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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能嫁给我吗?

————律师再论“52岁邓建国迎娶19岁娇妻”

今天你能嫁给我吗?
 110网毕丽荣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011年7月2日,52岁得“影视大鳄”邓建国在广州与19岁的“靓妹”黄梓琪举行婚礼。据了解,黄梓琪之前是邓建国的干女儿,两人因日久生情决定在一起。邓建国还透露:因为女方的年龄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先办婚礼,等女方满20岁的时候再拿结婚证……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前些日子年过半百的邓建国迎娶19岁娇妻的新闻一出,各大媒体争相转载、评论。今天我们邀请到来自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的毕丽荣律师用法律的视角来聊聊这一桩33岁年龄差的名人婚事。毕律师,您好!

大家好,很高兴能在110网《律师访谈》和大家一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110网:毕律师,请您先为我们说说在我国男女双方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结为合法夫妇呢?

在我国男女双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成为合夫妻: 首先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其次,在结婚年龄上,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10网:我国法定女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周岁,也就是说邓建国的“妻子”年龄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但邓建国提到先办婚礼,待女方满20的时候再拿结婚证,对于他们的这种想法和做法是否普遍存在呢?请说说您的看法吧。

这种现像在当今的社会上是普遍存在,有很多人以这种做法来规避法律,来实现违法的目的。我个人认为:所谓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 法定婚龄尽管亦是划分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在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而其确定除受自然人智力状况(意思能力)的影响外,还应受到自然人的身体发育程度和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的制约。一定时期的人口状况、人口政策以及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对婚龄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110网:没有依法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是无效婚姻,那我们如何理解男女双方在未领取结婚证期间并夫妻名义生活的双方关系呢?这段时期内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是如何保障的呢?

在男女双方在未领取结婚证期间并夫妻名义生活的这段时期内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得不到保障的。如果是双方分开,财产不能按婚姻上的规定处理,以共同共有处理。而且双方没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假如一方移情别恋,对方在法律上是没有保障的。 无效婚姻,是指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公益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一旦被确认无效,均被溯及自始归于无效。此种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善意 或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在完善我国有关立法时,宜采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

110网:作为一位名人、公众人士公开 “无证上岗”并大办婚礼,这一做法是否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推动着不合法行为在群众心中的合法化的认识呢?作为名人他是否需要对造成的负面影响承担一定责任?而法律上在对这方面以及他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吗?

作为一位名人、公众人士他们这种行为肯定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因为有很多人他们会效仿名人的行为,所以社会在保护名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名人也有一定的要求,那就是名人的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亦不能违反道德的要求。 对于名人对其行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因为名人不同于普通人,他的行为在社会影响很大,往往受观注的程度也要高于普通人的。为此,道德上对名人的要求也要高些。

110网:邓建国与黄梓琪在这之前是“干爹”与“干女儿“的关系,这种“父女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而这种关系是否可以结为合法夫妇?

邓建国与黄梓琪在这之前是“干爹”与“干女儿“的关系,这种“父女关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否则法律同样是不保护的。 他们的之前的关系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等于他们就可以结为合法夫妻的。因为结为夫妻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且他们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110网:而又有新闻指出,在邓建国婚礼正式开始前还举行场商业发布会、某商业网站的剪彩仪式、新电视剧宣布开机等等,这些迹象是否说明邓建国的这样婚礼也存在着炒作新作的嫌疑呢?而炒作是否等同一般宣传?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这些种种迹象都能说明邓建国的这样婚礼存在着炒作之嫌,而炒作并不同于一般的宣传,炒作有夸大之嫌,不具有客观性。也就是说不是实事求是的报道。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最后提一下补充建议:美好的爱情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的,愿每个人在法律的范畴内画出自已的行为轨迹。婚姻首先是男女双方达成婚意的结合,即婚姻是基于婚姻契约而产生;其次男女双方缔结有效的婚姻关系后,不仅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身份关系,而且组成了一个生活共同体,即家庭。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毕丽荣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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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毕丽荣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毕律师是从97年开始执业的.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具有独特办案方式.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毕律师还多次受邀在电台法律频道做律师说法节目.并受到好评。

   此外,毕律师还对婚姻.债务.合同、民事侵权、刑事辩护等方面的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专长领域:债务追讨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抵押担保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电话:13538963887 020-39856885

Email:316559223@qq.com

执业机构: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1201011304792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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