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黑心“毒胶囊”

————法律解析“毒胶囊”事件

黑心“毒胶囊”
 110网秦美多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近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播出《胶囊里的秘密》,曝光河北、浙江等地不法厂商使用重金属铬超标的工业明胶,生产药用胶囊。4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对13个药用空心胶囊产品暂停销售和使用,并已已责成相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媒体报道的药用空心胶囊铬超标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产品检验,并派员赴现场进行督查。
    目前整个事件正在调查过程中。

110网:110网的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继“螺旋藻重金属含量超标”“皮鞋变果冻”之后,又出现“烂鞋做胶囊”事件,再次让食品药品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今天我们请到来自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的秦美多律师来和我们一块聊聊相关的法律问题。秦律师,您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谢谢大家对本期节目的关注。“毒胶囊事件”事件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该事件不仅仅是个普通刑事案件,更是个如何建立有效的食品、药品监管机制,如何有效地预防类似事件的出现,让公众敢放心喝水、放心吃肉、放心用药,谢谢。

110网:近日媒体不断爆出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以及官方处理情况,让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成为人们诟病的对象。那么就“毒胶囊”一事来讲,应该由哪些监管部门来负责,这些监管部门应该负有怎样的监管职责以及具体的监管手段有哪些呢?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药监局对基本药物品种实行全部检测,而对药品的监管在我国则是由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广电总局、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邮政局等13个部门联合行使(既13部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工作。卫生部部长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均有权对制售药品的行为的进行监管,但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为主,该局的监管主要是依靠日常监管结合专项整治进行。

110网:对于这些制假售假以及违规操作的企业行为,相关法律是怎样进行规定和惩处的?涉案人员又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惩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法律主要是: 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即: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即: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三、《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5月13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述企业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从而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相关人员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6月11日颁布的《关于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查办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案件中,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没有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110网:在本次事件中,河北省阜城县学洋明胶蛋白厂由于涉嫌为制造“问题胶囊”的企业提供原料也在被调查行列之中,然而4月15日该企业经理宋训杰为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实施放火,已于16日被公安机关拘留。宋训杰的行为是否已经触犯我国法律?

河北省阜城县学洋明胶蛋白厂为制造“问题胶囊”的企业提供原料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共犯。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宋训杰为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实施放火的行为不仅不妨碍其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成立,同时还构成放火罪,对其可以数罪并罚。(《刑法》第114、115条规定: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10网:据报道,目前,国内生产食用明胶的不法小厂家有100多家,然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只有20多家。原因是生产一吨正规食用明胶和工业明胶仅原材料就相差2000多元,这其中存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那么从法律上讲,通常对于这些不法厂家是怎样进行惩处的?这些不法厂家之所以屡禁不止,是不是因为相对于巨额利润来说他们违法成本太低造成的呢?

厂家在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情况下生产销售明胶的,如质量符合标准则涉嫌非法经营罪,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上述大部分企业的产品并没有达标,对于产品未达标的厂家,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罪,构成该罪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给其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10网:从生产明胶者的明知故卖,到胶囊生产者的明码标价,再到制药者的无所谓以至于走上医院药店的柜台,经过了众多环节却没人发现其中的问题,才使“毒胶囊”在市场上流通多年,您认为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相关法律在这方面存不存在什么漏洞呢?

出现“毒胶囊”流通多年的原因多方面,主要是以下原因: 第一,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让不法厂家敢于冒险。 第二,实践中监管不给力,监管部门过多,法定的监管部门就13个,造成了谁都能关,谁都能推诿,有利益了都管,没利益了都不管。导致很多监管真空。 第三,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致使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或轻纠,放纵了不法厂家、商家。 第四,处罚不力,以罚款代替行政处罚,甚至以罚款代替刑法,导致不法厂家、商家没有巨大的担忧,敢于冒险,大不了给罚款,罚了可以再挣,形成了违法的恶性循环。我国在食品药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文件非常多,颁布部门众多,很多是配合运动式执法的运动式文件(如各种专项整治行动文件、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缺乏法的稳定性、统一性、协调性。在这方面应当进行立法规范和改进。

110网: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面对越来越多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被曝光,人们对此也越来越关注,保证食品药品安全已经成为保障国计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您认为,怎样才能更好地保证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

一、加强立法规范,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此类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如严格进行刑事处罚;提高罚款、罚金额度;适当加大没收财产刑;设置并加大市场准入禁止制度等)。二、确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避免监管真空。三、确定问责制,不认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对食品药品造成危害。四、严格执法,严禁以罚代刑,对以罚代刑的责任人予以严惩,严重的追究其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刑事责任。

110网:在今天话题结束前,您还有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没有了,谢谢主持人和各位网友的关注。各位网友有什么问题可以和我联系,再次感谢!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秦美多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相关阅读

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秦美多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目前是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妇联权益部维权律师,2010年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为专家听审代表,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庭审并发表裁判意见供法官采纳。秦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及其对法律的实践,用法律制度的手段,实现了法律制度的目的,以人格化的职业德道建造了西安律师界的一道风景线。在长期执业过程中,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执业效果,深得社会各界的好评,并因此形成了良好的人际、业际关系,在当事人、学术界、国家机关中赢得了良好的职业信誉。主要擅长于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离婚继承、合同和房地产等领域,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公司收购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电话:15902986116 029-15902986116

Email:55784726@qq.com

执业机构: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110857559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79号

110网律师访谈栏目介绍

110网律师访谈:

宗旨:聚焦热点资讯,了解百姓需求。

方式:百名律师做客嘉宾,以独到、专业、易懂的方式解读法律法规。

目标:让百姓在资讯中达成共识,在解读中理解法律、在寻觅中获取帮助。

联系我们

报名邮箱:fangtan@110.com

版权声明:110网原创策划,欢迎转载或报道,但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