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限制 (1)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到履行期限,其是否享有表决权及如何行使等问题,应由公司章程确定。 (2)公司章程对上述问题没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 (3)如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 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是,法院不支持;反之,则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