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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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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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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区域内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管理职能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任主任的治安保卫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总经理是公司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建立以部主任(主管)任组长的治保小组,负责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和综合治理工作。
管理内容与要求
4治安保卫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公司治安保卫管理标准,提出社会综合治理管理目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性隐患,保护国有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4
治安保卫职责
4
2总经理是公司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综合治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安保卫组织;督促、检查、落实公司各项治安保卫工作;研究处置突出的治安问题和重大的治安灾害性事故隐患。
4
2部主任(主管)是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治安保卫工作的计划、意见和要求;负责制订完善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制度;经常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及时掌握治安动态,调解、疏导本部门的内部纠纷,教育、帮助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防范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落实好防盗抢、防爆炸、防火灾、防破坏、防诈骗和防窃密等治安防范措施。
4
2班组长是本班组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教育本班组职工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公司内部的治安秩序,及时掌握和反映班组的治安动态,完成上级布置的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4
2公司职工应自觉遵纪守法,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提高六防意识,管好自己的工器具、材料、钱物,确保自己工作场所人、材、物的安全。
4
2总经理工作部的职责
4
25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4
25负责组织制定、落实公司各项治安保卫管理标准,调解和疏导公司内部的治安纠纷;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侵害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报告发生在公司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4
25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运用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方法落实六防措施。
4
25参与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综治创安活动的标准,落实综治创安工作的任务和目标。
4
25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公司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公司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份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4
25负责对外来施工人员、检修人员和培训人员的审核登记,办理证件。
4
25协助做好公司内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4
25负责公司职工集体户口的管理。
4
25协助做好公司计算机的安全管理。
4
结合公司实际,应建立下述治安保卫方面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物资进出公司制度,要害部位管理制度,门卫、消防、巡逻值班和外来车辆、人员办理出入证管理制度,警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现金、票证和贵重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见规范性附录A、规范性附录B、规范性附录C、规范性附录D、规范性附录E。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保管,消防安全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招待所治安管理,见公司有关管理标准。
4
根据公司实际,确定以下部位为治安安全要害部位:主厂房、升压站、制氢站、煤控室、油库区。
4
治安保卫工作的考核
4
5贯彻执行本标准成绩显著的部门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贡献突出者给予记功晋级。
4
51领导重视,认真组织开展治安保卫工作,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落实,在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性事故的发生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4
51及时发现和阻止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消除治安灾害性事故隐患,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奋力排险,使国有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免受危害或减少损失的。
4
51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提供信息或线索,抓获犯罪分子或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查处重大治安灾害性事故有功的。
4
51认真调解、疏导各种治安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或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教育成绩显著的。
4
51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内部治安秩序中见义勇为,弘扬正气,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当地政府、公安机关、上级部门表彰和人民群众赞誉的。
4
5违反本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足以刑事、治安处罚的,对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扣发13月的月奖,并给予行政处分。
4
52对治安保卫工作不负责任,违反治安保卫管理标准,玩忽职守,致使发生案件或事故,但没有造成较大后果的。
4
52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隐瞒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弄虚作假的。
4
52治安保卫管理标准执行松弛,内部治安秩序混乱且管理不力,致使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频发,职工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的。
4
52为犯罪分子窝赃或销赃,隐匿包庇犯罪分子,知情不报或作伪证情节尚轻微的。
4
52违反保密法规,对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图纸、资料等保管不严,发生丢失、被盗或口头泄密,造成一定后果的。
4
52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活动,情节轻微的。
4
5违反本标准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尚不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对行为人可扣发1个月的月奖,也可并处行政处分。
4
53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借工作之便监守自盗或偷盗经济价值不大、数量较少的财物的。
4
53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4
53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为赌博提供场所,但情节轻微的。
4
53故意殴打他人或参与打架斗殴的。
4
