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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中小企业合同管理全程指引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19日

“愿赌服输”是一条古老规则。从本质上说,“愿赌服输”的精神就是一种信守合同的精神。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它就是“法律”,因为它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哪一方违反了合同,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言必行,行必果”是一个道德传统,但是有了合同法后,这个道德传统就演变为法律规则,成为合同效力的体现。正因为合同有如此严肃的法律后果,作为企业家必须认真管理好本企业的合同,使企业靠合同营利,而不因合同受损。

[案例]2002年在浙江投资的某台资企业准备新建厂房和办公楼两幢。企业董事长涂先生为照顾其台湾地区同乡林某生意,就与林某在江苏太仓投资的一家钢结构公司(以下称钢结构公司)订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因该钢结构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林某又瞒着涂某找到太仓当地的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称太仓公司),而该企业也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又将工程土建部分分包给浙江人朱某,并由其联系一家浙江著名建筑公司设在上海的分公司(以下称浙江公司),协商挂靠浙江公司名义施工。浙江公司注重企业品牌拒绝了朱某要求。朱某就变造了浙江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找到林某。林某隐瞒自己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向涂某谎称在浙江施工需要浙江建筑企业名义为由,又要求涂某与浙江公司签合同,并用变造的浙江公司的印章在合同上盖章。上述情况,涂某均不知真相。从谈判到签订两份合同,除了涂某外,涂某公司内部没有第二个人参与其中,包括法务部和工程部。
工程从2002年6月开始施工。2003年4月,参加施工的工地民工因领不到工资而在工地罢工,建筑材料供应商也纷纷上门要求支付材料款,最后酿成群体冲突。造成资金链断裂的原因就是涂某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先后被钢结构公司、太仓公司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层层瓜分,到了实际承包人朱某手中所剩无几。为缓和局势,涂某从自己公司中拿出30余万元支付工人工资。施工继续进行,但是有了涂某垫付工钱的先例后,朱某多次以浙江公司项目负责人名义直接向涂某的公司支取工程款。1个月后,涂某公司按合同该付的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然而朱某实际并没有拿到这些钱。工程又无法继续,工程再次停工。已建工程存在屋面漏水、窗台渗水等严重质量问题。几经交涉,涂某终于明白朱某是实际上的承包人。气愤之余,为赶工程进度,涂某迫于无奈又与朱某协商,与其直接发生承包关系,并与其直接结算。在支付80多万工程款后,工程终于勉强完工。剩余300多万工程款,涂某拒绝向钢结构公司支付,因为其已经足额支付给了朱某。
最后,发生了4场持续3年的诉讼;工程被延期1年多,外贸订单大量被取消;尽管涂某已经支付工程款,但因钢结构公司“不认账”,又被判决支付工程款200余万元;工程质量隐患至今没有解决;因挂靠施工的违法行为,工程无法通过验收,至今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
通过上例我们不难得出涂某公司惨重损失的原因:签订合同一人独断,完全撇开公司内部专业部门;履行合同忘记了合同规则,轻易放弃合同对钢结构公司的约束,而直接与朱某发生关系;发生纠纷后,不顾合同法律程序直接炒了钢结构公司的鱿鱼;等等。
反思之,如果涂某建立起与其公司规模相对应的合同管理制度和体系,遵循法律的规则履行合同,而不是一人独断,无视法律规则,这场企业灾难将不会发生。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有许多别名,有时候叫契约,有时候叫合约,有时候叫协议。我国现行法律给它取了一个统一的名字,叫合同。所谓合同,通俗地说,就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经过协议一致后,达成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约定。
