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 10月10日,有媒体报道称一名曾在GUCCI(古驰)旗舰店工作过的员工在网络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控诉古驰公司百项行为规定中有部分限制员工:喝水要申请,上厕所要报告,工作时间内不允许进食,孕妇一站就是十几小时等,甚至造成有孕妇流产的后果。该事件被曝光后,公司竟向员工下“封口令”……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该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实际发生的劳动纠纷中,主要就是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和工作时间的多少,以及工作内容的安排这些方面的纠纷。劳动者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把这些项目搞清楚,明确下来。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很多劳动者当初签合同的时候,都不知道以上的内容,甚至有很多签的就是空白合同,在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劳动者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会比较被动;其实具体项目不明确,对企业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
在本案中,古驰公司所制定的具体行为的规定一般不会出现在劳动合同中,通常会出现在公司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方面。劳动者对用人企业的管理制度苛刻、不尊重员工基本生理需求的情况下,当然不是只能忍受,我们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还是比较全面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从国家的规定可以看出,单位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是需要通过工会,通过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并不是单位单方面制定的;若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明显不合理,对劳动者的权益有明显侵害的,该规章制度是无效的,对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
《劳动法》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只要是在公司的安排下,超过正常的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的工作内容是本职工作或是和本职工作相关的工作,都应该算是加班,在本案中,不论有没有打过卡,职工超过正常的工作时间继续工作就是加班。 《劳动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者在遇到加班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要求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对于超过规定的加班时间,可以拒绝单位加班的要求,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投诉。由于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相对用人单位是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维护自己的权益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象加班的证据等。同时在解决这类纠纷的时候,也希望劳动部门能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上面也谈到了,企业在制定员工行为规定时,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要与职工、工会协商的;对于喝水、上厕所等也要报告,显然是不人性化的,也是不合情理的,如果企业和员工的关系达到这样不和谐,不信任的程度,我想,这样的关系早晚会出问题。劳动合同实质上也是一种契约,履行的基础就是双方的信任,古驰公司之所以这样做,就是完全没有信任劳动者,对劳动者也缺少了应有的尊重。
我想起了一个词“包身工”,象古驰公司上述行为显然是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国家对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出现这样的违法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务派遣就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与国外相比,我国的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还不成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只有三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以派遣方式的形式用工,若用工单位违法,劳动者对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是没有多大的影响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说,象古驰这样大量使用派遣劳动者的公司,想通过派遣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违法用工的风险,也是不可能的,因为最终它是需要承担法定连带赔偿责任。唯一的办法就是遵守中国法律,重视员工权益,达成双赢的局面。
在我国,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订的还是比较完善的,重要的是有关部门要监管到位,依法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在劳务派遣方面,我认为国家还是要加强立法,完善派遣管理规定,切实维护保障好劳动者的权益。
在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中,感触最深的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信任感很差,双方都缺少应有的信任,象这样的情形,最终伤害的是双方,如果员工没有感受到企业的诚意,就没有主人翁的意识,在工作中就不会发挥出最大的能力,最终受损失的也是企业;同样,如果企业倒闭了,员工也就没有了舞台,连生活的最基本的要求都不能保障。所以,劳资关系的改善和维护需要我们大家来共同经营,谢谢大家。
黄强业律师,常年在南京江宁地区从事劳动纠纷、工伤认定等案件,对于该类案件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专业技巧,能为你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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