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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民法适用解释中政策导引之价值维度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3日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我国民事立法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但大量新增设的民事法律制度却未能在纷繁复杂的民事纠纷中发挥人们预期的功效。作为纸面上“应然的”法律,必须通过法官的解读与操作,方能成为“实然的”真理,由此,民法的适用解释就成为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司法环节。民法适用解释源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国内学者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探讨往往局限于程序法层面,而对民法适用解释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参考依据论述较少。应当看到,在私法社会化趋势的影响下,法学者们扮演的不应仅限于权威规则的解释者与适用者的角色,不仅要“为权利而斗争”,也要学习像公共决策者那样去思考,调和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在多元利益格局中寻找最佳的平衡点[1],即需要以法政策学的视角来观察吸纳信息并输出智慧。
  法政策学以功利主义为其哲学基础,将民法视作政府贯彻公共政策目标的政治工具,从一开始就将自己定位于对社会生活秩序的观照和回应,缘此具有了超现实的理论导向和实践品格[2]。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法律的社会性变革必然会受到政策的浸润,即便是对能将原则、规范、责任有机结合并体系化为自洽的民事制度而言,也不例外。《民法适用解释的政策性检视》一文从民事法律适用解释的角度,通过对民事政策在规范司法审判自由裁量权中发挥功能的基础进行探究,并对“民事法律适用解释中对相关政策的检视,来克服民事法律在应付诸多新问题、力图保障一个正在变化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民事利益之间的平衡等方面的局限性”[3]。这一研究视角,在中国经济转型的新时期和司法解释大量呈现的背景下,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民法适用解释政策介入的必要性
  (一)提升法律的动态性
  强调法律的动态性,主张法律随着实践发展而演变,这是法律现实主义的重要观点。由于社会处于生生不息的变化之中,法律往往追不上社会变化的步伐,因此有必要经常审视法律和社会之间的距离[4]。
  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民事领域的民事活动进行导引和规范的法政策,是国家对民事立场所表达的观点和态度,是国家处理其民事领域事务的一系列路线、方针、原则和指示的总和[5]。在英美法系,公共政策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具有发展性、开放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何种行为违背公共政策、是否以及如何对之提供救济皆由法官根据个案进行判断[6]。《民法适用解释的政策性检视》将民事政策界定为国家在处理民事事务时采取的具体措施——能引起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产生、变更、终止的民事法律后果。并将民事政策指向国家对民事活动的认识与管理,是国家对民事活动的导引和规制,指明民事主体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做什么,规定哪些行为受鼓励或哪些行为受限制[7]。相比英美法关于公共政策定义的原则性与抽象性,这种民事政策内涵更为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可以作为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利益衡量的直接或间接的参考依据。
  诚如柏拉图所言:“法律是刚性的,它会束缚政治家统治的手脚。相反,政治家的统治全凭其知识,可以随时应变制订出一切必要的措施,能够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和满足特殊的需要。”[8]政策介入民法适用解释的优势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政策颁行的程序具有不稳定性,不如法律制度复杂与严谨,从而使政策能及时应对和解决当下社会所发生的各种急需解决的矛盾冲突;其次,从调整范围来看,政策比法律制度调整的社会关系更为广泛,政策可以对那些尚未达到法律层面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最后,政策的灵活多变性可以补充法律治理的不足。对于那些处于变化中的或新的社会关系,由政策进行调整比起制定法律规范更为方便、经济、可行。
  总而言之,将政策纳入民法适用解释,能弥补社会有机体法律之治的欠缺,有利于解决我国现代法律所存在的形式法源与事实法源的脱节与冲突,防治私法制度设计在审判实践中的落空与扭曲,也缩短了法治由静态的法转变为“活法”的进程。
  (二)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将法律作广义理解,可以重新解读马克思的名言“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是联系多方的桥梁、纽带,法庭是两造竞争的平台、场所,在法官这一国王、统治者的主持下法律世界得以展开[9]。从这个意识上讲,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得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法律精神的实现。法院就公共政策问题做出决策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改变了社会的利益分配格局,影响了国家的决策、相关产业的发展、数量庞大的现实或潜在当事人的切身利益[10]。而如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公共政策领域的适用,也成为民事成文法与民事政策在司法领域共生与互动的关键。
  在英美法系,法官对公共政策的援引是通过将实践中不断生成的判例组合进既存的法律体系之中;在大陆法系,成文法固有的逻辑性与抽象性使得法官对个案裁决的规范化更为复杂而艰巨[11]。我国的民事政策为法官提供了相对权威的用来解释成文法的依据,同时,民事政策介入民法适用解释,也为国家意志进一步作用于具体民事纠纷提供了路径。本质而言,国家制定民事政策的目的是针对民事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而进行的价值分配,是民事利益在民事主体间的分配过程,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民事政策对民事问题的处理而得以实现。民事政策产生的社会基础在于民事生活秩序的维护和民事主体利益的供给,其本质功能是维护民事主体生活的公平与正义[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