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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料

吕淮波律师
专长领域: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合伙联营 刑事辩护 私人律师
电话:
13705696… (获取律师电话请联系 110网在线客服)
Email:
1594481450@qq.com
执行机构: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
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大道56号大摩华尔街生活广场3号楼24层
积分:4726
点击量:109372
 

律师简介

吕淮波 男,汉族,华东政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南京大学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一级律师。

    1988年起从事律师工作,专长民商法律事务、公司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安徽省律师协会五、六、七届常务理事,合肥、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8年被安徽省司法厅授予“安徽省先进律师”称号,2004年被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律协授予“安徽省优秀律师”称号。。

    所在的律师事务所2004年“全省先进律师事务所”称号、2005年所在地区最高等级的“AA级诚信律师事务所”、2008年“合肥市首届十佳律师事务所”、2009年“安徽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等称号。

我的业务范围: 

   【诉讼、仲裁业务】 

    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各类组织的委托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刑事辩护和被害人代理、民事、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行政和劳动争议等各类诉讼、仲裁活动,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非诉讼业务】 

     1、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通过定时访顾、预约上门的形式,为委托人依法行政、依法开展商事活动,依法实施民事行为提供法律帮助,处理交办的各类法律事务,致力保障委托人实施的各类活动合法、高效、安全。 

     2、接受公司和其他各类企业单项委托,就项目论证、谈判、资信调查、企业重组改制、增资扩股、收购合并、破产清算、清产核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出具律师意见书。 

     3、接受公民的委托,就公民日常生活、从事消费、接受商家服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各类法律事务提供律师见证、专项调查、法律文书起草、审查、执行、各类纠纷的调解、处理等服务。 

我的服务尝试

                   网上有偿“私人法律咨询顾问”简介

    吕淮波律师在坚持为网上公众义务法律咨询的基础上,为满足面临法律事务处理的公众,期待更具体、更全面、更深入、更有效的法律指导帮助的需求,特推出网上“私人法律咨询顾问”业务,以低收费,且不满意即退款的收费形式,尝试提供一种公众不出门即可享受专职私人法律顾问服务,律师不出门即可为客户提供有效帮助的新型的网上有偿法律服务。

    一、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一)专项法律事务咨询顾问:

    接受聘请,全程跟踪指导聘请方处理所面临的各类法律纠纷和各类仲裁、诉讼等专项法律事务。详尽解答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明确告知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所依据的法律;起草处理专项法律事务中涉及的各类法律文件;依法计算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中的赔偿数额;指导聘请方参与仲裁、诉讼活动,传授诉讼方法和技能,解答诉讼涉及的法律问题,谋划诉讼方案和策略,为聘请方争取有利的仲裁、诉讼结果。

    专项法律事务咨询顾问服务,不涉及商事活动的每项收费叁佰元;涉及商事活动的每项收费捌佰元。

    (二)单件法律文件的起草:

    接受聘请,专为聘请方起草所需的法律文件:

    1、代拟《离婚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书》、《赠与协议书》等,每件收费贰佰元;

    2、起草各类仲裁、诉讼中的《申请书》、《起诉状》、《答辩状》等,每件收费壹佰伍拾元;

    3、计算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其他人身损害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提交《赔偿金额计算一览表》,每件收费叁佰元;

    4、起草各类商事合同,每件收费叁佰至壹仟元;

    5、起草其他民事合同、法律文件,在贰佰元至壹仟元内协商收费。

    (三)常年法律咨询顾问

    接受聘请,在每一顾问年度(12个月)的时间内作为聘请方的法律顾问,为聘请方的多起法律事务提供包括前述第(一)、(二)项内容在内的法律服务。

    每一顾问年度对聘请方为公民的收费伍佰元,对聘请方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收费捌佰元。

