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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刑事案件诉源治理的省思与修正(三)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3日
三、修正:诉源治理的实践进路
  (一)如何甄别繁简案
  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理应区别对待,将稀缺的司法资源更多用在繁案上,真正发挥庭审功能作用。甄别繁简案,大致可从三个维度把握:一是以认罪认罚为据。把认罪案件列为简案,不认罪案件列为繁案,乃是对公正与效率、打击与保护的统筹兼顾,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是以刑罚轻重为据。把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划归繁案,五年以下刑罚的划归简案。三是以量刑规范化为据。把发案率高的盗窃、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常见罪名归为简案,把黑恶势力、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归为繁案。
  (二)如何实现快慢分道
  ——审判程序的分道。在价值取向上,普通程序取位公正,简易程序取位公正与效率,速裁程序取位效率,三位一体构成了完整的审判程序框架。简易程序以认罪为程序分流点,适用于可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速裁程序以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点,适用于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普通程序以不认罪为程序分流点,或者不选择“二简”程序的简案,但对于认罪的繁案可简化审理。
  ——审判组织的分道。一是搭建审判团队。组建金字塔型审判团队,简案团队办理简案,速裁程序采独任制书面审理,简易程序采独任制开庭审理;繁案团队办理繁案,普通程序采合议制开庭审理。二是推广专业化审判。对于盗窃、危险驾驶、职务犯罪等类型化案件,在繁简分流后移送相应的审判团队,使法官审有所专、审有所长、审有所精。三是科学评估审判绩效。引入权重系数,对法官员额、办案绩效进行评估。四是定期轮岗。让精审精判者不为繁案所累,快审快结者不为简案所困。
  ——证明标准、裁判文书的分道。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繁案,采法定证明标准当无异议,但在简审程序中,若证明标准同日而语,极易陷入似简仍繁的尴尬境地,故可采差异化证明标准。另一方面,长期以来,裁判文书被强调为公文,格式千篇一律,即便简案、简审程序,不需说理的亦“八股式”地堆砌阐释。于此情形,对于繁案,应采要式裁判文书,完整呈现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心证历程;对于简案,可采简式裁判文书,从而减轻法官的文牍压力。
  ——救济途径的分道。上诉续审模式对案件繁简、适用程序在所不问,被告人可在二审时重新组织攻击防御,极易造成诉权滥用。对于繁案,实行两审终审制,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自不待言;但对于适用简审程序获得“程序利益”“量刑减让”的,一旦进入二审,就面临逻辑上的悖论:一审以认罪认罚为前提适用简审程序,被告人上诉的,也就意味着不再认罪认罚。可见,应设置上诉过滤机制,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探索实行一审终审,或者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
  (三)如何坚守公平正义
  1.让繁案繁中有简。作为对现状的反思,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在于摆正侦控审之间的关系,从而实现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审判作为侦查、起诉把关者的功能。与以审判为中心密切相关的是以庭审为中心,旨在避免“侦查中心主义”“侦审联结”。申言之,对于繁案,繁案团队应精审、详判,严格贯彻证据裁判、直接言词原则。当然,为实现繁中有简,庭前会议得必要时召开;把握人证的“关键性”“重要性”,实现关键人证应出尽出;被告人认罪的,法庭调查、辩论适度简化。
  2.让简案简中有繁。简化简案,不是忽略简案,不能以让渡公正为代价,而是本着简程序不简权利的原则降低司法活动的边际成本。一是建立权利告知制度。侦查机关首次讯问时,应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被追诉者认罪认罚的,应由值班律师到场见证具结过程;审判机关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从简的法律规定。二是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值班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三是强化核查机制。核实认罪、认罚、认程序的自愿性,签署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四是建立程序回转机制,为认罪犹豫、反悔的被告人提供权利保障。
  法治具有古今延续的普适性,表征的乃是人类共同的生活经验和理想。从普通程序到“二简”程序,诉源治理的程序装置渐趋丰满;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呼之欲出,快慢分道获得了新的制度生成空间。另一方面,诉源治理本身并不能减少矛盾存量,快审机制总有一定限度。正因如此,在审判程序的微观分流之外,我们尚需关注诉讼环节的中观分流、诉讼内外的宏观分流,据此构建多元化解机制之光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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