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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毁容的花季少女

————法律解析合肥少女拒绝求爱遭毁容一案

被毁容的花季少女
 110网韩委志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2011年9月17日晚,因求爱不成,合肥某中学一名17岁的中学生陶某竟然强行闯入民宅,将打火机油泼向一名16岁的少女,并点起打火机将其烧成重伤,或致终身残疾。此后,伤情鉴定迟迟未做,女孩的医疗费用遭停止支付,嫌犯要求取保候审,几乎将受害人家庭逼上绝路。
    目前,嫌犯已被刑拘。等到少女伤情鉴定出来后,案件将进入司法程序。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这件事情发生有五个多月了,近日在网上曝光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围观评论。陶某的行为令人发指,可怜少女的周岩可能会因此承受一生都难以抹去的伤害。今天我们邀请到来自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的韩委志律师来和我们一起聊聊相关的法律问题。韩律师,您好!

主持人你好,110网的网友朋友大家好!

110网:2011年9月18日,陶汝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瑶海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有律师表示,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做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造成对方重伤以上后果的,应判处3到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或者死刑。但是陶某属于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对于故意伤害罪我国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对于未成年人的这种行为法律又有什么特殊规定呢?

虽然案情令人发指,但罪刑还须法定。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本罪需要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8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10网:春节前,陶某的父亲拿着《取保候审申请书》来让周家人签字,被拒绝。日前警方也透露陶汝坤自去年9月18日以来,“一直羁押在看守所,并未被取保候审”。那么请韩律师给我们讲一讲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知识吧。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察、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式。作为强制措施的一种,与拘留逮捕相比,一方面取保候审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能照顾家庭或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另一方面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各项开支,从而减少羁押场所的压力。但是,《高检刑诉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110网:警方称,由于受害者长期住院治疗,且病情不稳定,未能及时鉴定伤情,导致这起惨烈的伤害案久久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请问韩律师,在我国,关于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条件都有哪些?受害者的代理律师说,“鉴定部门解释说,伤者颈部伤势严重,需要等植皮手术完成后,方可进行鉴定。但是这样一来,至少还要等三个月。这对于急需治疗的受害人来讲,肯定接受不了。”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呢?

经司法医学鉴定,受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或者重伤,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进行伤情鉴定是进入司法程序的前提,如果通过鉴定受害人的伤情已经达到轻伤或者重伤的程度,则首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再由法院进行刑事案件的审理并作出判决。结合本案,受害人颈部伤情可能需做二次手术,依据法医鉴定实践,需在治疗终结后(涉及功能障碍的需三至六个月的康复)才能进行伤情鉴定。如果受害人确实需要做二次手术,且手术后伤情恢复情况达不到法医鉴定要求,可以对现已具备伤情鉴定条件的损害部位先行作出鉴定,并据此依法将犯罪嫌疑人陶汝坤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暂不符合鉴定条件的损伤,可在案件诉讼阶段进行补充鉴定。

110网:本案中,陶某对周岩的纠缠和骚扰不止一两天,但长时间以来,周家只是一味躲避,周岩被迫转学、休学。周岩的母亲表示,“我们屡次联络犯罪人父母,让他们儿子不要骚扰我们家庭,甚至磕头请求陶汝坤放过我们的女儿,但都不起作用。”惨剧发生后,周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在校期间,陶对其进行追求,但她一直不愿意,陶以逼迫、威胁等手段要周跟他在一起。陶某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怎样认定的呢?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陶某不断纠缠和骚扰受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味的隐忍只能让对方越来越放肆,所以必须采取果断措施阻止此类事情的进一步发生。受害人可以选择报警处理,依法给予其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到法院起诉陶某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110网:这一事件的发生也引发了人们对校园恋爱教育缺失的焦虑。校园恋爱纠纷一次次铸成惨剧,而相应的预防与干预机制却几乎一片空白。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

的确,从这一事件中反映出该问题的存在,也可以反思我们教育方式的不足和缺失。今天的中国式教育,在持续20余年的沉重单调的机械学习和惟分数论的应试机制下,大多数孩子注定要一次次感受心理的无力和挫败,在一张张考卷之间,失落了对世界、对人生的鲜活了解与追求。物质丰盈精神苍白,是这一代青少年的致命伤。过于关注他们的物质生活和知识学习,却没有给予他们的精神世界发育、建设以足够的重视与帮助,才是最大败笔。

110网: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周家已不堪重负,而陶家也表示“实在无力承担巨额赔款”。那么周岩的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途径可以申请到其他的援助,帮助她继续接受治疗呢?

早在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检、财政部等8家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进行动员部署。不过,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被害人救助机构,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配套制度和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体系还未完善。从目前来看,受害人周岩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也可求助于慈善协会,启动募捐等形式筹集善款用于后续的治疗。

110网:在今天的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作为法律工作者,因早恋而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对未成年人切实有效的法制教育,是保证他们远离犯罪的重要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制意识。把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到校园,不仅要注重刑事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更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通过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用法律知识帮助他们正确对待、妥善处理遇到的各种感情问题,达到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韩委志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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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韩委志律师,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具有十二年的法律工作经验,法学理论扎实、法学功底深厚,先后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曾办理大量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其成功代理的众多民事、刑事案件中,专长于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侵权索赔、房产纠纷及公司法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恪守的执业宗旨:国家的法律大于一切,当事人的权益高于一切;规范、严谨、认真、务实是其最显著的执业风格。韩律师郑重承诺:1、旗帜鲜明的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2、以解决您的实际困难作为追求的终极目标;3、通过法律方式为您谋取最大的权益。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电话:15822228600 158-22228600

Email:hwz8600@sina.com

执业机构: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020027112794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万兆大厦A座4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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