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据相关媒体报道,今年1月至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利用国外假学历实施的诈骗犯罪7件,涉及22人,涉案金额达796.8万元。相关案件的受害人分布全国各地,人数达339人。涉案受害人中,八成是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管人员……
有相关的规定。作为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7月3日联合颁布于2001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该规定对刑法作了司法解释,部分弥补了立法上的不足,但其只是司法解释,而且对使用伪造、变造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即用假文凭)未能涉及。
是的。互联网监管法律、法规并未形成规范、统一的体系。有业界人士表示,目前我国互联网监管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事实上,梳理归纳后可以看到,我国现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有15部之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较为分散、混乱,其制定部门也分布在工信部、广电总局、工商总局、文化部、教育部等多个部门,并未形成由某个统管的国家部门领导、规范的局面。除了制定部门多,我国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多以《规定》、《办法》的形式出现,应该说尚处立法效率较低的阶段。并且仔细研读可以发现,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都最大化体现着立法部门的行业利益,并未充分体现出国家部门的全局观。所以,犯罪分子才有空子可钻。
只有治本,才能除根。国家法律应将购买、使用其他类型假证件也应规定为犯罪行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应数罪并罚。总之,没有用假的,就不会存在制售假证、假文凭的,购买、使用假证件、假文凭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将其上升到规定为犯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也是可行的。
李志安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1998年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李律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和上市公司高管(独立董事)资格(证号:深交所03922号)及拍卖行业从业资格(证号:073107203号)。
李律师自1998年起曾在公安从事禁毒工作、法院从事执行工作,2005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2年间处理过形形色色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约1000余件,案件涉及刑事犯罪、家庭婚姻、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等。
李律师为人诚实守信、有较强的责任心、对待工作一丝不苟、性格乐观开朗、擅长人际交往、与人交流。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动手能力,脚踏实地,思维周密严谨,善于学习,能在短期内掌握新知识。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工作和社会经验,在全国各地多个行业尤其是政法系统有一定的社会人脉资源,熟悉公、检、法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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