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中,借名人并非不知其中风险,但甘愿冒一系列风险通过这种方式购买房屋,大多是有原因的。 这一原因并非在所有的借名买房合同纠纷中都有重要意义,但其在借名人与被借名人没有签订书面的代持协议时,对法官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尤为重要,可以说其构成法官自由心证的一部分。借名人对该原因的说明和证明无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理由合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