        三、服务流程

    聘方通过上述平台与吕律师取得联系确立聘用关系——聘方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支付费用——告知受聘方付费的时间和金额——聘方发出服务的具体要求——受聘方无需待费用到帐即提供服务——费用到帐后通过上述平台即时告知聘方。

    聘方通过银行(最好是工商行)将应付款汇付至下列帐户: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合肥金寨路支行

    户名:吕淮波

    卡号:622202 1302009642074

    四、不满意即退款承诺

     在为聘请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只要聘请方对受聘方的服务表达了不满,要求终止双方的关系,并将付费凭据传真至受聘方,不论这种不满产生的真实缘由何在,受聘方均无条件全额退款。

我的律师团队: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安徽众城、高新、昕晨三家律师事务所整体合并,于2001年7月组建设立的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所在地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执业律师均是大学习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有一、二级高级律师七名。

    联合建所前三个所的各项建设、业绩即在本省名列前茅,均为律师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省、市级“人民满意的文明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品优、业精、社会知名度高的资深律师。三个所的合并标志着其在本省律师行业中率先实现了律师队伍的强强联合。   

    联合建所后,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上了一个台阶,先后被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市律师协会授予:2004年“全省先进律师事务所”称号、2005年所在地区最高等级的“AA级诚信律师事务所”、2008年“合肥市首届十佳律师事务所”、2009年“安徽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等称号。

如如何委托我承办法律事务:

    [同地委托]  电话预约会面——听取委托事务介绍——分析论证案情(紧急事务立即处理)——商定受托和费用——订立《聘请律师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交纳律师费用——承办法律事务——交付承办成果。

     [异地委托]  电话简介案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传送相关案情材料(复印件)——分析论证案情——电子邮件告知分析论证意见(双方交换意见)——商定受托和费用——受托人电子邮件传送《聘请律师合同》、《授权委托书》和已起草的法律事务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等)至委托人审阅并盖章、签名——委托人将上述材料以特快专递寄送受托人——委托人将双方商定的律师费汇入受托人指定账户并传真送达汇付凭据——承办法律事务——交付承办成果。

我的成功案例:

    [ 案例一]  知名企业商业竞争中酿成的侵权诉讼——合肥海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海信集团公司、青岛海信电气股分有限公司等名誉侵权案(代理青岛海信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二]   以反诉抵消本诉不利后果的成功案例——三明市华谊商场诉飞歌空调(合肥)实业公司广告侵权案(代理飞歌公司)

    [案例三]   一波三折的诉讼——阜阳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济南轻骑股份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代理济南轻骑公司)

    [案例四]   一起以审判实践对股东出资原则作出回答的诉讼——安徽省黄山市公路局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代理高新区管委会)

    [案例五]   证据是胜诉的关键——戴维思股份有限公司诉合肥市商务局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代理合肥市商务局)

    [案例六]   去伪存真定铁案——合肥市群力金属制品厂诉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不服税务行政处罚案(代理税务局)

    [案例七]   一起因境外企业的巨额索赔引发的国内厂商间的诉讼——南通科达健身器材有限公司诉无锡震宇轻工电镀有限公司出口马蹄铁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案(代理南通科达公司)

    [案例八] 

    [案例九]  成功为行政机关免责的民事索赔的诉讼——孟勇诉合肥市海事局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海事局)

    [案例十]   艰难取证赢主动——代某诉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代理高新区管委会)

    [案例十一]一起据理抗辩为担保人免责成功的诉讼代理案——建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贷款人)诉安徽省农用化学有限公司(借款人)、安徽省化肥联合开发公司(担保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代理化肥公司)

    [案例十二]已使用两年的热水器成功退货的诉讼案——合肥火炬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云南同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代理火炬公司)

    [案例十三]成功收回在建工程的诉讼——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诉安徽金山物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代理管委会)

    [案例十四]一审判决错在哪儿?——新婚姻法实施后合肥地区首宗无过错方向过错方索赔成功的离婚诉讼案(代理无过错方)

