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最近老妈和老婆都疯了!一个小三剧把她们迷成那样!”近段时间芒果热播剧《回家的诱惑》确实把这群老少妇女们迷个够呛。今天就让我们的律师嘉宾把热剧中惹怒“老妈”“老婆”的部分看点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
剧情片段简介:
片段一:温柔娴淑的女主角在婚后就成为一名家庭妇女,主持家务,任劳任怨,但是这样换来的仅是刻薄婆婆的百般挑剔和打骂。原本期待丈夫能够给她一点宽慰,但这时丈夫也因有了外遇而对她不闻不问、甚至是冷漠和仅有的责备。
片段二:身为人夫的男主角从结婚开始就瞒着妻子背地里与“小三”往来,并在“小三”要求下想要强迫拿掉妻子肚中的胎儿并与其离婚。
片段三:第三者瞒着男主人公为他生育了一个孩子,并抚养到五岁。
片段四:女主角在怀有身孕期间被强行要求签订离婚协议书,并要求待孩子生下后交予男方抚养。
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里对家庭暴力的定义。 而在“片段一”中婆婆对媳妇打骂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如果这种打骂造成受害人的肉体和精神伤害,就不仅仅是家庭暴力,而已经涉嫌虐待,如果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
如果有出现第三者的情况,依据婚姻法规定,经过对双方调解,无过错方无法原谅出轨一方,法院会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若女方此时怀有身孕,男方是没有权利要求女方拿掉胎儿的。扣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因素,女方有权利选择生或不生,是无需男方同意的。而男方也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通常重婚罪的判定关键在于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持续同居,而片段中男方的行为如果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涉嫌重婚了。目前关于重婚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有最高人民院的司法解释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另外,俗语“私生子”是有很强的歧视意义的,也非法言法语,这是相对于婚生子而言,应该称为“非婚生子”。他的权利和婚生子无差异,仅仅是父母的原因和“婚生子”有一字之差,权利实质并无区别。在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这种协议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是无效的,并且女方怀孕和哺乳期间是不允许离婚的。在司法实践中,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考虑,一般是支持哺乳期内由母亲亲自抚养,未抚养方的抚养费支付应该从一方独自抚养开始起算,依据月收入的20-30%支付。
虽然这部剧中的女方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但婚姻期间任何一方所得均视为夫妻共有,期间累积的财产,一般原则是均分,同时是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上也会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利益原则进行分配。如果是女方抚养孩子,考虑孩子成长因素,对财产分配以及住房分割方面会对女方倾斜。
对于独立生存能力较低一方,依据公平原则,法律在财产分割时予以倾斜,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同时要求过错方予以过错赔偿。在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有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这个损害赔偿通常即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害。施暴者构成犯罪,还要由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求刑事责任。
李冬子律师,110咨询网特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栏目特邀嘉宾律师,法易网2009年百强公益律师之一。长于婚姻家庭纠纷、财产共有纠纷、税务筹划、劳资纠纷,合同纠纷…李冬子律师领衔组建了律师团队,主要承办离婚或房产纠纷案件及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丰富的家庭和企业纠纷法律服务经验,能够充分发挥知识效能。凭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优良的执业准则.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经营咨询和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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