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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应休未休的年假工资怎么发?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9日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该条款进一步表明,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
一是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了年休假;
二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员工放弃休假应只有采取以书面方式明示的行为方才有效。如果用人单位未主动安排休假,员工也没有提出休假申请的,仍然视为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责任,应按日工资收入的200%的标准向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含工作期间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加付200%的工资。
日工资按本人月工资(剔除加班工资)除以21.75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