合同的达成,必须是自愿的,所表达的意思应当是真实的,反映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所以,如果是被逼迫而签订的合同、处于危难之中为解脱困境而签订“不平等条约”、受欺骗而签订的合同、因重大误解(如将油画真迹当做复制品出卖)而签订的合同,都因违反了真实意愿,法律规定这些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悔。
合同还必须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说,有些企业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为了规避万一发生工伤需要进行赔偿的风险,就在合同里写上这么一句话——“工伤概不负责”。这个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而这条约定违反了劳动法律的明确规定的“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无效。
二、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一说起合同,人们往往与“白纸黑字”相联系。其实,合同并一定是白纸黑字来表现的,比如说我们到饭馆吃饭,饥肠辘辘的您,不会每点一道菜都签字画押,但实际上您与饭馆确实签订了餐饮服务合同,这个合同叫口头合同;您收到别的公司发来的定单,按照定单要求直接送货上门,这份定单就是一份合同;您出门乘飞机,机票就是一份合同。
另外,合同并不一定就叫着“合同”,有时候人们喜欢叫它协议书,有时候人们喜欢叫它为合约,有时候人们干脆不叫它名字,但无论叫什么或不叫什么,只要它的内容是双方之间关于交易的约定,它就是合同。因此,在现实的经营中,企业之间来往的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都可以成为合同。
为了保护您的交易安全,我们还是建议您采用书面方式签订规范的合同,中国不是有句俗话吗,叫“口说无凭”。在本书第八讲至第十八讲中,我们为您推荐了各种常见合同示范文本,供您参考。
三、企业靠合同而生
很多企业家初一听这话可能不以为然,认为企业是靠我的资金靠我的奋斗而生存的,怎么靠合同而生呢。但通过下面的分析,您将会认同,在一定意义上,企业是靠合同而生的。
办公司,几个股东之间首先要订立出资合同,没有这个合同,几个股东就无法走到一起;有了股东的资金,还得有工人干活,那您就得跟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工人成为您企业的一员;产品生产出来了,您得把它销售出去,那么您就得跟客户签订各种交易合同,等等。也许这些合同不是书面的,但它们的确客观存在着,只不过以口头或其他形式存在而已。
所以,没有合同,您的企业就不能诞生,不能经营,有合同但是合同订得不好,或者合同虽定得好,但是没有履行好,您的企业将难以发展甚至面临重大危机。您看,您的企业不是靠合同而生么?
四、有效的合同就是“法律”
在我们上中学的时候,我们就知道了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并且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但是我们如果深究法律来源,我们会产生这样的疑问,“国家”本身并没有思想,它怎么制定法律呢?法律仍然是由人来制定的。只不过,制定法律的人代表了全体国民的意见,有一点是肯定的,他们应当达成一致意见,至少多数人要达成一致的意见。这跟合同必须由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是多么的相像!所不同的是,法律是一个国家内多数人达成的一致性意见或多数意见,而合同是合同双方达成的一致性意见,二者的表面区别仅仅在人的范围上不同而已。所以,法律是一个国家全体国民的行为规范,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只要它不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国家法律就是合同的后盾,这样的合同同样具有强制性。
在我国,合同的效力有时候还要超出法律规定的效力。有些法律对某种情况作了规定,但是后面又加了一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这个时候合同的约定可以不受这个法律条文的限制,当事人有与法律不一致的约定的,优先使用当事人的约定。比如说,《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样的规定,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随处可见。
合同管理的前提——了解合同的效力
人们为什么要签订合同,就是为了保证交易安全,那么,为什么签了合同,就能够使交易安全获得保障呢?那是因为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它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是合同的坚强后盾,谁违反了合同,谁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人们就不敢违反合同,这样合同就有了效力。合同有哪些效力呢?
