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2012年2月28日, 曾经在影片《血色湘西》、《功夫咏春》中出演女主角,被誉为“杨紫琼接班人”的青年演员白静,被丈夫周成海刺杀身亡,周成海随后自杀身亡。消息一出,立刻引起了巨大关注。网络上对该起事件的起因不断进行爆料和猜测,众说纷纭。
目前该消息已经获警方证实,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关于这个问题,我首先就有一个质疑,白静和周成海于2010年结婚,当时的婚姻登记及户籍管理部门都早已联网,两人在办理结婚手续时,在都到场的情况,白静不可能不知道周成海的离异状况。假设周成海用了一些特殊的手段,隐瞒了婚史,那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见,白静应当享有对周成海的婚姻史的知情权,因此当周成海侵犯白静知情权时,法院也将以此为法律依据,判决离婚。
相对于白静对周成海的知情权,白静和周成海的事件对公众来讲,又具有隐私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1、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2、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周成海杀害白静之后自杀身亡,周成海杀害白静的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并和白静父母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即造成了白静父母财产损失,在周成海留有遗产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款项从遗产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白与周二人,婚后产生的财产,无特殊约定,以及在婚后登记双方名字的各种婚前财产,均属共同财产。周和白,结婚两年,其两年内所赚的钱,都是属于共同财产的。周故意杀害白,属于《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之情况,剥夺了周对白的遗产继承权。因此白的财产,应当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继承。至于周,在故意杀害白之后,与白之婚姻关系当即终止,而周的父母已经不在,因此其遗产,应当由其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儿子继承。
夫妻的结合,意味着一个新的家庭产生,而作为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家庭的稳定也是社会稳定的基本因素。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建立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从我们现在所知的情况,白与周的婚姻状况,明显不符。
我处理过大量的离婚案件,几种典型的离婚原因:1、一方好逸恶劳,有严重恶习,另一方无法忍受的。2、一方有大男子或者大女子主义(一般男性居多,女性也有上升趋势)。所有问题,都希望自己解决,不与配偶协商,很多事情都予以隐瞒,日积月累,一方觉得对方完全不尊重自己,导致夫妻间的隔阂,矛盾日益扩大。3、性生活不和谐。至于第三点,我要说下,中国至今仍是一个具有非常优良传统的国家,纵观大量案例,夫妻的性生活问题绝不是重中之重,几乎很少有侧重于性生活不和谐的离婚类型,夫妻间是因为有了感情,才会有性生活。维系夫妻关系最重要的仍是感情,以及相互理解。
今天我从个人的法律观点为各位网友,分析了“女星白静疑因感情纠纷遭丈夫杀害”这一热点时事。这是一个极端个例,也是一个悲剧。我希望大家要以此为警醒。法律仅仅是一切的底线,将婚姻关系从法律的高度上升到道德的高度,才能构成和谐美满的婚姻,由此构成和谐的社会。感谢各位110网友的支持,与主持人的精彩主持。希望有机会再见。
杨冬梅律师,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法学理论扎实、法学功底深厚,担任过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曾办理大量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在成功代理的众多民事、刑事案件中,专长于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侵权索赔、房产纠纷及公司法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恪守的执业宗旨: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高于一切; 严谨,认真,高效是其一贯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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