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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让妻知道?

———名家解析“亿万富豪之妻起诉要离婚 才知已‘被离婚’十年”

离婚不让妻知道?
 110网康治斌律师访谈

本期介绍:一起如果分割将是国内财产标的额最高的离婚案,离奇上演海淀法院。当身为亿万富翁之妻的宋女士向海淀法院起诉离婚时,丈夫竟拿出一张十年前的判决证明二人早已离婚,而宋女士却对此全然不知!
最奇怪的是严肃的判决书上竟出现很多“硬伤’,出现多处错误信息。在宋女士提起离婚后,其丈夫又向河北衡水中院申请更正判决书中的错误,并提出原审判决为合理处分夫妻共同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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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网:110网的网友们,大家好!欢迎关注本期的《律师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律师是来自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的康治斌律师。康律师您好!

大家好,主持人好,很高兴来到110网《律师访谈》和大家一起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110网:离婚案件是常见的民事案件,可是“被离婚“听着却很离奇。夫妻一方在全然不知的情况下居然已在十年前就被法院判决离婚。康律师您认为这种情况下的判决是否生效?案例中的宋女士该如何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对此谈谈您的看法吧。

离婚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离婚诉讼涉及人身关系,开庭时,没有经法院同意的特殊情况(比如被告被宣告失踪等),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即便一方或双方委托律师代理的情况下也一样,涉及人身关系的,律师不能代替当事人。如果被告拒不到庭或不能到庭的,法院一般不会也不应该缺席判决。被告拒不到庭的,必要时,法院可以拘传被告到庭接受审判;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到庭的,法官一般会劝原告撤诉,等找到被告后,再另行起诉,原告拒不撤诉的,法院会根据情况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被告被依法宣告失踪的除外。根据以上分析,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该案中法院以宋女士“下落不明”为由缺席判决准予离婚,显然是不合适的,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有枉法裁判之嫌,故法院所作的判决应当予以撤销。就判决本身而言,只要没有被依法撤销,哪怕是错误的判决,也是有效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针对“被离婚”的问题,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宋女士应当以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她辩论权利以及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依法向做出该判决的河北衡水中院或者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错误判决,河北衡水中院或者河北省高院应当再审,并应依法撤销该错误判决。

110网:通常情况下,男女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未能到庭。这种情况一般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男女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未能到庭,主要有拒不到庭和不能到庭两种情况。对于一方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按时到庭的情况,除被依法宣告失踪的以外,法官一般会劝原告撤诉,等找到被告后,再另行起诉。原告拒不撤诉的,法院会根据情况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被离婚”的现象不会也不应该出现。理由很简单: 首先,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需要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拒收起诉书副本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只有在被告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法院才会选择公告送达,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其次,离婚诉讼,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离婚诉讼涉及人身关系,开庭时,没有经法院同意的特殊情况(比如被告被宣告失踪等),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即便一方或双方委托律师代理的情况下也一样,涉及人身关系的,律师不能代替当事人。如果被告拒不到庭或不能到庭的,法院一般也不会缺席判决。被告拒不到庭的,必要时,法院可以拘传被告到庭接受审判;被告不能到庭的,法官一般会劝原告撤诉,等找到被告后,再另行起诉,当然被告被依法宣告失踪的除外。根据以上分析,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被离婚”的现象不会也不应该出现。

110网:在这则资讯中宋女士强调,在“被离婚“十年里其丈夫没告诉宋女士关于离婚的任何信息,还一同起草协议。该丈夫的这种行为是否已经触犯法律了?您是如何理解的?

该丈夫的这种行为属于侵害宋女士离婚自由权的违法行为,对此,宋女士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我认为,该丈夫之所以这么做,无非就是想隐瞒其违法行为,以达到他不可告人的真实目的,即侵害宋女士离婚自由权以及侵吞相关财产权的意图。

110网:这位身为亿万富翁的丈夫在十年前就瞒着妻子与其“离婚”,如果判决是合法有效的,这位富豪在这十年间的财产累积就属于人财产?如果判决被依法撤销,他的这种行为算不算非法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怎样定义这种行为的?

如果判决是合法有效的,这位富豪在这十年间的财产累积就属于人财产,宋女士无权要求分割;如果判决被依法撤销,他的这种行为肯定算非法转移财产的情形,而且情节还很严重,很恶劣。《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110网:在十年前的审判书中,宋女士的名字中一个字有误、其丈夫出生日期被错后1年,大儿子出生日期有误、二儿子在2007年才变更的名字,却出现在2001年的判决书上。给出存在多处误差的判决书的中院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判决书中信息出现误差后都是怎么处理的?

给出存在多处误差的判决书的中院有枉法裁判的重大嫌疑,对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判决书中信息出现误差后法院会通过补充裁定的方式及时予以纠正。

110网:让康律师告诉我们通常的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吧。

离婚程序通常有两种即协议离婚程序和诉讼离婚程序。对于协议离婚程序而言,前提是双方都自愿同意离婚,并且就未成年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然后双方当事人拿带上离婚协议书及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原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即可。而诉讼离婚程序则是先准备离婚起诉状(一式两份),然后带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可。具体来说,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及程序如下: (1),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依据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管对方是否同意,任何人都有离婚自由,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除此以外,任何一方可以随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除有特殊情况,比如家庭暴力,分居满两年等,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会判决离婚,间隔六个月后(被告起诉的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原告再次起诉时,法院才会考虑判决离婚,不管对方是否同意,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一并做出判决。 (3),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各自条件和实际情况,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判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对于未满两周岁,处在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抚养。孩子满10周岁的,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4),至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般应平均分割。

110网:在本期话题结束前,康律师还有什么需要补充和建议的吗?

针对宋女士丈夫非法转移财产,严重侵害宋女士合法权益的行为,宋女士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应由的合法权益,并对丈夫的违法行为及不良企图给予相应的惩罚。具体来说,宋女士申请撤销原错误判决后,在向海淀法院起诉离婚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丈夫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丈夫,少分或不分。从而达到既维护了宋女士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惩罚了丈夫企图侵害宋女士离婚自由权以及侵吞相关财产权的不良意图,使其丈夫感受到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法律后果。

110网:感谢本期嘉宾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110网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点击咨询康治斌律师,也可以通过栏目右侧“嘉宾律师联系方式”与本期律师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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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嘉宾介绍

康治斌律师,110法律咨询网特邀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长期从事律师工作,代理过涉及疑难债务纠纷、刑事诉讼、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地纠纷、交通事故、遗嘱继承、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类案件上百起。担任数家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预防各种风险,提供宝贵建议。同时擅长处理企业的各种非诉法律事务,长期的律师工作使本人在诉讼领域和非诉领域都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思维敏捷、分析能力强、对很多疑难案件的处理都恰到好处,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有着极强的沟通能力,为人正直勤恳,办案尽职尽责,积累了很多成功案例。在办案过程中能够认真细致,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力求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赢得当事人及社会的一致好评。

专长领域:拆迁安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电话:13891879542 029-68510535Email:kzb036600@163.com

执业机构: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071044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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