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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陕甘宁边区的民事立法及其对当代民法典编纂的启示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5日
当代中国的民法典已经进入国家立法的快车道。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如何使民法典更適应于中国的社会、文化,以及如何厘清民法与政策、民法与商法、民法与民俗习惯等方面的关系,各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山毫无疑问,主要源自欧陆的现代民法学说发展日益成熟,民法典编纂技术日新月异,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中国自然需要积极取鉴。但要使民法典真正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就不能不关注中国民事立法的过去与现在。陕甘宁边区作为革命以来,尤其是抗战以来的“模范区”,在民事立法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留下了可贵的经验。对陕甘宁边区民事立法的研究,不仅有助于认识中共在革命时期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初期探索,也有益于理解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政治、社会、文化背景。由于战时环境,民事立法技术匮乏,陕甘宁边区的法律制度相对粗疏,本文所称“民事立法”泛指当时与人身、财产有关的法律制度,并不一定与现代“民法”一一对应。 
  一、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 
  陕甘宁边区是在“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国共实现再次合作后,于1937年正式成立的。在国家宪制的层面,陕甘宁边区应该属于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之内,但在政治现实中,边区的法律又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的程度又随国共关系的演变而变化。就民事法律而言,国民政府的“民法”一度是边区民事法律的重要渊源,此外,边区的民事立法,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民事习惯等,都构成民事法律的渊源。 
  边区各级法院在1944年之前,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援用六法全书的情况。有统计表明,在1942至1943年间,边区高等法院负责的86个案件中,二审判决的案件有46个,其中援用六法全书的案件达29个,其中多数案件适用了“民事诉讼法”,十多个案件援用了“民法”,在整个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占比达63%。如“王树昌与张鹏九买卖土地优先权”案中,援用了“民法”第919条的规定:“出典人将典物之所有权让典他人时,如典权人声明提出同一之价额留买者,出典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边区基层法院,也有援用六法全书的情况,并且更多地是援用“民法”。边区各级法院援用六法全书,除了当时民事审判中缺乏法律依据,法律专业人才的任用,更重要的是统一战线政策营造了较为宽松的政治氛围。因各种原因,边区法院对六法的援用尽管自1943年下半年即停止,但国民政府之民事法律已经构成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的渊源之一,当无疑问。 
  基于土地改革、减租减息等革命政策需要,陕甘宁边区制定了部分民事法规,从大类上区分,主要有土地、婚姻、债权等几个部分。就土地问题,1938年4月颁布了《土地所有权证条例》,该法对土地所有权证的性质、颁发,及登载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成为边区最早的民事立法。1939年,边区颁布了《土地条例》,确定了土地私有制,对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进行了规范。1943年制定了《土地登记试行办法》,1944年又有《地权条例》与《土地租佃条例》,对土地的权属、登记、租佃等作出规范。婚姻法制是边区民事立法的另一个重要领域,边区早在1939年就制定了《婚姻条例》,1944年公布《婚姻暂行条例》,其间还针对抗属婚姻制定了《抗属离婚处理办法》,较好地实现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政策主张。为适应减租减息的政策,陕甘宁边区还制定了规范地租、处理旧债等问题的法令,如1938年《关于边区土地、房屋、森林、农具、牲畜和债务纠纷问题处理的决定》,1941年《陕甘宁边区债务条例》等,对偿债原则、利息限额等作出了规范。 
  党的政策是否构成陕甘宁边区民事法律的渊源,既有研究对此存在争议。一般而言,政策是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它与国家立法存在根本性的区别,政策与法律在制定主体、规范形式、实施方式、稳定程度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在陕甘宁边区,政策和法令的区别并不十分清晰,在司法实践中,政策和法令一同被视为法律渊源,都可以作为判案依据,而且二者的效力等级、优先顺序也无明确规定。这使得党的政策也构成边区民事法律的重要渊源,如土地问题,尽管制定有几个“土地条例”,但1942年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及1943年《西北局关于进一步领导农民群众开展减租斗争的决定》都深刻地影响着边区的土地法制,甚至成为相关民事案件裁判的重要依据。 
  陕甘宁边区地处偏僻,传统社会的民俗习惯仍然有很大的延续性,在一般民众中也有很大的影响。作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政法工作之一,边区民事法律自然不能完全排斥民俗习惯,尤其是与党的政策不违背的习惯,构成边区民事法律的重要渊源,这主要表现在土地、婚姻法制中。边区高等法院不仅重视本文由论文联盟//www.LWlm.COM收集整理习惯在司法中的运用,还利用“法律研究组”对各地司法人员进行培训的机会,对各县民事习惯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六十余项民事习惯。在婚姻方面,有“早婚普遍”、“存在童养媳”、“交钱(彩礼)才有亲,无钱无亲事”、“普遍实行买卖婚姻”等;在土地方面,有“交够当价不给当约”、“怀揣石头三年热,地种三年如母亲”、“复卖谢土地”、“土地典卖,族人享有优先权”、“卖地不卖坟”等。此外,还发现有不少继承、收养、丧葬、寄存等方面的习惯。当然,对收集整理来的民事习惯,边区司法机关进行了仔细的选择和甄别,根据党的政策与民事立法,对合法合理的习惯予以认可、运用,对个别落后的习惯则进行改革,乃至取缔。从边区民事立法及司法的实践看,“在边区民事法律的各个领域,均承认了善良风俗习惯是边区民事法律的重要渊源”。这也使得边区民事成文法与习惯法呈现出互补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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