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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作者:
蒋艳超
律师 时间:
2012年04月23日
林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提交日期:
2010-12-08 00:00:00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
)闸刑初字第
344
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
**
机电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
**
。
诉讼代表人陈
**
,上海
**
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林
**
,因本案于
2009
年
2
月
18
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
2009
)
20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
**
机电标准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林
**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
2009
年
5
月
1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
2009
年5
月22
日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陈**
及被告人林
**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3
月,被告单位上海
**
机电标准件有限公司及其经理林
**
,先后从赵
**
处购买了九笔标准件(螺钉等)货物。赵
**
为被告单位上海
**
机电标准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林
**
虚开上海海远公司增值税发票九张,价税合计人民币
257525
元,
涉税金额
37418.18
元。
案发前,被告人林
**
已将上述发票全部抵扣。
2009
年
2
月
18
日,被告人林
**
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林
**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林
**
的供述笔录;证人赵
**
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
**
机电标准件有限公司的工商税务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已抵扣证明》;被告人林
**
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
**
机电标准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林
**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
257525
元,税款人民币
37418.18
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被告人林
**
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可免除处罚。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
**
机电标准件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林
**
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华赛英
书
记
员
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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