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成功案例

碰瓷者与防碰瓷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7日


5月4日,游客梁先生开车经过广西防城港港口区西湾路十字路口时,遭遇一名男子碰瓷。在交警到达现场取证时,现场目击的市民纷纷站出来为梁先生作证,还了梁先生一个清白,且当时监控也正好记录了男子碰瓷全过程。

碰瓷者“艺高人胆大”,为了讹诈成功,竟然不顾个人人身安危,“以身试车”。碰瓷者抓住开车者“财大气粗”、“大事化小”和急于行车的心态,总是一次次侥幸得手,让道路通行蒙上了一层无奈的灰霾,也间接诱导交通事故肇事者萌生逃逸心理,足见碰瓷不是一个人、一部车、一点小钱的小事,而是整个社会的法治“牛皮癣”。

一、“碰瓷”与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范,行人故意冲撞机动车造成的损失,机动车一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即使造成人员的重伤死亡。这也是旨在遏制“碰瓷”恶习。然而法律只能在理想的状态下进行规定。而“碰瓷勇士”们常常出新招与法律斗智斗勇。有的“破釜沉舟”,先自断肢体,再“临危”冲撞;有的演技熟练,“令人动容”;有的组团演出,气势浩大;有的直接使用拍戏血浆增加“事故”恐怖视觉效果。我们无法准确判断是“车碰人”还是“人碰车”。一般认为,机动车致行人损伤的事故责任是无过错归责。也就是说,受害者无需证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只要有相关的损害结果,事故行为和损害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要求向机动车一方求偿。而机动车一方必须证明受害者故意,才能免责,而现实中,受害者故意难以认定。

二、反“碰瓷”招数多

(一)镇定处置。

不要被“碰瓷”事件吓破了胆。即使是第一次经历事故,也要提前做好反“碰瓷”的准备。即便是真的发生事故,机动车一般有交强险和其他商业险,事故责任一般由保险先行赔付,因此,不必慌张。“碰瓷”们通常利用“菜鸟”们的紧张心理成功敲诈。

(二)及时取证。

无论是保险还是诉讼,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行车人的合法权益,揭露“碰瓷者”的丑恶行径,机动车驾驶人要及时拍照、录音,保留证据。寻求的目击证人帮助。留意周边的监控。司机也可以事先安装行车记录仪,以防止恶意冲撞。不但可以震慑“碰瓷”,还可以获得有效可用的证据。

(三)不要随意“私了”。

“碰瓷”们的目的是讹诈得手后能够及时脱身。如果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反而容易暴露。因此,司机们在发生突然的事故时,不要着急“私了”,通过法律程序,既可以“反碰瓷”,也不会增加赔偿成本(即使真的造成事故)。

三、全民“反碰瓷”要提倡

本次的“碰瓷”事件,可谓受到现场证人的“千夫所指”,“碰瓷”行为无所遁形。在交通如此发达的今天,自驾出行成为人们的重要出行方式。我们可能就是下一个“被碰瓷者”。如果现在你沉默不语,明天当你身临“碰瓷”事件时,他人也将是事不关己的“旁观者”罢了。给“碰瓷者”的戴上正义的锁链,让他们不能在道路上肆意“狩猎”,毕竟,谁都不想成为下一只小绵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