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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人民调解员培训教程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19日
 人民调解员培训教案
                 
 
 同志们:
你们好,《人民调解法》已经颁布实施近三个月了,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这项法律,今天我与大家来共同学习一下该法。我今天主要讲以下十二个问题: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
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
六、司法行政部门应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十、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
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十二、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下面我就每一个问题进行逐条讲解:
一、《人民调解法》的立法背景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植根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和完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2.4万个,人民调解员494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多年来,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都保持在数百万件,仅2009年就达到767.7万件。由于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在解决纠纷中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
制定人民调解法是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需要。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早在1954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人民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被载入宪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民间纠纷也在不断演变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范围也随之扩展,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人民调解原有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为了使人民调解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及时化解纠纷、增进人民团结、巩固基层政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司法部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草案送审稿)》,2009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105月,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调解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0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委员们普遍认为,制定人民调解法,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有意义。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向社会征求对人民调解法草案的建议,收到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共2871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8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人民调解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828日,出席会议的152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以143票赞成的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4号主席令,公布《人民调解法》,自201111日起施行,首部《人民调解法》正式出台。《人民调解法》经人大常委会连续两次审议即顺利通过,反映了立法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广泛共识。
二、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全面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它的颁布实施,在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全面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以宪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人民调解的指导和保障等各个方面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在法律位阶上,从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展为一部国家法律;在规范内容上,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17条,发展为《人民调解法》的六章、35条;在规范完备程度上,从专门规定人民调解组织的法规,发展为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备法律。《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指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全面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巩固和坚持人民调解的本质属性,保持和发挥人民调解特有的优势和作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新取得的成果,把人民调解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人民调解法》亮点突出、特色鲜明,许多制度具有创新性: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体制;确立了乡镇街道和其他新型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制度;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全面提升了新时期人民调解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必将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制定颁布《人民调解法》,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及时有效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调解的基本任务,也是《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目的。《人民调解法》肯定了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贯彻了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突出了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为发挥人民调解的政治优势、社会优势夯实了法律基础,有利于实现法治基础上的社会和谐。《人民调解法》的制定颁布,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认同感,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使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人民调解法》与1989年《人民调解条例》明显的区别是什么:
一是《人民调解法》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四部分核心的内容,全面地确立了我们国家的调解制度;二是首次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三是《人民调解法》对调解工作的保障给予了空前重视;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法律的效力大于条例。
四、《人民调解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法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第7—12条),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13—16条)、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17—27条)、第五章调解协议(第28—33条)、第六章 附则(第34—35条)。
第一章 总则(第1—6条)
1、人民调解的定义: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调解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无偿调解: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4、组织设置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5、经费保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7—12条)
1、调委会的性质:群众性组织(第7条)
2、调委会的设立和组成: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均可设立
委员:3-9人,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若干。应有妇女成员(第8条)
3、委员产生和任期: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任期三年,连选连任(第9条)
4、经费保障:村委会或居委会提供(第12条)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第13—16条)
1、任职条件:1、公道正派;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3、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4、成年公民(第14条)
2、行为规范:偏袒一方、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务、泄漏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罢免或者解聘。(第15条)
3、保障措施:误工补贴;因公致伤致残生活困难,政府应提供必要医疗生活补助;因公牺牲,配偶子女享受抚恤和优待。(第16条)
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17—27条)
1、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调解(第17条)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受理后,指定1-N名或当事人自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人性化的规定)(第19条)
3、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进行(第21条)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324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5、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调解协议(第28—33条)
1、协议书的制作:书面和口头(第28条)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2、协议书载明事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3、效力: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确认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第34—35条)
五、新法有哪些进步、特点和规定?
