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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门诊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05月09日

1、门诊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城镇参保人员患下列疾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后,在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医疗费可以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⑴尿毒症透析治疗;⑵恶性肿瘤放疗、化疗;⑶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⑷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⑸高血压病三期合并心、脑、肾、血管并发症;⑹脑卒中后遗症;⑺慢性心功能不全;⑻心、脑、大动脉血管疾病术后综合治疗;⑼糖尿病合并心、肾、眼神经病变; ⑽特发性肺纤维化; ⑾支气管哮喘;⑿支气管扩张症;⒀肾病综合症;⒁慢性肾功能不全;⒂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⒃溶血性贫血;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⒆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21)过敏性紫癜并肾病;(22)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3)血友病;(24)尿崩症;(25)皮质醇增多症;(26)原发性醛固侗增多症;(27)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28)系统性红斑狼疮;(29)结节性多动脉炎;(30)白塞氏病;(31)系统性硬化症;(32)多发性(皮)肌炎;(33)脂膜炎;(34)癫痫;(35)帕金森氏病;(36)多发性硬化;(37)重症肌无力;(38)运动神经元病;(39)肢端坏疽;(40)股骨头缺血性坏死;(41)干燥综合症;(42)结核病;(43)精神病;(44)肝硬化(45)自身免疫性肝病;(46)肝豆状核变性;(47)颅内良性肿瘤综合治疗;(48)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49)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50)儿童糖尿病(仅限少年儿童)50种病种。
2、什么是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所谓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即通常所说的“门槛”,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费用前,职工个人按规定须先用个人账户或个人自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后,统筹基金才开始按规定的比例给付的标准。
所谓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多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则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解决,而要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或其它渠道解决。
3、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多少?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我市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是以一个医疗年度为基期,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设立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70元、840元。
目前,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社会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3万元。
4、大额医疗救助金如何支付?
参保人发生超过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目前,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额为20万元。
5、在“起付线”与“封顶线”之间的医疗费,参保人如何负担?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治疗或患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在社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照分档计算累加负担的办法,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别负担;5000元以下部分,一级医院个人负担12%、二级医院个人负担14%、三级医院个人负担16%;5000元至10000元部分,一级医院个人负担由10%、二级医院个人负担12%、三级医院个人负担14%;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2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个人负担5%。转外治疗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三级医院基础上降低5%。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自负比例减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