浪狗伤人,小区的物业公司是否存在法律责任呢?

伤人的狗是流浪狗,它没有自己的主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物业公司必然推定是它的管理人。行人在小区正常行走时突遭飞来横祸,其本身不可能存在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小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对进入小区的流浪狗未及时发现和进行处置,导致行人被咬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物业公司对安全保障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导致流浪狗咬伤行人且无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因此,物业公司应对行人之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0网:为规范文明养犬,我国有没有出台过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的法律条例?在制度层面,我们还应做些什么?请谈谈您的看法。

目前全国尚没有为养狗立法,不少涉及养犬管理的条文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如《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从各地方层面来看,我国当前各大中城市都已先后出台相应的养犬管理法律规范,各地区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养犬管理的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下一步也可以参照国外做法进行饲养宠物立法,加大处罚力度,切实警戒到某些无良的养犬人。

110网:据您了解,在规范饲养宠物行为方面,国外法律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做法?

比如,在日本为保障狗与主人不分开,从根本上杜绝流浪狗,日本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规章,保障实行宠物狗的“终生饲养”。如果养狗人被发现有不及时给狗喂食喂水等虐待或遗弃动物的行为,要处以罚款等。 在德国的养狗人都需要为狗交税。交“狗税”的同时,给狗投保也是一大必修课。毕竟狗养得多了,其中难免出一两个伤人的“败类”,可能对其他人、其他动物和别人的财产造成危害,所以缴纳保险用于赔付因狗造成的损失。 美国有《妨碍公共利益法》和《联邦动物保护法》,在美国养一条狗,狗的主人首先必须缴纳注册费,所有的狗都有正式的“户口”和“学历”。美国绝大多数城市的法律规定:除非在自家院子里,狗在其他地方都要系上皮带或链条。而如果一条狗被认定有危险倾向,主人却没有严加防范和处理,造成狗咬伤、咬死他人,狗主人就要承担“狗债人偿”的责任,可能要为狗入狱,同时还要缴纳巨额罚款。 国外确实在立法和日常保障方面较为先进,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110网:如果不小心遭遇宠物伤人伤财事件,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您给大家一些建议。

鉴于宠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可能:1、单纯的财产损失,如宠物冲撞、撕咬等导致他人财物损坏,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2、对人身造成的暂时性损伤,如被宠物咬伤皮肤、肌肉等,应支付伤者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3、对人身造成的永久性损伤,如因伤致残等,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4、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如遇到宠物伤人事件,除应及时送医外,还应收集录音像、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确定伤人宠物的饲养者信息,同时应报警处理,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之后在不能协商处理的情况下,可及时通过去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10网:爱狗人士应该如何规范自己的养狗行为,杜绝宠物伤人事件发生,真正做到文明养狗呢?对此您还有没有需要补充说明的。

1、可以参照国外做法出台专门的饲养宠物法律,加大处罚力度,如高额罚款和情节严重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等; 2、给犬戴“电子身份证”,定时年检,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及时查询到饲养者信息,杜绝随意遗弃宠物的行为; 3、针对“遛狗不拴绳”“随地便溺”等行为实行养犬登记计分制,扣分达到一定程度可以暂时没收犬只,饲养者应到指定地点学习相关养犬法规,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回犬只; 4、情节严重的养犬者将被纳入征信系统的失信名单,限制其一定行为; 5、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及奖励文明养犬。 最后,在此再次提醒各位养犬人士:在爱狗的同时,请考虑他人的人身安全,换位思考,文明养犬!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张亮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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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张亮,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电视台法治频道“生活法眼”栏目特邀律师、《鲁中晨报》律师团成员、淄博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律师、青少年维权岗特邀律师、市民营企业特邀维权律师。

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淄博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淄博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单位。

执业以来办理了五百余件民事、刑事等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对当事人委托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尽心尽力,均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所专业领域:一、公司民商事法律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擅长民间借贷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与租赁合同纠纷)、劳动工伤争议纠纷、保险合同理赔纠纷等法律事务。特别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纠纷及工伤,借款合同方面有丰富经验。 

二、刑事辩护,伤情鉴定,刑事自诉,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三、房地产纠纷案件,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产权确认纠纷。

四、代为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户籍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房产信息等。   

五、提供山东淄博刑事会见、异地案件合作、执行案件合作等。

专长领域:债务追讨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银行保险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地区:山东-淄博

电话:13508951909  

Email:82043782@qq.com

执业机构: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3201110317934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与西五路口东南角天矩律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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