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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房屋被一房两卖,两份卖房合同如何履行?
作者:龚晓菲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07日
房屋被一房两卖,两份卖房合同如何履行?
【案情】
   ×起诉至法院称:我与×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203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出售给我。按合同约定我支付×定金20万元。但我在后续×交付购房款时,×以各种理由拒收。后经我了解,×将诉争房屋另行出售给×,并收取×定金48万元。我认为,×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提起诉讼,请求:1×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协助我办理诉争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辩称:我不同意李×的诉讼请求。李×与我所签合同并未切实履行。我已将诉争房屋卖与×,且已经履行到过户阶段。现我同意为×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
×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诉称:诉争房屋已经办理网签手续。同时,我与×签订买卖合同时并不知晓李××之间签订合同事宜。现我不同意李×的诉讼请求。我要求与×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诉争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协助×办理本市朝阳×××三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名下;二、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一房两卖”纠纷,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判决卖房合同履行?本律师通过本案分析如下:
    本案中,张×分别与××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合同,该两份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诉讼中,××均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诉争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律师认为,两份卖房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购房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购房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购房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本案中,李××均不符合前述第12种情形,综合对比××的履行合同情况,李××支付了定金20万元双方就未再履行合同××支付定金48万元,与×办理了网签手续办理了贷款审批手续,缴纳了相关税费。相比而言,×支付了更多的购房款,合同履行程度更深。因此,××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优先于李×的房屋买卖合同得到履行即张×应为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需要指出,张×一房两卖的行为构成对×的违约,×可通过合法途径另行要求张×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资料

龚晓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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