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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购房者如何起诉维权?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16日
近年来关于购房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购房合同中一房二卖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
原告胡某卿与被告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89日达成了购房意向:原告购买被告沂兴公司位于费城镇中山路南端明珠花苑9号楼101号楼房一套,并于当天交给被告沂兴公司定金50 000元,当时被告的经办人承诺半个月后交齐购房款即给钥匙并给办理房权证。2013823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沂兴公司(出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87 944元,出卖人应于20108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原告又支付给被告沂兴公司购房款130 000元。后被告沂兴公司作为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将原告所购楼房交付原告。另查明,被告出卖给原告的楼房,被告已于20061017日卖给了杨某平,杨某平在费县房管局通过产权登记取得了涉案楼房的所有权证。200898日,杨某平又将涉案楼房卖给了李某文,并到费县房管局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因损失赔偿事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双倍返还原告所交购房定金50 000元,承担赔偿责任180 000元,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被告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某卿损失142 411元,返还原告胡某卿定金37 589元,共计180 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胡某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是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出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典型案件,也是对合同法第54条中关于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被撤销的适用。同时本案也对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原则与定金罚则并存时应如何适用作出阐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惩罚性赔偿原则并非以“双倍返还”为限,双方当事人愿意在合同中加入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可以视为双方给自己可能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额外保护措施,法院对此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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