53寻衅滋事,无理取闹,以致影响单位内部正常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的。
4
53传播、观看淫秽录像、书画,情节轻微的。
4
53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情节轻微的。
4
53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
53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4
5310  隐慝、毁坏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
4
5311  现场值班人员发现可疑的人或事,不制止、不报告,造成安全威胁的。
4
5312  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情节轻微的。
4
5313  犯有其他轻微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4
5违反本标准,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可扣发半个月的月奖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4
54违反财物安全管理制度,对责任范围内经管的财物不按规定落实防盗措施,造成现金、票证、物资、器材被盗的。
4
54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致使国家财物损失,但损失较小的。
4
54违反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4
54未经批准,没有特殊原因,擅自拆除、移动、跨越安全隔离围栏的。
4
54违反用电,明火作业及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危及安全的。
4
54违反警械管理规定,发生丢失、被盗或私藏等行为的。
4
54在厂区内引爆燃煤中捡出的雷管或在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4
54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路牌、路标等公共设施的。
4
54攀折厂区内花木、树木,破坏草坪、绿化的。
4
5410  违反内部治安管理标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未经登记批准的。
4
5411  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的其它违章行为。
4
5违反本标准,有下列妨碍厂区内管理秩序行为的,对责任人扣发月奖50元。
4
55骑自行车进出公司大门,不下车推行的。
4
55机动车、非机动车、人员强闯门岗逃避检查的。
4
55在厂区内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自行车的。
4
55职工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或携带宠物进入厂区的。
4
55出入厂区不服从门卫、巡逻人员管理的。
4
55有其他违章行为,应予扣奖的。
4
5违反本标准情节严重,损失较大,触犯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的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
4
5治安保卫工作的考核程序
4
57对各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考核,由总经理工作部提出,报公司考核会议讨论决定。
4
57对公司职工的奖惩,由部门提出,总经理工作部审核,报公司考核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
57对来公司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包括实习培训人员),违反本标准的,按4.5款执行
 
一、公司变更公司设立后的营业过程中,公司的组织机能或者基本形态发生变化。
(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公司的合并
1)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契约并依照法律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2)公司合并的方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终止。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随着新公司的产生而终止。
3)公司合并的程序
174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异议)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行资产的合并和财产的转移,办理合并登记。
4)、公司合并的效力:公司的消灭、变更或者新生,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第175条),合并登记
2、公司的分立
1)概念 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2)公司分立的方式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另外设立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3)程序
176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44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务分担 177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分立登记 180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二)资本变动
1、增加资本 是指依法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包括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债转股(可转换债券)。
程序:股东大会决议,认缴,变更登记
2、减少资本 是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包括减少票面价值,减少出资或者股份总额。
程序:  
44104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78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3万与500万)。180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1、概念 是指公司在不中断公司法人资格的情况下由一种公司形式变更为另一种公司形式的情形。
2、我国规定
条件、债务承担 9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须经多数股东同意 44104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资须折合为股份以及股份的公开发行 96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1、概念 是指公司成立后,由于某些情势的变化,而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公司章程进行变更的行为。
1、法律要求
1)修改主体 74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公司章程修正案的通过 44104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变更登记
二、公司终止
(一)公司的解散
1、概念 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行为和程序。
2、适用情况 解散的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无须进行清算,公司人格保留至清算结束,公司才归于消灭。清算组在清算时,对内组织公司,对外代表公司。
3、公司解散的原因
1)自愿解散是指基于公司自己决定解散公司的情形: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因合并和分立。
2)强制解散是指非因公司自己的意志而解散公司的情形:命令解散(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或谎报注册资本,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办理年检注册手续等,由主管机关命令解散);法院判决解散(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第183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破产宣告其它情形)
(二)公司的清算
1、概念 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公司财产以及了解各种法律关系以最终消灭公司价格的行为和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
2、清算的方式 自行清算,指定清算,破产清算
3、清算事务的执行   
185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86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187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190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清算的中止和终止
中止 188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终止 189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