我将这部法律总结为“876”即:八大进步、七大特点、六项规定。
(一)八大进步
一是进一步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行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设立、组成和任期、制度)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
四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五是法律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第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这是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这部法律首次通过立法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是运用司法机制对人民调解给予支持的重要保障型措施。
七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保障。
八是进一步筑牢社会矛盾第一道防线
(二)七个特点
*村居委会应设立调解委员会
*政府应支持和保障调节经费
*确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调解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就地进行
*明确与其它调节形式的衔接机制
(三)六项规定
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任
人民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
人民调解员会无偿为民调解各类纠纷
通过两条规定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保障
六、司法行政部门应怎样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政府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必须置于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导之下。只有加强指导和监督,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保证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人民调解法》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引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研究制定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方向、目标和规划,提出具体任务和措施,并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指导,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手段,要制定完备的培训规划,明确培训目标、任务、人员、内容、方式方法和经费保障等,并精心组织、定期实施,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能力。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特别是其民事审判活动与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密切。赋予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能够发挥基层审判机关的优势,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主要是引导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依法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依法开展司法确认等与其审判职能相关的工作。
七、如何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和战斗堡垒。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并使之有效运作直接关系着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效能的实现。《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并对其设立、构成和制度建设等作出了规定,为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组织形式。《人民调解法》规定了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不同形式及不同要求。一是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这里的设立应当设立普遍设立;二是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可以更好地适应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不同形式人民调解组织的具体任务有所差别,但它们的性质都是群众自治组织,并且应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具体人数可根据需要由设立单位自行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其设立单位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使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从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妇女和各民族成员调解相关民间纠纷的独特优势,《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培训、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基本工作制度。另外,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开展,根据工作发展和实际需要,还应当建立其他相关制度,例如,调后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等等。
八、怎样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的光荣使命。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对于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
