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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民法法典化运动中的知识产权法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5日
 1 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近现代发展道路 
  由于近代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诞生了知识产权。近现代知识产权法制度的开端一般认为是三部法典的制定,即1623年英国制定的专利法——《垄断法》,和1709年英国制定的著作权法——《安娜法令》,还有法国1857年制定的第一部商标法——《关于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1]。知识产权法是由英国创始的,后来又被大陆法系所移植,这是其在近代欧洲的一个发展过程。英国的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有着各自不同的选择。英国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发源地,其对知识财产的确认,标志的财产的观念从具体的、物质化形象转变成了抽象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即知识产权。在英国自己的传统法律观点里,也没有形象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近代欧洲大陆的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在罗马法建立的体系的基础上所做的新的改变,这一法律体系近代欧洲大陆的国家在罗马法编纂的体系的基础上做出新的法律构造,在此基础上的财产权体系和物权制度是以物权和债权为主要内容,所有权是它的核心上。 
  在近代法的时期,知识产权法是一种理论概括,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的统称,这是一种虚设的说法,也就是说,各项知识产权法在立法文件中并没有实现体系化[2]。近代知识产权的出现是财产领域在罗马法以来的一次重大制度改革和法律变革。知识产权法在进入20世纪以来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它的基本规范在不断被完善,保护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知识产权法的一体化和现代化趋势正在日益明显。从此时开始,知识产权法开始被很多大陆法系的国家编到民法典中,第二次的民法编纂运动由20世纪90年代开始,并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 民法“入典”的方式 
  立法者和法学家们对于知识产权法被纳入到民法典中并没有过多的争议,但是对于知识产权法要通过哪种方式被纳入到民法典中,就有着各自不同的看法,从民法的编纂体系来说,知识产权法有这样几种方式被纳入到民法典中,即纳入式、糅合式和链接式[3]。 
  (一)纳入式 
  顾名思义,纳入式即是在民法典中全部纳入知识产权法的内容,让它和物权、债券、继承权等一样,单独成立为一编。纳入法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俄罗斯民法典》,这也是后社会主义国家中民法典制度的一个重要代表。这部民法典是知识产权法“入典”的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它里面在“知识产权编”纳入了很多内容,这是最集中和完整的对知识产权作出规定的一部民法典,到今天为止都没有哪一部民法典里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比它更为完整详尽。这一总体移植类型的知识产权法“入典”方式,使传统的民法编纂体系得到改革,并且推动了知识产权体系化的形成。 
  (二)糅合式 
  糅合式是把知识产权和一般的物权整合到一起,规定在“所有权编”里面,这里的知识产权被当成是无形的物权。从民法的编纂体系上来讲,糅合式和纳入式都是将知识产权整体纳入到民法典中,但是从编章的结构上来讲,知识产权是被传统财产权制度吸纳,并非是独立成编。糅合式的立法法典例子是《蒙古民法典》,该法典没有使知识产权独立成编,而是将知识产权作为一般的民事权利融入到法典的体系当中。《蒙古民法典》同化了知识产权和所有权,使传统财产权体系在不改变民法典的外观形式下被赋予新的内容。糅合式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结构性处理,使其直接适用于米饭规范中,这样做不仅瓦解了知识产权原本的自由体系,也使得传统物权制度的基本框架被破坏了。 
  (三)链接式 
  链接式指的是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保留专门的法典,但是民法典会对其作出概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链接式有三个典型的例子,分别是《意大利民法典》、《越南民法典》和《乌克兰民法典》。其中,《意大利民法典》是在法典化运动中较早将知识产权“入典”的法典。这一法典肯定了知识产权的私权地位,但是没有对知识产权作整体性的编排,其中所涉及的权利类型比较缺乏包容性。欧洲的大陆国家在进行民事立法时,大多对这一法典进行了参考,美洲国家的民法典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其影响。 
  知识产权法在现代日益受到重视,现代民法典中把它编入进来,既体现了民法典编纂中的创新精神,也使得民法典能更加配合时代发展的潮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的需要。 
  3 我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历程 
  在20世纪90年代末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时,知识产权法典化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立法者和学者们对于知识产权的“入典”大多没有意见,但是对于知识产权以何种方式“入典”则有着不同的说法。结合我国的历史背景和目前社会经济情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的道路,应该采取两步方案: 
  第一步首先要意识到,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法典化必须先要承认知识产权的私权地位。《知识产权协议》中明确表示了知识产权是私权,这就意味着,虽然知识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的形式,但是它和财产所有权在基本属性方面都没有差别。民法法典中不能缺少知识产权的存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的完整的财产权体系,才是民法典中应该有的法典体系。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接纳也会使私权的体系更具有完整性,包含的内容更加全面。我国的民法典中应该既有对外来的优秀的民法典制度的吸纳,也应该有立足于国家现实,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基础上的改造。《民法通则》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是我国在民事立法上的一大创举。 
  第二步,在确定知识产权“入典”的重要性后,也要清楚知识产权法“成典”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法立法这一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社会大众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知识产权法的重要性还没有一个深入的观念,这使得知识产权法的编纂和发挥都受到了阻碍。编纂法典是对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最高的追求,知识产权法典编纂的过程应该是理性的制度安排和科学的立法技术的运用。只有这样,知识产权法的真正作用和重要性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通过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才能使知识产权的概念在人民心中更加深入,使大众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体系化的知识产权法与各种知识产权单行法比起来具有更高的价值和更多的优势,并且能使知识产权法的整体效应更好地发挥出来。目前情况看来,知识产权法典化在我国还将经过漫长的发展时期,當前主要任务是让知识产权“入典”,让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被人们所重视,保障人们的知识产权,在此之后,我们将迈向“成典”的更大的目标。 
  知识产权法典化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能使知识产权私权的概念得到贯彻,从而使知识产权系统化,使我国立法的层次得到提高,也能使人民群众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保障知识产权的司法公正。由于自身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完整纳入到民法典中还会存在着不小的障碍,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要制定出一部成熟的《知识产权法》还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是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发展进步,制定出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结构严谨、内部协调、科学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制度终将会成为现实。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