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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传播病毒者的适当性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6日

转载于知乎专栏《小舟说法》
作者:Kies Huang
据各大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截止昨日,全国已有数十人因故意隐瞒感染新 冠 病 毒造成多人感染,当事人均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为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通过刑法条文,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行为人以其他危险方法,本案中为明知自己感染而拒不执行住院治疗、隔离观察,反而听之任之甚至故意传播,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侵害,或者有造成严重侵害的现实的、紧迫的危险的行为。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标准: 
        该危险行为必须与刑法所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具备同等危险性。 
        当前新-冠-病-毒的传染性极高,疫情形势已然发展到了十分紧急的关头,患者的故意或过失地传播行为,必然会对其所接触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侵害或者具有造成侵害的现实的、紧迫的危险。 
        个人认为,这种故意隐瞒病情而故意或过失将病毒予以散布、传播的行为,当然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具备同等危险性,以本罪予以立案侦查,十分恰当。 
        "当前形势下采取从严的刑事政策可以让社会更加意识到疫情严重性,但刑事诉讼全过程(包括公安立案侦查阶段)仍要遵从法律规定,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传播的,不应不加区分地予以认定; 
        对于没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后果的行为人,不应不加区分的予以认定,可以不采取刑罚打击的情况,则没有必要采取刑罚措施; 
        刑法应当保持其谦抑性,对于没有造成现实的、紧迫的法益侵害危险的,没有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不能不加区分地予以认定构成犯罪,应当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该放的放、该不起诉的就不起诉,及时送医隔离治疗。 
        司法机关不应一味地追求从快、从重、从严惩处,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疫情期间也绝不例外。 
        最后祝愿大家身体健康、平安顺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