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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从授权到控权:经济法的中国化路径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4日

无论是以市场调节为主导,还是以政府宏观调控为主导,在当下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要强化政府的角色转换。对行政公权力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从而有效控制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如何实现从授权到控权的转变,结合中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走经济法的中国化路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西方经济法为何演变成授权性质的法
  对于法律的演变过程,需要从历史角度进行全面的分析。早期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较慢,如美国政府就积极贯彻重商主义,鼓励商人从事商业活动。一直发展到19世纪30年代,美国市场的经济政策才发生了转变,由重商主义转换到自由主义。减少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强调市场作为一只无形的手在经济调节中所发挥的作用,将政府的角色定义为守夜人。在这个程度上。市场自身的潜力得到充分挖掘,资本主义追求效益的本质得到充分的体现。在自由资本主义市场体制之下,法律所调整的主要是私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对市场经济调节发挥巨大的作用。通过相关所有权制度、占有转移制度以及契约制度确定权利归属及转化,从而有效促进商品流通以及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但是随着社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机械化的发展,垄断主义竞争也应运而生,这一方面是自由市场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对自由市场竞争秩序的一种破坏。市场经济发展停滞不前,从而出现市场失灵的状况,这个时候就不得不需要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总抓手主动介入市场调节中,合理分配社会资源,对不同的企业生产提供不同程度的政府支持。这种政府介入与前期的重商主义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更注重于全方位的管理,而后者则具有谦抑性,政府调节主要是作为弥补市场失灵的一种重要手段。
  2经济法发展理念的转变
  2.1国内市场无法满足授权经济法的基本前提
  根据西方市场经济的演变过程来看,我们不难发现授权经济法的基本前提主要有两个:①市场经济高度繁荣;②政府权力受到限制。政府权力受到的限制不仅包括程序法上的限制,而且包括实体法中的限制,即政府权力作为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是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自身的能动性的基础之上再进行调节。市场失灵需要由政府采取相關措施进行调整,同时市场失灵也属于一个零界点,只有在经济充分发展,市场高度繁荣的时候才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状况,否则也不能使用政府手段来主动进行调整。而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并不完全具备以上两个前提,国内市场相关机制仍不成熟,如金融领域的银行业仍旧基本为国家所垄断,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一些有政府支持的中大型企业占据相对优势,从而使市场竞争秩序发生混乱,无法形成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虽然宪法、行政法都对政府权力进行了明确的限制,但是经济法自身对政府权力在市场调节中的作用也应做出相应的限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排除盲目追求私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对政府权力利益以及寻租利益进行排斥。对权力进行控制的目的与市场经济最终追求的目的存在内在关联,所以将控权功能融入到经济法中也是合情合理的,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发挥国内市场经济的独特优势。
  2.2经济法控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2.2.1以权力市场化规制为主体
  在生产社会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权力对经济的过分干预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地方政府权力过大,从而处于地方保护的目的限制竞争,阻碍了商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也加大了产品流通过程中的成本。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进行干预,严重损害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在这样的现状之下,私权利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因此,经济法需要以行政权力作为主要的规制对象,明确行政权力在市场调节中的地位,从而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相关《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中都有对于行政监管部门权责的限制,从而有效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缩小行政权力的范围。
  2.2.2明确投资的边界以及相关决策程序
  我国国家投资经营的范围主要限于提供公共领域的物品,协调有效需求等方面。与行政垄断不同,国家投资经营是市场经济本身的一部分,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为行政权力的扩张提供了相应的空间,如某些领域的国有企业利用其自身的优势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因此,要严格明确投资的边界以及相关决策程序,引导国家投资经营走上良性竞争的道路。
  2.2.3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参与性与可诉性
  目前国内已有相关法律涉及对经济权力的控制,在此基础上,需要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宏观调控基本法》,从而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的参与性与可诉性,明确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具体程序,并且强调其在决策过程中所发挥的参与性功能。再者,要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从而有效增强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切实保护私权利主体的利益。
  3行政法与经济法控权的分野
  行政法与经济法控权的分野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行政权与国家调节权的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行政权力是对整体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护,是一种常态化的执行权。而国家调节主要是在经济法领域,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调节,具有对市场失灵所引发的后果进行救济的性质,是一种非常态化的执行权。②违法性审查标准不同,由于行政行为主要由《行政诉讼法》进行调整,所以其所依据的违法标准是“合法性标准”,而经济法中的违法性标准则重在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并且分析损害结果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③法益保护的指向之异,行政法重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从而平衡政府权力与普通公民之间不对等的关系。而在经济法中,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需承担更加严格的责任,从而保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4结语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影响政府权力的行使,在转型的重要时期,需要结合我国国内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有效协调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实现由授权到控权的转化,最终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