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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2018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2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9日

2018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24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该条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一定争议,主要有两种判法:
第一,如不存在24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况,法院直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我们在前面分析过,24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况发生概率非常低,可操作性极差,实践中,被负债一方基本无法证明存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况,很多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不去考虑这笔钱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直接援引第24条的规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判法侧重于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实践中引发争议的也是这种判法,这种判决思路是目前的主流观点,绝大多数案件都是这种思路。
第二,如果夫妻一方举债,相应债务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超出家事代理权范围的,应认定为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事务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如果一方超出夫妻日常生活经营需要的范围对外负债,应当认定为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日常家事代理具体包括哪些事务实践中有一定争议,一般包括日常用品购买、支付医疗费用、教育费用、日常文化消费等事务。在具体的个案中,是否超过家事代理权要结合借款人家庭资产状况、生活及经营状况、出借人之合理信赖、借款金额等因素来确定。
对比,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文件也认为: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整体上看,在2018年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这类判决数量相对较少,且不同省份之间差异也较大。以借贷纠纷为例,在具体的个案中,法官会综合考虑借款金额大小、支付方式、借款用途、夫妻双方的关系、各方的陈述、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各方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认定为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从整体司法实践来看,如果借贷金额不大,债务人一方又无证据证明相关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法院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来说问题不大。但是如果借款金额过大,且债务人一方有证据证明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要求法院认定相关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可能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