一、言必行
言出必行,如果这个“言”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那它就不是一般的道德要求了。比如说,您与别人签订合同,将钢材以1000元1吨的价格卖给别人,但是当交货的时候,钢材的进货价格就达到了1200元1吨,你可能会说,我总不能做亏本的买卖吧?孔子说“君子重义,小人重利”,你说大不了你就说我不是君子是小人得了,反正亏本的买卖我不做。对不起,这个时候可不是承认自己是小人就能完事的,亏本的买卖你还得做,因为法律认为你是应该能够预见到这个风险的。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然,法律也是讲道理的。一般来说,在三种情况下,你可以言而不行。
第一种情况是,你遇上了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说得通俗点,所谓不可抗力,也就是想不到、躲不过又扛不了的事情,最典型的不可抗力就是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比如说,你跟人约定于某一时间送一火车皮的钢材到某地,途中刚好遇上洪水将铁路冲毁,从而导致你延期1个月交货,这个时候如果法律要追究你责任,你就有点冤了。所以,《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种情况是,对方违约在先,经过你催促后他还是不履行,或者你如果再继续履行合同对你没有意义。比如说,你向别人定了一车香蕉,说好1个月内交货,结果他到第3月才交货,交货时市场上的香蕉已经多得卖不完,这个时候你可以拒绝接受这车香蕉。
第三种情况是不安履行抗辩权。比如说按合同你应当先支付货款,但是你有证据证明,对方经济状况明显恶化,你如果支付了货款后,极可能提不到货,你可以暂时不付款。本书第五讲第二节对此将有专项介绍。
二、行必果
言必行是指说到要做到,而行必果,是要求说到不仅要做到,而且做还要达到约定的结果。比如说您竭尽全力以完成合同义务,但是最终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达到订立合同时给对方的承诺,您可以拿“结果并不重要,只要我努力过了”来安慰自己,但是不能拿这句话来应付您的合作伙伴,要知道人家要的恰恰是结果,而不是你努力的过程。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实际履行”。
所谓“全面履行”,是指履行合同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等要求。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通俗地说,就是履行合同要做到不折不扣。比如说,你向银行借钱,借款期限是1年,如果超过1年你还没有还款,那你肯定知道这是违约的,那你要求提前归还行不行呢?银行如果不同意,这也不行!因为你们合同约定的是借1年,所以,既不可推迟也不可超前。这就叫不折不扣的“全面履行”。
所谓“实际履行”,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而不能以其他非约定标的来代替履行。挂羊头的店,羊肉卖完了,不能以狗肉来代替羊肉,哪怕狗肉卖得再便宜也不行。比如说,你与别人签订合同将一幢写字楼卖给别人,并约定如果不履行合同处以巨额的违约金。时过不久,房产行情看涨,你觉得原来的价格便宜了,你想重新卖给别人以求得有个好价钱。这时你提出,我愿意承担巨额违约金,房子我不卖了。也就是说,你打算以承担违约金的方式来取代出售房子。这样行么?不行。除非这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并已经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这不符合合同“实际履行”的要求。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是将“卖羊肉”进行到底的“实际履行”。
三、违必究
前面讲了,合同就是法律,违反了法律要受到制裁,违反了合同,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有效成立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是合同的后盾。违反了合同,要受到哪些追究呢?
继续履行。这就是前面讲的“实际履行”。假如客人执意要吃羊肉,哪怕是高价买来一只羊,您也必须把它按照正常价格卖给客人。
赔偿损失。如果您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也就是说违反了“全面履行”要求,并且造成了对方的损失,您必须全额赔偿,不论您是否尽到了全部努力,反正只要您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结果,您就得赔偿。
承担违约金。假如您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不论您违反合同的行为有没有给别人造成损失,都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定金处罚。如果您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现在您拒绝履行合同,您将面临双倍退还定金或定金被“没收”的结果。
“淘汰出局”。假如您不守信用,不按照合同履行,您有可能被“淘汰出局”——对方与您解除合同,那时,你为准备履行合同而花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将付诸东流。


合同管理的关键——把握合同的有效性
我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对有效合同总的要求,即合同应当不违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社会公德。
一、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一份有效的合同应当具备:主体适格、内容不违法、形式合法。
主体适格,是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自然人来说,应当是成年人,少数情况下,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签订一些简单的与其智力、阅历相当的合同,比如买一些学习用品等,而且必须智力正常(没有精神病)。否则,应当由其监护人如父母代理签合同。对企业来说,应当办理过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某些需要特别批准的行业,还需要经过特殊批准,比如经营药品生产生产、批发烟草等。
