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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侵犯软件著作权足以构成犯罪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1日

是否存在隐名合伙的法律关系,并不是由隐名合伙人去证明自己,而是应该是显明人对外承担举证存在法律关系的责任。一家企业如果需要对外承担责任时,应该由显名合伙人优先对外承担责任,显名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之后,再根据与隐名人之间的合约再另行分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根据两共同侵权人侵权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确定的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公平合理。法院可以确定由两侵权人程度鉴定费。
  二、案件详情
  1997年,北京某研究所就自行研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名称为BECS-03B电脑绣花机的计算机软件控制程序向国家版权局计算机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同年7月3日核准:“经审查,推定该软件的著作权人自1993年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北京某之一客户江苏省海门市B电脑刺绣机公司自1995年起向北京某订购含该软件的电脑绣花机控制箱90台;但1996年开始,没在想北京某订货。但B公司在1996年、1997年仍大量生产并向外宣传,而B公司使用的现生产设备所采用的含计算机软件的电脑控制箱大多是“A科教仪器厂”的产品。据此,北京某委托北京华翔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做了购买公证,并依据控制箱之芯片得出的控制软件的机器码程序和反汇编程序与其自身研发的软件的机器码程序和反汇编程序完全一致。北京某研究所遂诉至法院,
  三、律师办案经过
  通篇法律意见书,以事实为基础,以证据为支撑,洋洋洒洒,万字有余!以汪律师为首的软件著作权律师专业技能,集思广益,协调分工,缜密推敲,寻找漏洞,在查清案件事实,搜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对公安机关的各项指控一一击破。
  四、法院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查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办案评析
  广东长昊软件著作权律师专业评析该案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被上诉人北京某研究所的电脑刺绣机控制程序,构成对被上诉人北京某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现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常常需要介入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以形成可信度较强的证据,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鉴定结论作为言词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一种在确定罪与非罪、此罪和彼罪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要强化证据在诉讼中的核心作用,就要求我们彻底改变单一获取证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的任务就是运用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与案件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作出合乎科学的结论,为查明案件提供证据。鉴定机构为达到鉴定目的,将北京某的源程序汇编成目标程序后跟原告电脑刺绣机芯片的目标程序、负担仪器厂电脑刺绣机芯片的目标程序分别比较,确定北京某与A仪器厂电脑刺绣机软件程序的相同程序,该鉴定方法得到法院许可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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