人民调解员的构成。人民调解员包括经推选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两类。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近年来,各地在完善选举方式的同时,普遍实行了聘任制,采取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办法,将辖区内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被群众认为公道正派的人员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来,使人民调解员队伍构成更加科学,调解能力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无论是推选产生还是聘任产生,两者只有选任方式的差异,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权利、地位平等,作用同等重要。
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鉴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在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条件上,应侧重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等。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在于人民调解员得到群众的信赖、认可和信服,在于工作热情、奉献精神,在于政策水平、调解技巧等。为了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应当做到坚持原则、公平公正,文明调解、廉洁自律,保护当事人秘密、尊重当事人权利。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及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形的,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九、如何规范人民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是在各方参与下,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的复杂过程,科学、规范的调解程序对于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法》在第四章对人民调解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对调解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和严格标准,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另一方面,又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凸显了人民调解不拘形式、便民利民的优势。
调解的启动。启动是人民调解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在人民调解的启动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还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无论何种方式启动,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不拒绝调解。
人民调解员的选择。选择适合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是调解活动的重要一环。由当事人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能够较快地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在人民调解员的选择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或者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及有关社会组织、社会人士参与调解。只要是对促成调解有帮助的人都可以参与调解,目的是更广泛地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
调解的实施。调解的实施是人民调解活动最重要的环节。为了使人民调解活动依法规范进行,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至于调解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灵活多样,如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单独调解、联合调解,公开调解、不公开调解等。
   调解的终结。对调解的终结,《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调解不成。调解不成主要有当事人拒绝调解、提前终止调解或者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等情形。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是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活动即告终结。在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上,既可以制作书面形式的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怎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
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了人民调解以外,还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中,人民调解是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法》制定过程中,充分总结了几种解决方式之间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对人民调解与其他机制的相互衔接作了程序性规定。
人民调解启动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需要更多地采用调解方法,强化、健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人民调解法》第18条规定,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这些矛盾。
