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 很高兴和大家就虐童事件一起交流。看到虐童事件感到非常的惊讶和愤怒! 在社会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的今天竟然还会出现这样的事件,现在人们养的宠物都生活的很好,更何况一个活生生的人、自己的女儿。
本期介绍: 日前,7岁小女孩彤彤因为太饿跳楼到便利店里偷东西吃被发现,随着亲父继母虐童内幕的曝光,立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彤彤长期被继母关在阳台,由于经常挨饿,7岁的彤彤体重才14.5公斤,由于实在忍不住饥饿彤彤才跳楼觅食。女童的遭遇让人们深感震惊,并纷纷对其父母严词严责,更有许多热心人士对彤彤伸出援助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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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法律上对于“虐待”有专门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彤彤的继母把彤彤关在阳台吃住,并限制其活动范围、经常性地责骂、让其辍学等行为符合虐待的情形。 根据上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是要受到刑法惩罚的,在虐童事件中彤彤继母和父亲应该构成了法律规定的虐待罪。 关于彤彤的监护权相关部门是不能自行撤销的。在监护人不尽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彤彤的母亲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
关于对子女的监护权《婚姻法》《民法通则》都有相关的规定。 《婚 姻 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父母离异后,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有孩子的监护权,而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也有监护权。 基于当前的法律规定,所谓抚养权实际上是直接抚养权,由于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所以另一方也在承担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有上述规定推理,即使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亲抚养还是由母亲抚养父母都是子女的监护人。而实践中的情况并不是这样,通常的情况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起监护职责,而另一方对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监护职责也是尊重的,并且社会观念也认为是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监护职责。
关于收养的规定《收养法》有相关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从以上的规定上得知彤彤不符合被收养的条件,她母亲如果不愿意取得彤彤的抚养权,但是彤彤的奶奶看来对他还是很好的,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作为监护人。《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在我国内地,将父母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俗称为抚养权,我国《婚姻法》第36条的“直接抚养”和传统民间说法引申而来。通常认为,抚养权包含了父母对子女生活的照顾、教育的督促和管理的权利等等。父母离婚时,对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的权利之争通常被称为对子女的抚养权之争。 在香港,没有抚养权的概念。与此相关的词语是监护权、管养权、探视权等。监护权包含了父母对子女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由于在分居或离婚时,父母双方不在一起生活,只有其中一方会与子女共同生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监护权又分为管养权、照顾和管束、探视权。管养权是一连串父母养育子女时行使的权利,例如替子女选择学校、医疗、宗教等;照顾和管束是父母对子女日常生活的各种照顾,保护子女使其免受伤害,为了要照顾子女日常的起居生活,拥有这项照顾和管束权的父母会和子女同住和生活。探视权是父母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在夫妻分居或离婚时获判子女的管养权或只是获判负责“照顾和管束”子女的一方,被称为“有管养权的父或母”。对未获判负责照顾和管束子女或含义更丰富的管养权的一方,通常是会获判子女的“探视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从香港的法律规定来看,根据香港《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等法律体现的精神,法庭对管养权和探视权的处理方法是儿童的福利即福利原则。福利原则设立的目的是为法庭在涉及儿童的案件中作決定时提供指引,作用在于规定法庭须先考虑什么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而这个因素是要比什么最有利于诉讼所涉及的成年人更为重要。 因此可以看出,香港处理子女管养权的方式与内地可谓异曲同工,均是先考虑双方离婚时的协商,在协商不成或者协商的结果对子女明显不利等情况下,法院主要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来判决,而不完全是双方婚前或婚内曾经签署的有关子女问题的协议。
当身边有虐童事件发生的时候我们尽可能的尽最大努力去劝说他们父母,家庭给孩子有个舒适、安逸的的生活环境。在必要的时候通过居委会、村委会来给孩子的父母尽行法律的讲解,普法宣传。使他们意识到这样的情况属于违法。实在没有抚养能力的父母可以将子女送养给有能力的人。以便给孩子更好的未来。
看到这样的事件就是愤怒,憎恨遗弃孩子的父母。每当我办完离婚案件总是有些伤感,对当事人的婚姻我倒没有太多想说的,感情不和、两个人不能走在一起可以离婚这是他们权利。但是孩子总是离婚案件中最大的受害者,要么不争要么都在争。在未来的日子里遭受着继母、继父冷漠,使孩子们的身心得不到健康的成长。他们不能选择出生的家庭、不能选择父母,只能用幼小的心灵默默承受。在本期话题结束之际我想提醒一下结婚的和没有结婚的双方,婚姻要慎重,多多关爱对方。因为婚姻之中还有我们的孩子在承受着我们离婚带来的最大的痛苦。
孟登高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律师》等专家咨询律师。
孟律师擅长民事方面法律业务,同时担任过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避免法律风险、挽回大量经济损失。 “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打赢官司.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是孟登高律师孜孜不倦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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