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期间,以前法律规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现在《民法典》第692条变更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效果,债权人为保障自己权益,最好一开始就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