人民调解实施中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对于有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终止调解,根据案情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协议达成后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也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形成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协议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道德约束力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当事人的诚信意识,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同时,人民调解协议也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调解协议的生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签订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另一种是达成口头协议。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口头协议的内容。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引导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慎重地处分权利,使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履行调解协议不仅是当事人的道德义务,而且是其法定义务。同时,《人民调解法》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法》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里应注意三点:一是双方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二是申请的期限。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是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三是司法确认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8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8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20111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实用技巧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一)时间要素运用技巧
民间纠纷所涉及的时间问题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纠纷发生的时间;纠纷持续的时间;调解纠纷的时机。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往往具有季节规律,它是调解人员做好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民间纠纷持续的时间,往往说明了民间纠纷的复杂程度和调解工作的难易程度。对于这类时间长、隔阂深、问题比较复杂的纠纷,调解人员要做好持续作战的准备。调解纠纷的时机,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对于持续时间长久调未决的纠纷,调解人员要选取最佳时机再一次进行调解;二是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把握好说话的时机。
如何灵活把握调解纠纷的时机呢?首先,在调解时不要急于求成而是要反复调查研究,耐心细致地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如果遇到当事人不懂法时应当先宣传有关法律,循循善诱,积极疏导,进行调解。如果遇到当事人冲动发火不冷静时,不能强行调解,这样是起不到调解的作用的。应等待时机再行调解。其次,根据谈话的环境和当事人的心态决定谈话的内容。特别是批评教育的话,提出要求的话,更要注意说话方式和说话时间,以免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敌视。
【案例K
家住三合镇一组的李保诚老人,其儿媳王晓梅人高马大,蛮横泼辣,对公婆、丈夫不打即骂,一家人见其无不胆战心惊。自儿子结婚五年来,李保诚老人已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其儿媳虐待老人。有关工作人员也多次上门调解,但王晓梅态度很强硬,不听劝,反而说这是自家的事,叫调解人员少管闲事。
王晓梅虽对公婆不孝顺,但和自己的母亲感情却很好。前不久,她回了趟娘家,她母亲向她哭诉,说她那个刚进门才半年多的弟媳妇好吃懒做,对老人呼来喝去。老人有一点做得不让她满意,不是骂就是打。王晓梅听了很生气,和弟媳妇大吵了一架,两人还扭打起来。王晓梅的脸还被她弟媳妇抓花了。这时,她弟弟及时赶回家,把两人拉开了。回到家后,王晓梅一肚子气,踢桌子摔凳子。李保诚老人听见屋里有很大的响动,就到屋门前朝里看了看。王晓梅看见老人,破口大骂:“看什么看,快给我滚!”并随手拿起桌上的杯子朝老人扔了过去,砸到了老人的头,顿时肿了一块。老人伤心得跑到村调解员老张家,哭着说:“我做的什么孽啊!我这么一大把年纪了,这样活着还有什么意思。”老张看见老人这样,忙把老人带到村卫生所诊治并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老张领着包扎好的老人回到了老人的家。王晓梅看见他二人进门,很不好意思,扭身就要进里屋。老张叫住了她,关切地问:“晓梅啊,你这脸上是怎么了,没事吧?”王晓梅没说话,坐了下来。老张一口没提她打老人的事,只是和她拉起了家常话。说着说着,就说到了王晓梅娘家。这一下就打开了王晓梅的话匣子。对王晓梅弟媳的所作所为,老张表示愤慨,他语重心长地说:“老人把我们养大不容易啊,婆婆和亲妈都是妈。每个人都有老的一天,难道就不怕自己老了被孩子这么对待?”王晓梅听了,若有所思。老张趁机讲起了李保诚老夫妻俩料理家务和照顾孙子的辛苦,并把我国赡养老人的法律、政策一一讲给王晓梅听,告诉她虐待老人是犯罪,要受到刑事追究的。说得王晓梅直点头,她说:“张调解,是我错了。我早该听你的劝。”
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说服教育,终于使王晓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她向公婆认了错,为老人买药治伤,并写了保证,永不再犯。一家人和和美美地过起了日子。
分析
