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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
作者:龚晓菲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5日
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无效
【案例】
王某在一审中起诉称:20158月,王某李某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约定王某将在证券交易所开立的资金账户中存入资金160万元交由李某操作理财,期限半年。如发生亏损,由李某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予以补足,否则王某有追索亏损的权利。后李某王某股票账户进行操作,结果发生了巨额亏损账户内剩余资金90余万元,账户内损失70余万元。故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75万余元,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李某在一审中答辩称:李某购买的股票被王某擅自售出,王某的损失不是李某造成的,故不同意王某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损失55万余
律师分析
王某李某自愿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金融市场的资产管理活动的合同,其特征为委托人将自有资金注入其自有的或指定的交易账户,委托受托人使用该资金用于理财交易,但不能擅自处分。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如果李某代理操作的证券账户出现亏损,李某补齐亏损。上述有关保证投资本金的约定系保底条款,虽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责任承担的规则,亦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应属无效约定。该保底条款属于本案委托理财协议的核心条款,在其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即丧失了缔约目的,协议的其他部分已无继续履行的意义,故本案委托理财协议亦应当认定整体无效。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经核算,该股票账户共计损失资金70余万元。王某李某对于本案委托理财协议无效均有过错,双方应当共同分担因履行该协议所产生的损失。考虑到李某明知证券投资存在风险,仍向王某作出保底承诺,且在协议履行期间,一直由李某独立操作涉案股票账户,故李某应当对造成该股票账户的资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据此判定李某应当赔偿王某损失55万余元。

律师资料

龚晓菲律师
电话:1342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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