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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法律名家解析著名音乐人高晓松涉嫌醉驾一案

“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110网李英俊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011年5月17日下午,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车造成4车追尾事故,被控危险驾驶罪在东城法院出庭受审。法官当庭宣判其罪名成立,判处拘役6个月,处罚金4000元。本期《律师访谈》和您一起谈谈酒驾的相关法律问题……

110网:110网的网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自今年5月1日起,醉驾正式入刑,引来一片关注,恰5月9日公众人物高晓松却触碰此线,一时榜登各大头条。今天为您邀请到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的李英俊律师和您一起探讨醉驾入刑相关法律问题。李律师,您好!

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一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110网:首先我们请李律师为我们谈谈醉驾入刑的必要性吧。

好的。前几天我查阅了一下资料,了解到有关专家总结出酒后驾驶有以下五大危害,我现在就借这个机会把这些危害性告诉给各位网友。我先解释一下,下面提到的饮酒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到饮酒和醉酒两种在内: 1.判断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本能反应的时间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会出现不协调,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2.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酒精的麻醉使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等。 3.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眼睛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定,辨色能力下降,可能出现不能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疲劳。饮酒后易困倦,会出现想睡觉的情况。 科学研究表明,驾驶员在没有饮酒的情况下行车,发现前方有危险情况,从视觉感知到踩制动器的动作中间的反应时间为0.75秒,饮酒后尚能驾车的情况下反应时间要减慢2-3倍,同速行驶下的制动距离也要相应延长,这大大增加了出事的可能性。 2008年12月14日,成都的孙伟铭醉酒驾车追尾逃逸途中,严重超速并撞向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其实类似的案件随时都在发生。 “醉驾由行政违法衍变为刑事犯罪,反映出这一行为的猖獗与危害之大。‘醉驾入罪’,对于近年来醉驾案频发、令人触目惊心的现实,不啻是一剂猛药兼良药。”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夏建国说。 而据公安部交管局的最新统计,5月1日—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死亡、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11.1%。 综合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严打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是非常必要的。同时,由于喝酒越多对触觉、视觉、操作等功能的影响越大,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立法上对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处罚措施,并将醉酒驾驶入罪是恰当的。

110网:“醉驾入刑”,那当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构得上“醉驾”呢?对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标准的划分上是怎么规定的?对不同酒精含量的处罚分别是怎么样的?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的规定,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于对相关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应当如何进行处罚作了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两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加强了对醉酒的处罚力度。而且两法还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无论情节轻重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110网:我们通过相关资料了解到,当时高晓松连撞四车后接受血检,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mg/100ml。但高晓松的律师在辩护时,却对酒精含量的鉴定结果提出质疑,认为有瑕疵。这让我联想到5月11日号的“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对此网友们提出了质疑:“轻微不入罪”是否就会存在暗箱操作空间的可能性呢?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最初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曾规定醉酒驾驶“情节严重”才入罪,经过多番争论,大家达成的共识是“为了严惩此类行为,只要存在醉酒驾驶行为无论情节轻重都入罪”,因此后来在正式文本中取消了“情节严重”这一限制条件。 我们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之后不久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措施也进行了修订,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刑事处罚措施进行了衔接。根据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措施只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取消了原来规定的行政拘留和罚款,明确规定了醉酒驾驶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如果按照某些人的观点醉驾可以不入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就只能处于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而不能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这会出现醉酒驾驶比饮酒驾驶处罚还轻的矛盾情形。 关于有些人提到的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入罪的说法,我认为,在我们法律对醉酒驾驶一律入罪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现在再来讨论醉酒驾驶是否入罪从时机上是不恰当的。法律制定出来就具有严肃性,大家都应该严格遵照执行,而不能朝令夕改。 退一步说,假如我们真的要把醉酒驾驶根据情节轻重来区分是否入罪,那也得首先对刚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新进行修订,对醉驾不入罪的,还应该补充规定行政拘留和罚款措施。 在理清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再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进行细化,我觉得是可以避免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的。

110网:对高晓松的最终判决,您认为法院对其在量刑方面参考了哪些因素呢?辩护律师所提供的“曾叫代驾”、“平常都叫代驾”、“出示受害人的求情谅解信和赔偿书”三份证据是否能对高晓松起到有利作用呢?为什么?

