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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6日
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买不动产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父母为子女出全资购买不动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可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2)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共同共有。
(3)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无论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5)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共同共有。
36、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性质应如何认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情形。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该不动产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一种观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情形。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对父母出资部分应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具体分割诉争不动产时,可对出资方子女予以适当多分。
37、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应如何处理?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