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为了泄愤女演员微博发“小三”裸照,是否侵犯她人名誉权?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3日



一、案情简介:丁某在新浪微博上发布关于范某的不雅照片2016年9月,南京鼓楼法院接收了一起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原告是20岁的女孩范某,被告名叫丁某,是一名30岁的少妇。在诉状中,范某称,2016年5月15日,丁某用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了关于自己的不雅照片。因为该微博账号有众多粉丝,微博发出后造成的影响巨大,给自己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范某认为,丁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丁某向自己书面道歉,并在其微博上连续15天持续道歉,并判令丁某将其掌握的不雅照片全部删除,此外,再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1500元及诉讼费907元,合计10万余元。案件开庭后,被告丁某在法庭上爽快地承认了事实。她说,自己确实于2015年5月15日晚七八点左右在微博上发布了范某的裸照,但已经于次日中午左右删除。发布的内容除了有范某的裸照,还有范某正常的自拍照,以及范某微信的信息资料内容。“我认为我的行为达不到对范某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即使对范某构成精神损害,损害数额也没有她主张的那么多。”丁某称,自己只同意书面及在微博上向范某道歉,但不同意赔钱。至于范某所说的自己掌握的不雅照片,已经全部删除了。为泄愤,微博发“小三”裸照。原来,丁某是一名女演员,经常在外演出。长此以往,丁某的丈夫赵勇找到了机会,与年轻的范某发生了恋情,而丁某得知此情况后极为愤懑。2016年5月15日晚,丁某趁赵勇不注意,将赵勇的手机偷偷拿走,果然在其中发现了大量范某的照片,除了生活照之外,还包括部分裸照。看到这些照片,丁某感到眼前一阵发黑,她觉得一定要让“小三”受到惩罚,以泄心头之恨,于是,便发生了上文所述的在微博上发送裸照的事情。照片发出后,引起众多跟帖及评论。次日上午,范某去南京某公证处对丁某发布的微博内容进行了公证,支出公证费用1500元,随后又报了警。警方与丁某联系后,丁某即时删除了涉及范某的微博内容。当日晚7时许,范某在一家寺庙大门口意欲自杀,好在当时周围有很多吃完晚饭后外出散步的群众,发现了范某的异常并迅速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范某送往附近医院包扎了伤口。在医院,范某仍然表现出自杀的倾向,民警见此只好将范某移交到辖区派出所,才最终平息了范某的情绪。二、法院判决:丁某侵犯范某名誉权,被判赔9500元对于自己和有妇之夫发生恋情的事实,范某并不否认,那么,丁某将丈夫手机中存有的范某的照片发到网上,到底算不算侵犯名誉权呢?对此,鼓楼法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方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予以认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丁某出于泄愤,擅自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范某的裸照,引致众多评论及跟贴,丁某主观上具有过错,范某为此报警并在心理上产生较大压力,进而产生自杀倾向,应认定丁某所实施行为给范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据此,鼓楼法院认为,丁某所实施的行为已造成对范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丁某应向范某书面道歉并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道歉函以消除影响。范某为取证所支出的公证费用1500元,丁某应予赔偿。三、律师说法:利用微信微博败坏他人声誉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丁某应赔偿范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丁某陈述其已删除了所掌握的范某所有的不雅照片,范某目前亦无证据证明丁某仍持有其不雅照片,法院对丁某的陈述予以采纳。范某主张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并无法律依据,对范某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的判决。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有很多方式,但如果采用违法的形式来进行,逞一时之快,不但不能维护自己权利,还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在网络应用不太发达的时代,南京的名誉侵权案件很多都发生在小区邻里之间,形式基本都是口头诽谤,或者在小区内张贴“大字报”之类。随着网络论坛的兴起, 特别是微博和微信等自媒体勃兴之后,名誉侵权的“阵地”迅速向微博和微信转移。微博微信具有公共属性,每句话都可能被转发出去,并被不特定的人群所浏览和阅读。所以,利用微信微博散布不法言论、攻击诽谤他人、败坏他人声誉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发谣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