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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域外民事判决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 证据研究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9日
域外民事判决直接作为判决事实的证据,有效提
高法院判决的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所谓域外,指我国
法律范围之外。对于域外民事判决,包括外国、以及港
澳台地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对于是否将域外民事判决
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研究,学界一直有此争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认前诉生效判决可以作为
后诉,使得这一话题讨论愈加热烈。
一、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的原因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 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 9 条,以及《民诉法解
释》第 93 条,做出了生效裁判,即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未经法院认可和执行的案件
判决,是否可以作为民事判决的证据,则有一定的争
议。按照传统司法处理,是反对未受到认可的域外民
事判决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随着我国与国际交流的
程度加深,特别是“一带一路”的建设背景下,涉外民
事诉讼的案件也有所增多。为了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也是开放对域外民事判决的需要,
对于是否直接援引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使用,需要
重新考虑和调整[1


( 一) 最高法承认、执行外国判决呈现积极性趋势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了固守我国法律主权,以不
存在互惠为由拒绝承认、执行外国判决,只有少数司法
协助条约解决涉外案件问题,存在互惠、承认和执行少
数外国判决。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加深,最高法
对于“互惠”做出新的解释,扩大司法协助,提高承认
和执行域外民事判决的支持力度。同时指出,承认和
执行对方国家的司法程序,且不存在以互惠为由拒绝
执行我国民事判决的先例,基于我国法律范围的基础,
推定与对方国家为互惠关系。
之所以不认可域外民事判决,有很大原因与司法
主权考虑有关。即一个法域做出的判决,在没有得到
其他法域的认可下,就不具有域外承认和执行的效力。
但是考虑到国与国之间的高交往密度,各法域出台了
承认和执行域外民事判决的制度,一定程度上承认其
判决作为证据的作用。
( 二) 节省司法资源
在不同时期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承认域外民事
判决的证据效力也不一样,但纵向来看,呈现着承认力
度加大的趋势,以此改变节省我国的司法资源和当事
人负担。对于将民事判决作为证据使用的做法,我国
的人民法院已应用到审判实践中,如“中国远洋运输
诉山东济宁圣源对外贸易公司申报托运货物不实纠纷
案”中,迪拜法院首先作出民事判决,青岛海事法院承
认此判决,并将迪拜法院判决书作为原告遭受损失的
证据使用,判处被告的赔偿金额与迪拜法院判决结果
一致,为 128. 276. 29 美元及利息。
由此可见,若是不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本国判决
的证据,那么需要重新收集、审查证据,在这过程涉及
域外送达、取证等流程,提高了案件判决的繁琐程度,
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对于法院而言也耗费了更
多司法资源。同时,不承认域外民事判决,对于当事人
而言提高了证明自己权利的难度,可能导致不合理
判决[2


二、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的改革建议
( 一) 当事人提交域外民事判决
根据《证据规定》第 2 条主张的举证原则,当事人
应主动提交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同时自行承担诉
讼请求被驳回、举证不足的后果。法院为了保证判决
的公正性,同样也需要审查域外民事判决。有的学者
认为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且确定的事实,才可
被后诉案件援引,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 二) 符合《证据规定》第 11 条
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需要证明该判决已产
生既判力,不存在认定事实不确定状态,在没有产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时,不具有证据效力。对于是否将域外
民事判决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手续,
遵循《证据规定》第 11 条,完成条约规定的公证认证
手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需要经过驻华使馆
的认证,以及完成与所在国定立的条约证明手续,才能
将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使用。
三、结论
综合上述,当前我国法律和司法,尚未正式承认域
外民事判决的法律地位。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
与国外经济交流程度加深,最高法对于将域外民事判
决作为证据使用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在保证国家司法
主权的前提下进行改革。文章摘自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