内容不违法,是指签订的合同不得与法律明令禁止的或者明令必须执行的规定相冲突。比如招商引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在没有用地指标的情况下,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将没有办理过土地征收手续的农村集体土地给投资者建厂房,这就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这个引资合同的条款就无效。还如,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者,将国有土地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投资者。浙江省《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有“浙江省全省所有工业项目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规定,如果前述行为发生在浙江,这个出让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
形式合法,是指有些法律规定了一定的形式,符合这个形式的合同才有效。合同的形式一般来说是自由的,即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但是有些特殊的合同,法律对合同形式有特别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比如根据法律规定,以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光订立合同还不行,必须把这个定金付了,定金合同才生效。还如,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比较复杂的合同,如果不采用书面形式,万一发生争议的话,法院将无法正确处理纠纷。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如果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法院就无法认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内容,这个“合同”等于不存在。
二、不应当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
所谓无效合同,简单说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一旦签订了无效的合同,要么是您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要么是您履行之后遭受损失。因此,此类合同是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最不应当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常见的无效合同有:
1. 一方以欺骗、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如骗取国有资产的合同。
2. 双方勾结,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说与国有、集体资产管理人相串通,无偿或低价取得国有、集体资产的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常见的有以租赁的形式非法买卖的土地的合同。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非法买卖土地的合同。
5. 与10周岁以下的小孩或发病期的精神病人签订的合同。
三、应当尽量避免的合同——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有些合同,既不能说它有效,也不能说它无效,而是效力不确定,也就是说,最后有可能有效,也有可能无效,而且导致有效或无效的主动权还掌握在对方手里。这类合同可能导致您的行为失去意义,进而遭受损失,因此应当尽力避免。效力不确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 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合同。比如一个15岁的小孩,将家里的一件古董卖给您,这个合同的效力是不确定。如果他的家长事后知道,并不同意卖,那么您就得把古董还给人家,相反,如果小孩家长事后同意了,合同就有效,买卖成交。
2.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所谓代理,说的简单点就是帮别人办事。但是帮别人办事必须是别人事先委托您,不然的话,就有可能好心办坏事了。当时,如果事后别人认可您的好心,并同意您办的事,那么,这个合同就有效了,否则,就是无效合同。
3. 无权处分。所谓无权处分,最典型的就是把别人的东西处理掉了。举个简单例子,您把借来的东西给卖了,这个买卖就有问题了,因为这个东西本来就不是您的,您怎么可以擅自把它卖了呢?即使卖的价钱再好,物主不认可,您还得把东西要回来。当然,物主如果同意这个买卖,那这个合同就有效了。
四、有些合同是可以“反悔”的
凡是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允许有关当事人“反悔”,您大可根据需要而灵活决定。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就是对合同的内容,有误解,而且不是一般误解,是重大误解,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比如说,甲公司签订合同,将袜子以30元一打的价格卖给乙公司,结果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了争议:按照甲公司所在地的习惯,一打袜子是12只,即6双;而按照乙公司所在地的习惯,一打袜子是12双。这就是重大误解。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比如某公司因急需资金,与别人签订的“高利贷”合同,有些“高利贷”利率要超过银行贷款的数十倍,这种合同就是显失公平的。
3. 以欺骗、威吓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比如说以次充好签订的买卖合同、强买强卖的合同。
上述三类合同,在知道了误解、不公平、欺骗的情况后后1年内,受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也就是“反悔”。撤销之后,这个合同就变得从一开始就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您就不难总结出怎样的合同是有效的了,更可以再次基础上进行合同管理。
管好您的合同(2)

三、合同管理怎么管?
