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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财产刑执行的问题与建议(二)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3日
二、关于加强刑事财产刑执行的建议
  1.加强顶层设计
  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是法律条文,只有条文足够具体、可操作,才能给执行人员增加执行“底气”。尤其是对于财产处置规定的细化和公检法财产保全责任的明确规定,有利于增加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到位率和财产变现率;还应打破刑事财产刑、民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壁垒,在制度上对三者从立案到财产处置进行一体化的“顶层设计”,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增强执行具体操作性和规范性。同时随着我国刑法罪名的不断增加,也应重视对于刑事财产刑方面的立法,争取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加强法治宣传,强化群众法治观念
  通过加强法治宣传,强化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法治意识,转变人们重视主要刑罚而轻视附加刑的观念,敦促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自动履行。推动建立信用社会,增强人们的信用意识。尤其要加强源头宣传,在刑事案件立案时就要向被告灌输法治观念、刑罚观念,还要加强违法严重性的宣传,引导被执行人树立主动履行的意识,做到思想上不想违法,行为上不敢违法。
  3.加强联动协作,变单打独斗为综合治理
  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仅仅依靠法院单打独斗是不够的,需要的是综合治理,尤其是要加强公检法的协作。法院在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方面的措施和公安还是有区别的,而对于此种刑事财产刑的特殊案件,被执行人在狱中服刑,其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混同比较明显。如何界定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和查控的及时性显得非常重要,因此还需借助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手段,做到信息技术共享。
  如果说公检法等机关的综合治理是横向的协作机制,疏通了信息互通互享的通道,强化了执行的强制措施,那么先行调查、先行登记、先行查控,建立财产线索移送机制则是纵向的协作机制。侦查机关在财产的查控方面具备先天的时间优势,其处于案件流程的“起点”。而刑事财产刑进入强制程序则处于案件的“终点”。二者存在着巨大的时间差,所以“起点发力”将使刑事财产刑的执行进入快车道,赢得更多的时间,获得更多的事先准备。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实行先行调查和登记,这将大大减少在执行阶段调查的时间成本,也增强了执行阶段查控有效性和针对性,可以快速、准确的将财产变现发放给被害人或上缴国库,维护法律的威严。
  不同于先行调查和登记可以适用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先行查控则需要设置“天花板”。由于查控措施会对犯罪嫌疑人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冻结账户、扣押车辆等,先行查控的采取则需要设置一定的够罪条件,同时对于查控的不同对象则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在财产做到有效查控的同时,需要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生活。如果先行查控制度可以落实到位,那么将是执行的一个巨大裨益。法院执行部门则可以直接处置查控的财产,大大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增强执行的效果及法律的权威,同时也是杜绝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有效途径。
  4.规范罚金或退赔的上缴主体,规范罚金上缴、退赔工作机制
  部分案件罚金上缴、退赔主体和实际执行法院分离,增加了案件执行的时间成本和举证成本。规范罚金上缴、退赔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针对性的解决被执行人的执行问题,避免没有必要的强制措施的采取。同时公检法根据刑事诉讼法又明确了各自罚金上缴和退赔的实施细则,实践中,为避免不同细则指导下产生的实施冲突,有必要规范统一罚金上缴、退赔工作机制。虽然罚金或退赔的主体具备多元性,但要建立罚金上缴和退赔信息的沟通平台,加强罚金和账户的统一管理,避免已经履行完毕的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5.建立和完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
  加强法院与监狱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和完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与减刑、假释挂钩的正向激励机制。不能只考虑单纯服刑而忽视出狱后的生活状态,在狱中要加强信用教育,可以通过请法院执行干警去狱中讲课等方式,增强服刑人员的法治观念和诚实守信思想。同时,要鼓励被执行人亲属有能力履行的帮助被执行人代为偿还,相关情况通报当地村委给予表扬,强调家庭观念和社会责任。
  笔者相信,在多方的合力下,刑事财产刑的执行能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惩戒犯罪、彰显司法公正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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