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以往的规定是“生效”,现在变成了“成立”,也就是说以前承诺借钱给别人就成立了合同,负有履行义务,现在承诺了则没有这种义务,因为合同没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