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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车子被朋友卖掉,该如何维权?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8日
案例:
因为要到外地出差2年,甲便将自己的汽车托付给朋友赵某保管。等甲回来后,赵某说他怕汽车放在家里不安全,已将汽车以10万元卖给了二手车行,且告知二手车行汽车是代朋友保管的。请问甲该如何维权?
因为赵某无权处分汽车,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因此有两种选择:
一是追认赵某的行为,那么赵某与二手车行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你得到卖汽车价款10万元;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是拒绝追认,那么朋友赵某与二手车行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且二手车行在买汽车时已知汽车不是赵某的,并非善意取得,因此你可以起诉二手车行、赵某要求返还汽车。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但问题的关键是:无处分权人出卖他人财产,如果未获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未取得处分权,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成为审判实务的疑难问题!
首先,先说说什么是无权处分。典型的无权处分少有争议,例如: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抵押他人之物。然而,争议较多的是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处分财产的,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因为出卖人为共有人之一。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关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应分两种情况:
1、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财产的皆为无权处分;
2、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未经占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的,也属于无权处分。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未经财产权利人同意便将其财产出售,在此类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但是对合同标的进行处分的行为。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的一种,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状态是:
①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
②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转为有效的合同;
③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人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不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④如果合同转为无效,而第三人为善意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除非事后取得的处分权或权利人追认而取得处分权,不然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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