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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省思与修正(二)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3日
二、省思:诉源治理的困顿析解
  (一)立法的抵牾
  考察刑诉法发展史,构建的审理程序趋于健全,问题在于,把速裁程序与独任制对应、普通程序与独任制分开,加之简审程序存在杂糅现象,如此看来,在实务中如何取舍反而成了难题。概言之,在“二简”程序的适用过程中,充斥着大量非效率性价值因素,殊不知,如此将诉讼效率、被害方权益“捆绑”设计,不仅冲淡了简审程序的功能定位,甚至会模糊简审程序创设的逻辑原点,进而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预设期待。
  (二)认识的混乱
  2015年至2019年,A省法院案件量从78.29万件向136.94万件迈进,但刑事案件仅占6%。有人据此认为,刑事案件体量不大,故诉源治理的必要性不足。在认罪认罚从宽上,对于认罪,有认为是认可起诉事实,有认为是认可起诉事实或罪名,有认为是认可起诉事实和罪名;对于认罚,有意指接受刑事处罚,有意指认同量刑建议并积极退赃、退赔、赔偿;对于从宽,有的认为仅指从轻,有的认为可以突破法定刑。在繁简分流与认罪认罚的关系上,有的认为后者是分流的标准,是区分前者的依据;有的认为繁案与简案均可能存在认罪认罚情节,故不可等量齐观。在繁简分流与速裁的关系上,有的认为没有前者就罔论后者;有的认为前者是对案件的分类标准,后者是对个案的处理方法。
  (三)实践的偏差
  就速裁程序而言,查证标准并未降低,故侦查机关缺乏适用的足够动力;除起诉书简化外,需与被追诉者开展认罪、量刑协商并出席法庭,故对检察机关的激励不足;证明标准并无二致,法庭还面临即审即判压力,故法官适用的积极性受到遏制。另外,对于律师来说,由于认罪后适用简审程序,辩护需求降低,势必挤压辩护空间。就简易程序而言,适用范围跨度极大,不同案件的简化程度整齐划一。就普通程序而言,因大量人证不出庭,直接言词原则未落实,程序发育并不成熟。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以审限区分程序适用成为倾向性惯例,实乃对程序正义某种程度的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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