合同管理如公司的其他管理工作一样,必须依靠制度来管理,增强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避免随意性、不合理性,使制度管理既起到制约作用,又发挥指导作用。
制度设计应当简单、实用,操作便当。否则,制度就会成为“墙上老虎”。与其制订严密的制度却实现不了,还不如切实实行的简单制度,因为再简单的制度,多少总能够起到一些规范作用。当然,两全其美是最上乘的境界,但是这需要不断地摸索和研究。
一个中小规模的企业,基本的合同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管理机构职责
明确董事长、总经理、部门经理、业务员等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管理中各自的岗位职责。
合同签订程序
从合同谈判、起草、内部审批到合同签章、存档备份,尤其是内部审批,都应当有一套规范的程序,来统一监管合同的签订过程。
合同履行监管
合同履行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是一个多变的过程,会发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要有一个能够以不变应万变的制度来严密控制合同履行中的各种变化,使合同履行不“走样”,权利不落空,危机巧化解。
责任追究
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是一个幼稚的制度,也是制度不能落实的重要原因。必须用制度来明确对合同管理人失职、怠慢行为的追究。这项内容必须与劳动合同相衔接,否则容易造成劳资纠纷。

合同管理者素质要求
一家管理成功的企业,必然有一群高素质的管理者。高层管理者必须善于用人,基层管理者必须会办事,这是管理学的一般要求。合同管理也同样如此。
一、高层管理者
高层管理者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善于用人
不论什么规模的企业,任何企业家都不可能在合同管理中“独挡一面”,鼓励下属积极参与到合同管理中是保障良好管理效果的关键。因为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作,任何人都不可能亲自参与这个系统中的每个岗位的具体工作,如果老板有这个企图,那结果只能是一个:事与愿违。
善于用制度
有些老板总是认为自己是最精明的,别人做事总是不太放心,把合同管理权放给其他管理者总觉得心里不塌实,觉得要把这些人管住,防止出纰漏。这种想法是正确的,但是关键看老板用什么办法来把这些合同管理者管住。一种办法就是事无巨细地过问甚至事必躬亲,另一种就是制定制度,用制度来管。企业家需要善于利用制度来管人,用人来管合同。
二、具体合同经办人
对具体合同经办人也就是基层管理者来说,商场就是战场,对手就是敌手,老板们可以在称兄道弟、推杯换盏中绅士般相处,而具体合同经办人则免不了“兵戎相见”。所以,其应当具备:
疑人之心
商场中的合作,是对抗中的合作。商人之间握手,“合作愉快”是一句口头禅,为什么要讲这句话,因为对抗是不可避免的,两个商场对手在握手致意的同时,谁都在想着怎么样把对手的钱从其腰包转移到自己的腰包中来,或者怎么尽量让对方少从自己腰包里掏钱。如果把对方的钱尽可能多的掏出来,人家又很快乐,或者不生气,这就是达到“合作愉快”了。所以,合同经办人要“多疑”,不要轻信别人真的会跟你“合作”。很多失败的合同管理案例,都可以从中找到“轻信”的身影——轻信对方的许诺、轻信天上掉馅饼、轻信别人的“友善”,等等。
勤勉之行
人的惰性是天生的。很多合同纠纷,究其原因,经办人都会自责地说,“怪我当时懒了一下”。是啊,如果签订合同的时候不厌其烦地多设计一些制约对方的条款,履行合同就不会被动;在履行合同中,对方有违约行为或者可能会有违约行为,多想些办法,比如请教专家如何把证据固定下来,发生纠纷了就不会被动;等等。一句话,勤能补拙。
防人之策
前面讲了,生意场上的对手就是敌手,你怎么可以不防着人家?如何防人,在本书后面的内容中,会详细告诉你。比如如何签字、如何发函收函、如何对付“老赖”等等,这些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都大有讲究,处理的好,能“化腐朽为神奇”,变被动为主动。处理不好,则“煮熟的鸭子也会飞”。
制人之谋
制人包括制约对手和降伏对手。制约对手主要体现在合同的签订中,降伏对手主要体现在合同的履行和纠纷处理过程中。制人需要一定的谋略,在本书的第五讲到第十八讲都会提到相关的制人谋略。
