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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交强险内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2日
交强险内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相关规定,在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就已经参考了事故责任比例等因素,所以会存在一个问题:在存在责任比例的情况下,如果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其他赔偿项目所合计的赔偿总额时,那么“经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需要计算责任比例,而该部分中如果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会计算两次责任比例,有所不妥。为了解决该问题,有两种计算方式: 1.根据各个赔偿项目占交强险责任的比例,计算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的受偿数额,扣除该受偿数额,得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未受偿的数额,该部分不需要再计算责任比例,“经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在减去该部分后计算责任比例,再把计算过责任比例的数额和该部分(即精神损害抚慰金未受偿的数额)相加,得到最终的“经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2.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能够足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直接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不能足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则“经交强险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在计算责任比例时,不能计算未能受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该部分只需要直接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总额-110000元”即可得出,之后的算法跟上述第一点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亦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两种计算方式均有一定的不足。第一种计算方式过于复杂,而第二种计算方式虽然简单,但是存在诉权的问题,即第二种计算方式需要以“当事人请求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前提。关于交强险限额内是否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专门进行了论述,并认为将赔偿次序交由请求权人选择行使。笔者对此不做讨论,实务中为了方便诉讼,建议可以由人民法院对该问题进行一定的询问与释明,尽量引导当事人请求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