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2011年7月2日,52岁得“影视大鳄”邓建国在广州与19岁的“靓妹”黄梓琪举行婚礼。据了解,黄梓琪之前是邓建国的干女儿,两人因日久生情决定在一起。邓建国还透露:因为女方的年龄还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先办婚礼,等女方满20岁的时候再拿结婚证……
在我国男女双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成为合夫妻: 首先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其次,在结婚年龄上,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种现像在当今的社会上是普遍存在,有很多人以这种做法来规避法律,来实现违法的目的。我个人认为:所谓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 法定婚龄尽管亦是划分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在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因而其确定除受自然人智力状况(意思能力)的影响外,还应受到自然人的身体发育程度和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的制约。一定时期的人口状况、人口政策以及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对婚龄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男女双方在未领取结婚证期间并夫妻名义生活的这段时期内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得不到保障的。如果是双方分开,财产不能按婚姻上的规定处理,以共同共有处理。而且双方没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假如一方移情别恋,对方在法律上是没有保障的。 无效婚姻,是指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公益有效要件而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一旦被确认无效,均被溯及自始归于无效。此种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善意 或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在完善我国有关立法时,宜采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
作为一位名人、公众人士他们这种行为肯定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因为有很多人他们会效仿名人的行为,所以社会在保护名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名人也有一定的要求,那就是名人的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亦不能违反道德的要求。 对于名人对其行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因为名人不同于普通人,他的行为在社会影响很大,往往受观注的程度也要高于普通人的。为此,道德上对名人的要求也要高些。
邓建国与黄梓琪在这之前是“干爹”与“干女儿“的关系,这种“父女关系”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否则法律同样是不保护的。 他们的之前的关系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等于他们就可以结为合法夫妻的。因为结为夫妻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且他们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最后提一下补充建议:美好的爱情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的,愿每个人在法律的范畴内画出自已的行为轨迹。婚姻首先是男女双方达成婚意的结合,即婚姻是基于婚姻契约而产生;其次男女双方缔结有效的婚姻关系后,不仅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身份关系,而且组成了一个生活共同体,即家庭。
毕丽荣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毕律师是从97年开始执业的.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具有独特办案方式.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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