这起久调不决的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关键在于调解员准确把握住了有利的调解时间。在王晓梅对其弟媳虐待其母亲的事愤愤不平时,调解员老张在对王晓梅批评其弟媳的所作所为表示赞同的同时,抓住机会向王晓梅灌输赡养老人的美德和虐待老人的法律责任。这些话,以前王晓梅听不进去。可这次她听进去了,为什么呢?因为此时此刻的王晓梅心态与以前不一样。她看见弟媳虐待自己母亲,在心疼母亲的同时,隐隐意识到了自己虐待老人的不对。这从她看见老张领着李保诚老人进门,不再像以前那样不依不饶,而是理亏地想躲避,可以明显地看出来她态度的改变。在这样的时刻,调解员老张语重心长的话,她当然能听得进去。
从这件纠纷的解决,可以看出对于这种持续时间长的家庭纠纷,有时很难一下子把当事人的思想弄通。一个优秀的调解员不会急于一时,而是等待有利时机,重拳出击。再难的纠纷也会迎刃而解。
(二)地点要素运用技巧
受生活环境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发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民间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譬如,同样是因为建房时所建房屋高于邻居家的房屋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在发达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因为采光权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大多表现为争吵;而在落后且封建迷信思想严重的农村地区,邻居往往会以自家的风水受影响而与建房者发生纠纷,发生打架斗殴的概率大大增加。调解人员只有熟悉掌握地点要素,才能因地制宜,采取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
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纠纷态势的发展程度就会不同。例如,婚姻家庭纠纷,如果是发生在家庭之外,其严重性就会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要升级甚至已经升级,调解的难度也就会增加。而如果发生在家庭内部,问题也许会比较容易解决。因此,纠纷发生的地点不同,调解纠纷所要采取的对策也要随时调整、改变。正确掌握纠纷发生的地点要素,便于正确选择适当的调解方法,也便于灵活运用其他调解技巧。
【案例M
普安镇的张柱和邻乡姑娘陈静结婚两年。刚开始小夫妻两人倒还相敬如宾,日子过得和和美美。但日子一天天过去,每天锅碗瓢盆的琐碎生活让两人觉得生活并不像结婚前想象的那么美好。两人开始拌嘴,吵厉害了,陈静就收拾东西回娘家住一段。
前不久,夫妻俩大吵了一架后,陈静又回娘家了。过了一个星期还没回家。张柱就去接。好说歹说,终于把妻子劝通了,跟他一起往回走。快到家了,两人又吵上了,陈静不愿进门,转身就要回娘家,张柱不让,拖着陈静要进家门。推推搡搡中,陈静扬手就给了张柱一巴掌。张柱想想自己为了劝她回家,低声下气地说了那么多好话,赔了那么多不是,结果却在邻居面前被老婆打了耳光,太窝火,太丢面子了。他越想越生气,和陈静提出了离婚。
陈静没想到事情会发展到这个地步。她表示不愿意离婚,但张柱坚决要离。陈静跑到镇调解员韩大妈那里把事情告诉了她。韩大妈知道小夫妻俩并没有太大的感情上的不合。张柱这次坚决要离婚,主要是因为陈静当着众多街坊邻居的面打了张柱一耳光,让死要面子的张柱下不了台。
想到这,韩大妈决定不私下调解这件事。她邀请夫妻俩的亲戚和邻居开了个小型调解会。在调解会上,陈静当着众多亲戚、邻居的面给张柱道了谦。张柱看妻子当着这么多人的面诚心诚意地向自己道歉,内疚地说:“其实我也不对,不该和你闹离婚。小静,你原谅我吧。”陈静一看丈夫向自己道歉,忙说:“都是我不好。”众人一看两人和好了,都笑着说:“好了,不要你道歉来我道歉去了。你俩快谢谢韩大妈吧。”
 
分析
通常来说,婚姻家庭纠纷多发生在家里。这时候,调解工作会比较好做。但一旦发生在其他公共场合,这种矛盾往往就会升级。因为,注重面子的当事人会认为家丑不可外传,对不分地点和自己起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产生极强的反感和敌对心理。调解员韩大妈深谙其中的道理。因此,她选择了一种恰当的纠纷调解方式:召开小型调解会,而不是进行单个调解。她要借调解会的形式让觉得丢了面子的张柱捡回面子,从而积极配合调解工作。实践证明,韩大妈的判断是正确的,采取的方法也是正确的。
(三)人物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调解纠纷实际上是调解人员对双方当事人所做的疏导、说服工作。由于自然状况、社会阅历、文化素质和道德观念的差异,每个人都有着不同的个性特征。不同个性特征的当事人对纠纷和调解人员的工作会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内心想法会很快通过表情和行为表现出来;而内向型性格的人感情深沉,内心想法不易形于色和付诸于行动。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善于察颜观色,通过分析纠纷当事人的表情、言语和行为,弄清楚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想法。再如,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高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强,纠纷心理不容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如果这类人与其他人发生了纠纷,他们对调解员有道理的话容易听得进去,也能理解调解员的工作并给予配合;反之,文化水平、法律素质低的人,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纠纷心理容易形成并容易外化为纠纷行为。对这类纠纷当事人,调解人员就必须多花功夫,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和政策讲清楚、讲透彻。针对这种类型的当事人,平时的帮教工作和回访工作都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调解人员只有把握了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调解方式和方法,攻心为上,突破当事人的种种心理障碍,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案例N
五月一天,阴雨连绵,郭大娘满面泪水的来到塘州乡羊猛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哭诉道:“我年轻守寡,家中贫苦,只有这么一个儿子相依为命,我又把三个孙子拉扯大。现在儿子不认娘了,这可叫我咋活啊!”人民调解员们一面安慰老大娘,一面答应马上给她解决问题。
