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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鉴于司法实务中法院将借名买房纠纷视为合同纠纷,作为借名人在诉讼请求中也就不能直接
作者:蒋艳超 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6日

鉴于司法实务中法院将借名买房纠纷视为合同纠纷,作为借名人在诉讼请求中也就不能直接请求法院判决涉案房屋为借名人所有,而应以请求被借名人协助借名人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借名人的名下为宜。且这样的诉讼请求解决了一个难题,即平衡了判决借名买房合同有效的司法权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能的行政权。


我国部分省市区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如果借名人出于规避限购目的借名买房,又担心存在被借名人反悔不认的风险,往往会先诉于法院得到确权判决,后持确权判决要求房屋登记部门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虽然实务中法院会顾及政策实施,以借名买房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为由驳回借名人的确权申请,但有时规避限购政策并不一定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由此,直接确认房屋的所有权有“越权”之嫌,驳回确权申请则在一定程度上无视借名人的合法权益,左右为难。


若不要求法院判决房屋权属,而仅请求被借名人协助借名人办理过户,则可以在其中寻找到平衡点。法院一方面可以确认借名人和被借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另一方面可以基于限购政策无法办理过户的实际情况,以协助过户的请求权无法履行为由驳回。如此,在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下,法院不对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登记行为以及限购政策作出评价,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和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