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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不当得利案例解析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16日
原告诉称:XX年3月13日,被告与上海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约定购买惠南镇文师街XX弄X号XXX室房屋,房屋总价534,200元,首付款194,200元,商业贷款340,000元。
XX年3月19日,原告向某某公司汇款194,200元用于支付被告房屋首付款,之后又陆续代被告支付了该房屋的建筑垃圾清运费350元、地籍图图纸费25元、查询费30元、燃气开户安装费900元、房地产登记费280元、电表分时安装费100元、房屋维修基金2,805.75元、印花税160元、房屋契税8013元,还代被告归还了房屋贷款及邮寄费26,338.70元。上述款项共计233,202.45元,被告均未归还。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233,202.45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其购房是事实,房屋的首付款系原告帐户汇入某某公司,但原告帐户的该笔资金系其与原告共同合作在浙江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做外贸生意时赚取的其应得的分成,不存在由原告垫付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银行存款回单及为房屋所花费的费用的相关票据系其居住在原告处时,被原告窃取,原告并未帮其垫付过相关费用,上述费用均由其自行支付。
法院审判
一、通过原告帐户汇入某某公司的首付款系原告的资金还是被告的资金。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原告户名帐户内的资金中有被告的份额,也
未能证明该帐户系原、被告共同的资金帐户,故本院认定通过原告帐户汇款入某某公司的首付款系原告出资。
二、已支付的相关的维修基金,房屋契税等费用及归还银行贷款等的资金系由原告垫付还是被告自行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上海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证明,不符合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
不具有有效的证明力,且被告并无证据证明相关票据系被原告窃取,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认定上述费用均系原告支付。
上述款项的承担人是被告,现由原告实际承担,由于原告对此举证不能,故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承担返还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人民币233,202.4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付原告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案情解析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 一方获得利益。
2、 他方受到损失。
3、 以上两者间存在因果关系。
4、 无合法依据。
二、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1、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2、 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
3、 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
4、 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5、 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通过非法途径侵犯了他人权益的,终究要还给他人,通过对本案例的详细解析,相信我们能够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去主动获取自己的非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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