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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05月08日

我国的法制检定,按照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种。
强制检定是指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实行定点、定期的检定。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检定,对法律规定的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通和违反,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和公民免受不准确或不诚实的测量所带来的危害。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是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中的工作计量器具,是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还包括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执法监督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强检目录》中包括55项111种工作计量器具。1998年11月,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强检目录》进行调整。1999年1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电话计时计费装置,棉花水分测量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和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5种计量器具纳入《强检目录》。
判断一种工作计量器具是否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上述原则进行分析,它既应是强制检定《目录》中列出的,同时又必须是直接用于4个方面或是涉及4个方面执行监督中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强制检定的范围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包括两部分,即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尺、秤、水表等55项111种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实行强制检定的对象。这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推荐的法制计量重点领域是一致的。多数经
济发达国家的规定也都大同小异。有的国家较多侧重于贸易方面的计量器具,也有的国家超出上述范围,还涉及到官方执法、政府统计等方面的计量器具。
? 《计量法》颁布以来,各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普遍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了强制检定。通过对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保障了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尤其是在贸易结算活动中,对国营、集体、个体商店和集贸市场使用的各种衡器所实施的强制检定,维护了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
? 应当指出,对已列入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随着全国法制计量管理的不断完善,具体的实施方式会依法加以调整。另一方面,对于未列入强检目录,但对保护消费者利益有较大影响的工作计量器具,也可以按法定程序增补进目录中。
?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是与人民生活、安全、健康密切相关的。是能够引起利害冲突的环节。因此,为保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准确可靠,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计量不准确的危害,必须按《计量法》的规定,对上述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是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法》将其列入强制检定范围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符合中国国情。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也就是说,它既是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又是处理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的依据。由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一特殊的法律地位,起着量值传递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将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到生产第一线的钮带,是保证全国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环节。所以,只有通过其实行强制检定,才能保证其量值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保证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才能起到统一本地区量值,处理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的特殊作用。
?  ●部门最高计量标准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是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它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地位不同,因为它不具有社会公用的性质。对部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实行强制检定,使其量值直接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保证部门内其量值准确可靠的必要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是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也是保证计量检测能力可信程度的依据。它的量值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本单位各种工作计量器具的量值是否准确可靠。通过对其实行强制检定,使其量值直接或间接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确保量值在国家有关技术法规和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允许误差之内,从而为保证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提供计量保证。
? 强制检定的实施
? 实施强制检定的原则 依据《计量法》规定,凡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事业最高
计量标准必须实施强制检定。在对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是必须出列入强制验定《目录》中的工作计量器具,并且是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所谓“直接用于”是指面对社会服务的,会引起利害冲突的那些计量器具,其获得的量值将直接在上述四个方面发生作用。
?  ●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还包括列入强制验定《目录》中的工作计量器具,并且是涉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执法监督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 判断一种工作计量是否属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上述两条原则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它既是强制检定《目录》中列出的,同时又必须是直接用于四个方面或是涉及四个方面执法监督中使用的工作计量器具,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实施强制检定应进行合理布局,尽可能就地就近,按行政区划定点定周期进行。即由当地县(市)级政府计量厅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则由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依法实施强制检定和监督。
  强制检定印证的管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检定结果出具的检定
  合格印证,是对被检计量器具计量性能及法律地位的证明。因此,检定印证的管理工作是强制检定全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计量检定 印证目前有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合格证、检定合格印(鉴印、喷印、钳印、漆封印)和注销印五种。
  ●检定证书 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机构发给计量检定证书。一般来说,需要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给出修正值的计量器具出具检定证书。检定证书是证明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对其规格、内容及样式的统一的规定。
  ●检定结果通知书 一般用于两种情况:
  (1)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计量检定机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并通常要指明不合格的原因。
  (2)对那些尚无适用的计量检定规程或只需给出检定数据、不需要确定是否合格的计量器具,有时也可以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检定合格证 是在计量器具上使用的一种合格标志,一般用于不宜使用检定印的计量器具,如钢卷尺、竹木直尺、台案秤等。目前,已广泛使用铝箔不干胶等制作的合格证。
  ●检定合格印 它也是一种合格证,若被检计量器具的材质、结构特性和使用要求适宜采用检定合格印,则可选用鉴印、喷印、钳印、漆封印等合格印形式,以证明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喷印主要用于一次性检定的玻璃量器。钳印和漆封印对防止某些影响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部件被任意变更或调整起保护作用。电度表、水表、煤气表、出租汽车计价器等,多采用这类检定合格印。
  ●注销印 为确保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准确可靠,对使用频繁的计量器具,应加强对计量器具的抽检工作(如燃油加油机),如抽检不合格,必须对周期检定时作出的合格标记予以撤销,停止使用,这时要使用注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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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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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
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份测定仪:谷物水份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砣;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量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吸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9日发布增加:
56.电子计时计量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7.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8.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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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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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
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量[20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2项2种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经过此次调整,《目录》总计61项118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随着法制计量工作的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其《目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件: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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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   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并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周期的一种检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是必须出列入强制验定《目录》中的工作计量器具,并且是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所谓“直接用于”是指面对社会服务的,会引起利害冲突的那些计量器具,其获得的量值将直接在上述四个方面发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