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近日,网友吴旭新发出一张4岁女童益益被解剖的照片,称昔日在儿童希望基金会(以下简称儿希会)做义工时,结识该受助女童。2011年12月9日,孩子突然死亡,但死因却迟迟未公布。有志愿者怀疑孩子被虐待而死,甚至有网友称,照片中显示剖出的内脏器官是被拿去贩卖。之后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胡志强称,验尸报告显示,益益系脑部疾病医治无效死亡。目前,她的脏器仍储存在鉴定中心,不可能被贩卖。
目前已有人对此事报案,但由于案情复杂,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看到这则报道,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我们对小益益的遭遇感到非常痛心,从报道上看,益益母亲的行为无疑属于家庭暴力,对小益益的伤害也是相当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从法律上来说,未成年人父母对未成年人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关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虐待子女情节严重的,构成虐待罪的,应依法追究未成年人父母的刑事责任。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他人”仅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也就是说,儿希会作为社会团体是不能作为诽谤罪的受害人的,但是如有证据证明吴旭新的行为给儿童希望之家的名誉产生重大影响的,儿希会有权提起名誉侵权之诉,要求追究吴旭新的民事侵权责任。 对于吴旭新对儿希会是否构成名誉上的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中已经明确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医鉴定是属于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工作。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对司法鉴定程序方面已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则》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近年来,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发展还是比较迅速的,但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准入门槛高,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监督管理滞后和人才匮乏等方面,在法律规定方面,截至目前,我国慈善组织的界定、性质、主管部门、慈善活动的程序和监督机制等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必将影响我国民间慈善的发展。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也呼吁相关机构能够尽快完善慈善的立法、监管体系,以保证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从“女童开胸”这一事件中,我简单谈一下我的看法,第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时,未成年子女的维权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这一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已经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来加以规定,第二,儿童希望基金会作为民间慈善组织,在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这一方面,仍然任重而道远,通过这次事件,希望能就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尽快完善监督管理体制,让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我将和其他关心小益益的网友一样,会持续关注此事件的进展,也希望曾经有类似家庭暴力行为的家长朋友,引以为戒,不要让小益益的悲剧再次上演,谢谢。
陈雨潭,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物业协会理事,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2003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对法律事务进行清晰、透彻的分析,向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陈律师在婚姻家庭、合同、仲裁、劳动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纠纷、非诉讼等案件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
自执业以来,陈律师多次担任沈阳电视台、辽宁经济广播电台特邀嘉宾律师,为广大观众朋友解答各类民事纠纷,普及法律常识,解答法律咨询,获得观众和听众朋友的广泛好评。
现为沈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工作中,陈律师时刻本着凡事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的原则,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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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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