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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二十年后打老师宣判:教育之痛与法治之疾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7日

作者: 刘京成男子20年后当街殴打老师”一案今日宣判,常仁尧获刑一年半。
栾川县法院目前仅公示了结果,判决论证、释理还无从知晓,但公众最为关心的也就是这个过程,所以,我可以从“寻衅滋事罪”的角度为大家简要分析:
1.寻衅滋事罪作为法学界众所周知的口袋罪,一直饱受争议,在当下刑事政策中有愈演愈烈趋势。
常仁尧所为是否构罪呢?
法条很简单,但对于事实,我们需要一分为二看待,即殴打与上传视频两个行为。
殴打源于童年阴影,事出有因,显然不符合寻衅滋事“无事生非”的构罪要件。
公诉人定罪逻辑很简单,现在常某打老师的视频足以证明殴打行为,但老师体罚学生的证据呢?
刑事诉讼中定罪,需要排除合理怀疑,“老师打学生”的可能,碍于时间过长,无法取证而无法证实,但事发后老师的举动,加之中国教育中体罚的顽疾,我认为存在这种可能,无法推翻就不能定罪。
否则为何出庭的证人只有老师的同事,没有学生呢。
不能简单的将报复行为,等同于无事生非。
2.视频传播过程,常某是否需要对其负责?
有时候,一段文字、一段视频发出来后,其产生的影响是不可控、也无法估量的。视频是否由常某拍摄、上传、广泛传播,需要根据证据来判断,我无法妄下定论。
但我依旧认为,即便视频由其发出,他的行为也不至于追究刑事责任。
传播是一个分阶段的过程,初次微信群里几十人小范围的传播确实是可以预料的,但后期在网络中大幅传播,甚至在教育界中引发了“尊师重教”的讨论,上升成了社会舆论,是没人能预料到的。
殴打行为与扰乱秩序之间不存在时、空上的因果关系。
殴打他人,没有造成轻微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相对刑事追责,更为合理,符合刑罚相适应的原则。
退一万步说,即便要定罪,对这种争议较大的案件,采取“实报实销”的做法更为合情——关了多久判多久。
3.我反对体罚学生,也反对报复老师,两种都是低级暴力的体现,一时的得失只能暴露出愤怒者的无能。
同时,作为法律人,更反对不加限制地扣“寻衅滋事”的帽子。
寻衅滋事由被废除的流氓罪分化而来,不少案件中我们都能看到这个罪名的身影;
发言不当被套进去、维权过激被套进去、揭发贪腐被套进去、撕了条幅被套进去…
原来有些人并不是小流氓,大恶霸,只是普普通通、单薄无力、维权无门的老百姓。
当我们为某些社会性案件中的恶人有罪兜底处罚拍手称快时,殊不知对于法律的滥用,其实也是另一种恶。
因为你不知道这把铡刀何时放在你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