    [案例十五] 因新旧体制接轨中带来的观念碰撞与法律冲突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王某等七人诉合肥市电缆厂劳动争议诉讼案(代理王某等七人)

    [案例十六]一起复杂的船舶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安徽省港航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代理港航公司)

我的学术成果:    

    1、对如何保障有需求的普通百姓能请得到、请得起、信得过律师的思考/ 获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

    2、论律师独立于当事人/ 发表于《安徽大学学报》2001/第2期,获合肥市优秀论文二奖

    3、析律师职权的立法缺陷/ 发表于1997年安徽省律师实务经验交流会,获优秀论文奖

    4、律师事务所走规模化建设之路若干问题的思考/ 发表于《中国律师》2000/第1期

    5、论律师独享的诉讼权利不能取消/  发表于《安徽律师》1995/第2期

    6、对律师以被告人隐瞒事实为由拒绝辩护的质疑/  发表于《安徽大学学报》1997/第2期,并为《全国高校社会科学学报文摘》1997/第5期转摘,(获1997年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论文一等奖)

7、对一起离婚诉讼案所涉法律问题的思考——兼论无过错方离婚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发表于《安徽大学学报》2002/第3期,获2003年安徽省律师实务经验交流会优秀论文奖

    8、析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具有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发表于《当代司法》1997/第2

    9、走出认识的误区——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入宪论的质疑/  发表于2003年安徽省律师实务经验交流会

    10、民诉法施行后律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表于《安徽律师》1989/第5期,获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统优秀论文奖

    11、论保证责任的范围、方式和承担/   发表于《安徽律师》1994/第5期

    12、为“三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几点作法、体会,及深化服务的思考/  发表于安徽省1991年涉外法律实务研讨会

    13、论《教师法》对教师权益的确认和保障/  发表于《中国教工》1994/第2期

    14、楼面屋层的维修费应由谁承担/  发表于《江淮》2004/第6期

    15、他们败诉因哪般?——以案说法析“表见代理”/   发表于《江淮》2004/第8期(点入法律知识——民法知识——民法常识见全文)

    16、罪与非罪细考量——谈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发表于《江淮》2005/第1期

    17、这一行政行为错在何处?——对一起行政诉讼案的法理分析/  发表于《安徽法制报》1992年4月4日(总第199期)第四版

    18、怎样区别企业的管理费和承包费/ 发表于《安徽法制导刊》1992/第4期

    19、邻里关系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1998年合肥市人民广播电台专题节目发言稿(点入法律知识——民法知识——民法常识可见全文)

    20、关于知识产权你知道吗?/ 发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报》19期第二版      

    21、如何选择经济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发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报》21期第二版

    22、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发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报》22期第二版(点入法律知识——经济类法律知识——反不正当竞争可见全文)

    23、一部闪耀人权保障思想光芒的法典——新《刑事诉讼法》简介/   发表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报》23期第二版  

    24、《每日说法》——合肥市148指挥中心编,吕淮波任副主编,并为编入此书的全部案例撰写30000万字的“专家评析”。安徽省文艺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发行。

我的收费标准:

    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鉴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19号)执行期已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规定,现适当调整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仍按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三、本收费标准自2010年2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3年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 1000-6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1000-6000元/件

   (3)审判阶段 1200-12000元/件

   2.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4-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3-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2-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1-2%

   1000万元以上 0.5-1%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

   (二)计算工作时间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两名及其以上律师的,应当分别计算每名律师的工作时间,相加后确定。

   (三)计算工作时间以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个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三、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实行风险代理,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或收费合同约定的标的额30%内收费,具体收费比例和收费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其它规定

   (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仲裁、代理案件执行和申诉(指代理提起再审前的申诉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办理专项法律事务以及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律师办理疑难复杂、耗时较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二审、重审、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三)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员等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金、劳动赔偿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生活确有困难,难以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五)国务院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执行上述标准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酌情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