有的老板会说,防人之策、制人之谋不是人人能有的,没有这样的人,我还不如亲自“操刀”。我想要说两句话,第一句是古人说的,“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第二句是,合同管理中的防人之策、制人之谋,来源于对法律知识的掌握。


老板怎么与律师合作管理合同
很多企业都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但是真正能够能把律师的作用发挥到最佳的并不多。律师给企业做顾问,一般都希望能够体现自己的价值,多发挥些作用,问题是很多企业家不知道该怎么发挥律师的作用。他们有的把顾问律师当作自己的下属,有的把顾问律师当作座上宾,有的到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想到律师,有的把律师审查程序仅仅当成形式,有的对律师的意见言听计从,有的对律师的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听而不闻。这些做法都是不正确的。
企业和顾问律师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企业老总不可以给律师下命令,顾问律师也不可以给企业职工下指令。顾问律师的意见是专家意见,老总可以不听,但如果老总总是认为律师意见不能接受,那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律师业务水平太低,那得赶紧换律师;要么是老板自己太自以为是,那得换思想。
如何发挥律师的作用,企业家必须牢记:
一、 律师反对你,是负责任的表现
有些企业家对律师的反对意见有抵触心理。他们知道律师的长处是掌握法律知识,知道企业行为的法律底限,但同时他们也认为这是律师的“短处”,律师太“保守”,做什么事情都要求企业中规中矩,不可越雷池半步,用有些企业家的话说,“别人这么做都没事,为什么我就不能这么做?”这种以别人的错误为自己的错误做辩护的思想,听似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万一等到偏偏就是自己出了问题的时候,他们才会知道,别人犯错误没发生问题不等于自己可以犯错误。笔者为一位房地产老总做顾问,曾建议项目没有取得批文先不要动工,这位老总说,现在不都是一边等批文一边上工程么,结果,钱投了几百万后,政策变了,土地必须公开挂牌竞价,这个房地产公司在竞价中没有取得土地,投下去的钱如果处理不好将全部付诸东流。
二、 顾问律师不只为你一家服务
律师不是老总的下属,不可能随叫随到。因此,对需要由律师来处理的问题,得事先准备好,提前交给律师处理,千万不要明天要签的合同,今天才让律师起草。起草合同前,律师得先掌握背景资料,得精心设计条款,这些都需要时间,如果硬逼着律师交差,敷衍了事是律师没有选择的选择。这样的合同,其质量可想而知。
三、 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
法律是律师的专业,既然请了律师作为顾问,就得信任他,否则就辞掉。有句俗话,“拜师以师为先”,但有些老板总喜欢在律师面前显示自己更加懂得法律,经常指导律师做事,如果律师不负责任的话,会这样想:“那好,我不跟你争,就听你的,出了问题我就不需要负责任。”有一件案子,企业付了十几万的律师费,竟然出现老总口述,律师执笔写起诉状的情况。试问,老总需要的是秘书还是专家?既然认为这位律师只配做秘书,那为什么要支付这么高的工资?
四、 合同履行中也别让律师闲着
履行合同的过程,也是一个需要律师随时跟进的过程,尤其是一些履行时间比较长的合同,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会有许多意外的事情发生,如果处理不好,律师设计出再好的合同,也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
五、 别忘了制约您的律师
另外,企业家也不要忘记,律师与你是合同关系,前面讲了对合同对方要防一手,对律师也是如此。有些律师敷衍搪塞,有些律师不懂装懂,如果给企业造成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是要赔偿的。所以,对于你要求律师做的事,以及律师对你说的话,为你做的事,最好用书面的形式记录下来。比如说,你请律师为你审查合同或者草拟合同,应当由律师在审查意见或合同文本上签上律师的大名,这样对律师也是一个很好的制约,促使其尽可能地提高服务质量。
老板用制度来管理员工,用员工来管理合同,再聘请律师做高参,这样的老板还有什么理由不轻松?尽可放心周游世界。老板的这种“无为”,是真正的有为,因为这样一来,他就可以安心专一地思考和解决企业的发展战略问题,这样才能有大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