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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亲生儿的母亲

———— “慈母溺死双胞胎脑瘫儿案”的情与法

杀死亲生儿的母亲
 110网刘乙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8号上午,“东莞母亲韩群凤溺毙脑瘫儿案”在东莞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宣判,韩群凤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韩群凤1996年生下双胞胎儿子,被确诊为脑瘫。后为照顾脑瘫双胞胎儿子,辞去某银行大堂经理职位,耗尽家财为儿治病。13年间家境日渐窘迫,韩群凤的付出没有看到一丝回报,两个儿子仍旧生活无法自理。2010年11月20日晚,韩溺毙双子后服毒欲自尽,被医生救活……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倾心付出、悉心照顾脑瘫双胞儿十三年的慈母为何忍心溺毙两个儿子?心中的复杂与纠结是如何与法律碰撞?今天我们邀请到来自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刘乙律师来和您一起谈论相关话题。刘律师,您好!

您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110网:刘律师,我们看到这位母亲虽然亲手溺毙了自己的亲生儿,但还是能得到大家对她的怜悯。那么当父母已经没有能力去抚养这样两个残疾儿时,到底有没有一个途径能够让他们的困境得到缓解,而不是去采用这样一个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呢?

的确,慈母溺儿的事件既然人悲哀又让人同情,对这个母亲或者对她的家庭来说,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来缓解他们的困境,比如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救济,当地的社区组织也可以积极的对这个家庭进行帮助,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还有对他们进行精神上、心理上的抚慰和关怀,现在是信息时代,还可以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的平台的介入,让社会大众伸出援助之手,对其进行捐助。

110网:通过资料我们了解到有人质疑韩群凤为什么要在带孩子四处求医问药十年后才对两个孩子评残。这里为什么会出现这么一个质疑?评残的早晚对孩子以及这个家庭有直接关系吗?

当地政府和村社对评残后的残疾人有一定补贴,为什么韩群凤当初不及时对两个脑瘫儿进行评残呢,我认为可能有两个原因:一个是韩群凤自身个性可能比较好强,认为通过的自己的努力能够治疗好两个脑瘫儿;另一个原因是当地政府和村社的残疾人补贴可能对于两个脑瘫儿的救治费用来说,只是杯水车薪,作用不大,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政府对残疾人保障制度的软弱无力。

110网:事件的结果是我们都不想看到的,两个13岁的脑瘫儿被母亲溺毙了,但似乎这位母亲的做法却能够受到一些人的理解。但情不同法,法律上对这位母亲溺毙孩子到自杀未遂的这一连串行为该如何进行界定呢?

从法律上分析,任何一个公民自出生开始,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论其是否残疾,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其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等各项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任何人非经合法的途径都不得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否则必然要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母亲故意溺毙小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其自杀未遂的行为,并不能影响刑法的适用。从情理上分析,本案中的母亲及其家庭值得人们同情,母亲对两个脑瘫儿的照顾可以说是含辛茹苦,历经磨折,为了治好脑瘫儿,四处求医,耗尽家财,为了全身心照顾小孩,拒绝再生一个小孩,甚至不惜辞掉令人羡慕的银行工作,其中的艰辛可想而知。虽然情理上母亲值得社会民众的同情,但是,法不容情,情理不能代替法律,犯法了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10网:一审结束,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韩群凤有期徒刑五年。您对这个判决结果是怎么看的呢?就本案而言,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有哪些?上千人的求情是否也能成为量刑参考因素之一呢?

我认为这个判决还是适当的。量刑就是对犯罪人裁量刑罚,通俗点说就是审判机关判决犯罪分子构成何罪,应该判多少年,是否适用缓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就是刑法关于量刑原则的规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比如是否自首、立功,犯罪是未遂还是既遂,行为人犯罪时的年龄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等等;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根据刑事立法精神与有关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比如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空环境,犯罪的对象,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等。本案中,韩群凤非法剥夺了两条生命,其罪行应该说是比较严重的,但是最后只判了五年,主要是综合考虑这样一些量刑情节:一是她患有抑郁症,经过鉴定,她的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二是她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是她的主观恶性小,犯罪动机情有可原,其溺子后又自杀的行为并非是想摆脱法定抚养义务,而是源于对多年艰辛抚养带来的巨大精神压力和对未来生活的绝望。 在社会生活中,总是会遇到一些案子,老百姓集体上书求情,要求法院对犯罪人从宽处理。本案中上千人的求情肯定会对对法官在量刑时产生一定的影响,老百姓求情事件本身并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一个量刑情节,但是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则是法官量刑时必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从老百姓千人求情这个事件来说,法律又不外乎人情。

110网:在这个案件中,韩群凤想为家人解脱痛苦而把脑瘫的双胞胎溺毙后自杀未遂,因而从主观上看她溺毙孩子并不是为了独善其身。对此,我们该如何理解呢?这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是否有一定的差别?

这主要是反映了韩群凤的犯罪动机问题。犯罪动机是指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心动因,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不同,因而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同是故意杀人犯罪,有的是因为劫财杀人,有的是因为奸情杀人,有的是为了逞强杀人,有的是激愤杀人,有的是为了灭口杀人,其所反映犯罪人主观心态的可谴责性有差别,量刑时就有差别。本案中韩群凤杀子的动机并不是为了对儿子不尽抚养义务,而是在对两个脑瘫儿耗尽家产、尽心竭力抚养十三年仍无治愈希望的前提下,为了让小孩、自己及家人摆脱痛苦,才产生的这种犯罪动机,这明显有别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动机。

110网:到目前为止,被告韩群凤及家人还未有上诉。刘律师,您认为如果被告及家人上诉的话,还有减刑的可能吗?对此,谈谈您的看法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残疾人仍然是人,与健康人一样,平等的享有生命权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即便是他们的父母也不能任意剥夺他们的生命权。本案中涉及两条生命被剥夺,后果还是很严重的,我认为法院的判决还是公正的,基本上体现了法律与情理的充分融合与平衡。如果韩群凤上诉,我个人认为,应该是维持原判,不会减刑的。

110网:最后,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本案的发生,说明了我们社会对残疾人的保障体系是欠缺的,在我们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政府应该投入更多的资金建立和和完善残疾人相关保障体系,加大对残疾人的救助力度,同时整个社会也应该更多的关注残疾人的生活,不仅在物质上还要在精神上、心理上对残疾人及其家庭进行关爱和抚慰,比如,社区可以组织自愿者定期到残疾人家庭提供帮助等等。希望通过韩群凤溺毙脑瘫儿事件能够引起政府和社会民众的触动、深思,让类似的悲剧不要再次发生,让整个社会的残疾人和正常人都能和谐的生活在一起。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刘乙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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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刘乙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生专业成绩被评为“一等"),中共党员,先后在上海成都多家律师事务所工作。经验丰富、技巧娴熟、法律功底深厚、办案宗旨为“诚信•专业•高效•勤勉"。

    曾办理过:四川省某林产公司诉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严某诉四川省亿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祝某申办商标案、郭某与蓉鑫商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新都木兰镇城管队员诉黄某人身损害赔偿案、陆某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谢某诉叶某离婚纠纷案、冯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刘某诉李某婚生子姓名权纠纷案、敖某诉玫姿服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邓某.黄某与成都商报发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王某诉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朱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秦某诉张某联营合同纠纷案、冉某工伤认定纠纷案、车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刘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案、廖某诉其女房屋财产分割纠纷案、曾某诉谢某雇员受害赔偿案、朱某诉成都某游泳池人身损害赔偿案、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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