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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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刘欣
性 别: 男
身 高: 175 CM(厘米)
出生年月: 1978、12
婚姻状况: 已婚
户口所在地: 哈尔滨市
目前所在地: 哈尔滨市
毕业院校: 中国政法大学
所学专业: 法学
学 历: 本科
外语水平: 英语4级
计算机水平: 国家3级
求职意向
期望职位: 律师
期望工作地: 不限
期望待遇: 行业标准
个人简介
刘欣律师,(执业证号: 12301200510276624)。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05年开始律师执业,擅长刑事保护、合同法务。
刑事辩护相关案例:
案例一 华**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
起诉书指控华某某受雇他人伙同他人于2005年7月将哈市某网吧砸毁,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如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成立华某某将获刑3-7年有期徒刑。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发现,鉴定结论存在瑕疵,后经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被损害财物价值3万余元。法院最终采信辩护人的二次鉴定结论并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华某某被判处缓刑。
案例二:仲某某(死亡)附带民事赔偿案
2008年12月仲某某因替朋友要债与被告人许某人发生严重冲突,仲某某将许某的车风挡玻璃砸碎。许某愤怒中丧失理智开车将仲某某撞死。侦查机关以被害人仲某某存在严重过错为由将案件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后经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刘欣多方收集证据材料对侦查机关的定性提出质疑并代理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家属愿意积极包赔死者家属损失38万元。
案例三:郑某某涉嫌入室抢劫案。 被告人郑某某于深夜潜入被害人马某某居住的平房行窃,郑某某将装有1000余元现金的衣服盗走准备逃离案发现场时,马某某的妻子惊醒发觉屋内有人遂喊起丈夫。此时正值被害人马某某解手回来。马某某发现有人在自己屋中大声呼喊,叫醒同院居住的邻居共同将郑某某制服,郑为抗拒抓捕奋力挣扎并将被害人马某某的小腿咬伤。检察机关以郑某某涉嫌转化型抢劫且为入室抢劫对郑某某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为十年。后经辩护人刘欣律师为郑某某依法进行辩护,认为郑某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但不属于入室抢劫。郑某某在进入被害人家中时,其主观上并没有情节的故意,客观上亦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根据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办理抢劫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郑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入室抢劫的情形。法院最终采纳了刘欣律师的保护意见,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民事诉讼代理;
1、代理原告等张某军、杨某利等80余人劳动纠纷案。2004年代理哈尔滨市某某公司80余名职工诉被告哈尔滨市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经代理人刘欣律师细致耐心地调查取证,历经劳动仲裁程序、一审、二审、发回再审十余次的法定程序,法院最终采纳代理人的意见为该80余人补缴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各项社会保险,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可能发生的群访性社会矛盾。使得一些下岗、失业多年的职工重获新生,对法律和法院的公正公平性有了更高层次的认识与认可。
2、代理精神病患者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王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2006年9月某日,王某在无医生处方证明的情况下,在哈市某大型连锁药店购得处方类药品氯氮平10瓶。当晚王某发病接连吞食5瓶氯氮平致深度昏迷,后经家人发现及时送医院救治脱险。王某家属凭购药小票找到药店索赔未果,遂委托刘欣律师参与诉讼。后经刘欣律师细致入微的调查取证,被告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3、董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董某某在哈市某彩印包装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某月董某某在操作表胶机时右手不慎卷入正在运转的表胶机中。造成右手食指、中指截肢。董某在受伤后单位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用并支付其5个月工资后称不再对其负任何责任。董某某不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但由于其超年龄申请,劳动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董某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到刘欣律师。经刘欣律师对其案件情况精心分析后,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民事程序代其到法院立案,刘欣律师客服了双方没有劳动合同等客观不利因素,耐心说服和董某一起工作的工友终于取到第一手的有力证据。在刘欣律师的努力之下,在双方之前磋商未果的情况下刘欣律师积极地与对方单位领导沟通详细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单位领导在事实及法律面前,终于同意一次性支付董某某人民币3万元用于董某的二次手术及贴补董某的生活费用。
执业思想: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工作经验
房地产方向法务支持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项目转让、销售和后期服务等房地产法律支持;
公司法务支持
公司并购、股权转让、公司上市、债转股等公司法律支持。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方面,多次成功的进行从轻、减轻、无罪辩护,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好评。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刘欣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wildjim@126.com
联系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