拘役最长期限就是六个月,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说明法院进行了顶格处罚,可见法院并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为什么这样判决呢?我估计有两个原因:首先,高晓松不仅存在醉驾情形,而且造成了4车追尾事故的严重后果;其次,醉驾入罪的新规刚实施,全国正是严打醉驾的时候,高晓松算是“顶风作案”,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但我个人认为上述理由中的第二点是站不住脚的。法治社会,应该强调的是建立一种常态管理和处罚机制,分时段的进行严打是不恰当的。在本案中,高晓松认罪态度较好,再结合平时的表现、受害人的谅解和积极的赔偿损失,我个人认为法院的量刑还是有些偏重。

110网:在16号上午,北京交管部门民警向高宣布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其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并且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李律师,我们不理解的是为什么17日就要开庭审判了,在开庭头一日交管部门还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呢?请您详细为我们解答一下吧。

根据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述规定说明了,在处理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时候,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可以并行使用的,二者互不干扰,法律也并没有作出处罚时间先后的限制。因此你提到的这种情况是很正常的。另外,由于高晓松存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车”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项、《条例》第28条规定,依法对高晓松处于罚款1000元也并无不当。

110网:我们看到最终高晓松被判处6个月的拘役,那么请李律师为我们解释下什么叫拘役吧?

好的,根据刑法理论及相关规定,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110网:5月16日,北京市高院向北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李律师,这则通知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醉驾被刑拘后可视案情取保候审呢?这则通知是否对高晓松被判后起到一定的影响呢?

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势措施包括变更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非羁押措施。《刑法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上述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最高刑罚就是拘役,因此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北京市高院的通知相当于是对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重申。 前面已经提到,在我们国家,一个新的处罚规定开始实施的头几天或者一两个月,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总习惯于顶格处罚,所以我们看到全国各地最近发现的醉酒驾驶者,基本上都判的实刑。其实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相比其他犯罪,社会危害性相比较小,轻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重的可以拘役六个月,不轻不重的可以适用缓刑。北京法院下发通知后,我估计判缓刑的会比较多。 为了解决上述量刑上的不统一问题,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同类案件不同裁判,最高法在适当的时候发布指导案例进行规范是必要的。

110网:爱护自己的同时也请尊重他人的生命。在本期话题结束前,李律师还有其他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因醉酒驾驶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不少,我们也经常在媒体报道中看到。所以最后希望各位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因醉酒导致的交通事故将会大量的减少。珍惜别人的生命,也是珍惜自己的生命。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李英俊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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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李英俊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和四川大学,具有工科和法学两种专业背景,曾先后在多家企业担任部门负责人,熟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至今仍在浙江公信认证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兼任技术专家,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方面具有超越众多律师的独特优势。

  李英俊律师1997年起开始涉足法律服务行业,至今已有近十年的法律从业经验。该律师长期致力于合同法、汽车及交通事故、公司法、企业收购兼并、劳动法及工伤、担保法、房地产法、知识产权、侵权法等民商法方面的研究,在婚姻家庭法等方面也具有较高的造诣,曾以四川省高分考取律师资格。李律师不仅法学理论功底深厚,而且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该律师能思善辩,工作责任心强,深受客户的好评和赞誉。

  李英俊律师,先后担任了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在四川新闻网、城市在线、成都在线、眉山人论坛、简阳论坛、新综网等等多家网站担任法律顾问或公益律师,代理了大量各类民商事案件,成功办理了多家企业的股权收购及资产并购重组工作,并多次参与企业的其他重大法律事务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帮客户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其积极的办案风格、专业执著的法律精神和以诚为本的待人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称誉。

  李英俊律师的执业理念是:诚信、敬业、务实、高效,以解决客户的实际困难作为追求的终极目标。

  李英俊律师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不仅要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运作制度,而且要求企业各级管理人员都必须具备极强的法律意识。在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发展过程中,企业经营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将会越来越大,为了回避这些风险,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将是各类企业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

  李英俊律师愿与各类企业精诚合作,共创企业的美好明天。    

专长领域:债务追讨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伤赔偿 保险理赔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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