根据郭大娘的反映,人民调解员们不辞辛苦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研究。郭大娘的儿子郭兴华在县木材加工厂当工人。三个孩子都已经参加了工作。五年前,为了一点小事,郭兴华嫌母亲在外人面前多嘴,丢了他的脸,于是开始刻薄老人,家中的好菜好饭和水果统统不许老人吃。平日不理老人,五年多了,竟没叫过一声娘。老人痛苦不堪,多次到儿子单位找领导反映情况。领导多次找郭兴华谈话,做思想工作,他仍不回心转意。最后在单位领导的帮助下,老人与儿子分居了。郭兴华每月付给老人一定的生活费。从此,郭大娘孤身一人过日子了。今年元月的一天,郭大娘又与儿子发生了口角,儿子声称再也不认这个娘了,从此再也不肯付给老人生活费了。
调解委员会掌握了情况后,首先分析了郭兴华的特点,他文化素质不高,比较自满,个性很强,能说会道,好强词夺理。调解委员会派熟悉郭家的调解员老孙去找郭兴华谈话。老孙从郭兴华的三个孩子谈起,说到三个孩子小时候,郭兴华工作忙,妻子身体又不好,都是郭大娘忙里忙外。郭兴华听了有所触动,但他仍强调是母亲脾气不好,而不承认自己的错误。以后,调解员老孙又多次找谈话。并动员全家人帮助他,逐渐地,他在思想上有了转变,愿意承担母亲今后的生活费。
调解委员会抓住这个时机,把郭大娘和郭兴华以及全家人召集到一起,并邀请了有关领导参加。在会上,大家共同学习了《婚姻法》和《刑法》的有关条款。人民调解员指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是人情和社会公德所不能容忍的,也是触犯国家法律的,情节恶劣的要受到法律制裁。退一步说,如果你老了,子女都不尊敬你,你想得通吗?经过耐心的教育,郭兴华感触很深,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了较深的认识。第一次面对母亲,检讨了自己以往的错误,惭愧地说:“娘,这些年,我对您没尽到做儿子的义务,对不住您啊!”他表示从此后下决心改正,好好照顾老人,使老人安度晚年。老人笑在脸上,喜在心里,原谅了儿子。会后,全家人高高兴兴地在郭兴华的带领下把老人接回了家,从此母子和好了。
分析
一个优秀的人民调解员都必定是本街道、本村或本单位的“百家通”。成功的人民调解员熟悉辖区每家每户的情况,具有了解群众个性特征的本领。所以一遇到民间纠纷,就能根据自己所掌握的纠纷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很快采取具有强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从而确保调解工作取得成效。
在调解郭兴华不赡养老人的纠纷过程中,调解员们在了解情况之后并没有马上贸然登门调解。他们首先分析了郭兴华的性格特点。由于他文化水平低,调解员没有一开始就讲法律知识,而是从身边小事谈起,以情动人。直到郭兴华基本想通后,才对他进行法律教育,这样能促使他更深刻地认识到自己所作所为的违法性。针对他好强词夺理,调解员并不正面直接指出他的不对,而是一次次做工作,最终使他自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承认了错误。郭兴华心服口服地认错,高高兴兴地接母亲回家,表明他的确是想通了,愿意改正错误,而不是迫于外界压力。这次的调解工作可以说是一次取得了非常好效果的调解实例。因为调解员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还在攻心为上的策略指导下,成功地解决了思想问题。
(四)情节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情节要素主要是指纠纷发生、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真实情况。纠纷的萌芽、发生、发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实经过、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有哪些过激的语言和行为,甚至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企图、动机和目的等等都是调解纠纷的事实依据。掌握充分的事实依据,做到有备无患,打有准备之战,对于蛮不讲理,死不认账,心存侥幸的当事人,调解员出示真实全面的事实证据,可以起到威慑当事人,促使其低头认错的作用。而对于心存疑虑,有所顾忌的当事人,一个充分掌握纠纷情节的调解员更能赢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对于调解人员来说,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掌握这些事实依据,才可以在调解中灵活运用多种多样的调解方法,继而使当事人双方心服口服,使纠纷顺利得到解决。
【案例O
家住恒丰务条村的韦学刚老人,其儿子三年前娶了媳妇朱国杰。老人原以为儿子终于成了家,自己和老伴能安安心心过个晚年了。哪知道这个儿媳脾气暴躁而蛮横不讲理,稍有不顺心的事就打骂老人。韦学刚的儿子在家时,朱国杰还有所收敛。但今年一过完年,韦学刚的儿子就去广东打工去了。从此,朱国杰就无所顾忌了,在家里作威作福,什么事都指使老人去做。一不高兴,就打骂老人。
前不久,朱国杰回到家里发无名之火,坐在屋里大骂公婆,并用铁钳将公婆打伤。在别人的指点下,韦学刚老人找到村调解员老王。
老王从老人和甄家的邻居那儿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掌握了朱国杰虐待老人的第一手资料。在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后,老王找到了朱国杰。老王刚提起朱国杰打老人的事,哪知朱国杰把眼睛一瞪,插着腰,蛮横地说:“谁说我打他们了?谁说的?”老王一看朱国杰这种态度,生气地大声说:“朱国杰,你打骂公婆,还不承认。你知不知道你触犯了法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句话震住了朱国杰。老王接着说:“别以为你打骂公婆的事别人不知道,国家不会管。除了这一次,这个月你因为做饭和下田收稻子的事还打过你公婆两次,你承不承认!”紧接着,老王把朱国杰打老人这几次的起因、过程以及老人的伤势都说得一清二楚,把事实清清楚楚地摆在了朱国杰面前。听了这些话,朱国杰低下了脑袋。调解员老王又趁热打铁,对朱国杰讲起了《婚姻法》和《刑法》,从法律的角度晓以厉害,使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最后告诉她,其公婆虽受其辱,但仍念及家庭情义,不愿上告,使朱国杰感受到老人的宽容大度。在调解员老王的说服教育下,朱国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公婆承认了错误,为公婆买药治病,并保证永不再犯,做个孝顺的好儿媳。
分析
深入调查是调解成功的前提。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做好调解工作,不能只听一方诉说,只有深入调查,掌握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之后,才能在调解时有理有据,避免说话时授人以把柄,使自己处于被动局面。
在调解朱国杰虐待公婆一事时,朱国杰态度蛮横,一副不认账的表情。幸好,调解员老王是有备而来。他把朱国杰接着一个月来殴打公婆的次数、起因、经过以及老人的伤势清清楚楚地摆在了朱国杰的面前,使朱国杰大吃一惊,心里暗自紧张。在事实面前,朱国杰无法抵赖,低下了头。通过事前的细致调查,调解员老王掌握了详细的事实资料。这样,他才能在调解时恰当运用纠纷情节要素,说得准、说得清,使朱国杰低头认错。
(五)原因要素运用技巧
纠纷的原因是指纠纷发生的起因,也就是引发纠纷的事实,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远因和近因。纠纷的原因是纠纷的根结所在,因此,也就是调解人员调解时的切入点。对于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来说,可能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同在,远因与近因共存。一般来说,直接原因和近因是比较容易查明的。但往往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是隐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后面的间接原因和远因。这就要求调解人员深入实际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工作,拨开层层面纱,找到深藏其后的引发纠纷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
【案例P
大河镇的何小永和梁晓华从小是同学,两人青梅竹马,一起长大。经过自由恋爱,几年前结了婚。婚后,夫唱妇随,小日子过得甜甜蜜蜜。认识他们的人都说他俩可是一对恩爱夫妻。可这阵子也不知咋啦,小两口经常吵嘴磨牙,一到晚上就关门打架。人说天上下雨地下流,小两口打架不记仇,但却听说他俩要离婚了。这一段是梅雨季节,天天阴雨绵绵。这天晚上,外面下着瓢泼大雨。可何小永、梁晓华的邻居却听见从他家传来的打骂声和哭泣声。邻居打开门,看见梁晓华披头散发地哭着从家里冲了出来。而何小永却没追出来。邻居赶快追了出去,终于拦住了梁晓华。可梁晓华说什么也不愿回自己家,邻居只好先把她安顿在自己家。
第二天,得知这一情况的调解主任张大妈来了。小夫妻俩当着她的面都说这日子没法过了,要离婚。张主任说:“大妈是过来人,小夫小妻吵点架是正常,怎么好好的就闹起离婚来了,这到底是怎么了?”可任凭张主任说破嘴,这两人就是低着头不说话。张主任也很疑惑,心想这到底是为了什么呢。她走访了夫妻俩的亲戚和邻居,得知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只是这一段时间也不知怎么了,互相不太爱搭理。但在亲戚朋友面前,两人也从不说对方的不是,只是言语之间已没有以前的亲昵。张主任了解了这些情况之后,又联想到问他俩时两人羞羞答答、欲言又止的表情,张主任心想“有了”。她找来妇女主任,让她带着小夫妻俩去医院检查。检查结果出来了,是女方梁晓华有妇科疾病,经治疗很快就好了。这一好百好,何小永和梁晓华不吵也不闹了,小俩口和好如初。一年后,梁晓华生下了胖儿子。小家伙虎头虎脑,夫妻俩整天围着儿子转,一家人每天笑呵呵。邻居们都说:“真是个幸福的小家庭啊!”
分析
任何一件纠纷的发生都是有原因的。抓住了原因,调解的时候就能直奔主题,就不会在枝枝节节的问题上浪费时间和精力。何小永和梁晓华本是一对恩爱夫妻,是什么让他俩闹起了离婚呢?调解主任张大妈在当事人那儿没得到答案。她没有放弃,而是深入群众认真调查。凭着翔实的调查资料、细腻的心思和敏锐的观察力,张主任猜到了当事人不愿说的纠纷的原因。可以设想,如果张主任没能找到小夫妻俩要离婚的真正原因,那她只能空洞地教导夫妻俩要相敬如宾、好好过日子。这样的话,何小永和梁晓华夫妻俩之间的矛盾就得不到实质性的解决,即使两人现在答应张主任不再离婚了,但时间一长,这个矛盾会再次浮现,影响夫妻俩的感情。可见,只有找到原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调解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应记入调解记录或询问申请人的笔录中)。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思,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应记入调解记录或询问申请人的笔录中)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伪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四)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三、调解民间纠纷的规则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行。
5、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本单位)群众旁听。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原则(合法、自愿、尊重诉权)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7、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报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8、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密切注意纠纷激化的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纠纷激化。
9、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四、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2、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5)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3、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
4、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5、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工作。
五、人民调解卷宗应具备材料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申请书或调解员制作询问笔录有同意调解的意思表示;
(二)填写受理调解登记表;
(三)必要的走访调查记录;
(四)调解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调解并当场调解的除外);
(五)调解记录(双方当事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六)出具调解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七)履行协议情况的回访记录。
希望通过我们今天的学习和大家会后的自学,使我们广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人员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将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让人民调解这朵花东方之花开得更加绚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