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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强制执行法》立法背景下切实解决执行难若干重要问题探析(四)
作者:张梅 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07日

四、“切实解决执行难”“若干重要问题”的探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要积极借鉴人类制度文明的有益成果,又决不照搬他国制度模式,应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攻克体制机制上的顽瘴痼疾,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努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和果实”,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在于“执行”。明者因时、因事而变,智者随事、随情而治。著名法学家庞德说:“司法的真正危险在于对合理改革的胆怯抵制,对法律陈规的顽固坚持。”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临萍在参加“两会”时提出:“很多时候,‘跳出’执行看执行,‘跳出’法院看审判,往往能够找到更多解决难题的思路,发现一方更广阔的天地。”

  对“切实解决”面临的艰巨性、复杂性、系统性、长期性要有认识充分,既“病灶”切问,又“病因”辨析,强“治难”办法,固“治本”举措。要以恢弘的魄力、勇气、智慧、担当,构想构建“顶层设计”“制度安排”,但不能不说也有“异想天开”之嫌,但坚信早改比迟改好,迟改成本会更大,任务会更艰巨。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基本解决”已取得重大成就,要更好地“接天线”,“切实解决”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框架内“斗罢艰险又出发”。

(一)“党的领导”是关键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解决根本性、原则性和重大问题。
  要紧紧依靠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发挥制度优势、政治优势,建立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执行体系和执行生态,使司法成为文明社会真正的中心力量。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和中央政法委的直接领导下,抓紧制定“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规划、立法,重点解决本文中列举的可能涉及“不熟”“不清”“不力”“不浓”“不全”“不重”“不畅”“不强”“不明”“不能”“不透”等问题,使执行履职做到心无旁忌,才能外攻“执行难”,内克“执行乱”。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精神,在各级党委政法委内设“大案、要案、难案”和追究拒执罪的协调决策机构。各级法院党组和“一把手”要把构建中共中央提出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大格局”作为重中之重,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争取各地建立由党政主要领导组成的“切实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专门研究“涉府”“涉企”“涉村”“涉稳”“涉众”“涉重大风险防控”等疑难复杂案件。党委政法委要将“切实解决执行难”专项治理工作纳入综治考评,健全和完善“多元化解”和“多元配合”的新机制,重点解决“联”而“不动”“动”需“无力”的问题。
  此外,积极争取中央决定,对下级政府序列承担义务类的执行案件移送上一级政府督促和执行,司法强拆法院只进行合法性审查,执行交行政机关自行组织实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积极争取中央的支持,百分之百增加执行专项编制,切实增强执行力量。积极争取中纪委、国家监察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对失信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信用惩戒实施细则》。积极争取中央领导和决策授权,在执行局(庭)派驻公安警察协助执行或授权司法警察在执行中享有侦查权,及时、高效利用公安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进行户籍查询、监控定位等。

(二)“科学立法”是根本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习总书记强调:“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过余理性的立法无法解决“老赖”的问题。
  “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党中央提出的“最高动员令”和“国家战略”,必须全力以赴。要全力以赴做好《强制执行法》草拟工作,建立既符合“中国实际”,又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是根本所在。在强制执行立法中,要“大题真做”“小题大做”,要“大题真答”“小题必答”。同时,要反复征求学者、执行员、律师和群众的意见,更好的“接地气”,让原则性、抽象性的东西更具体,解决实务中的“难点”“痛点”“堵点”。
  尽早出台《执行员法》,明确执行员的地位、任职资格和条件、产生的方式方法,通过持之以恒地加强政治业务建设,建成“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有效有力的司法解释得到“立法确认”,也是“最直接、最科学、最经济”的办法,更是实践出“真知”出“真经”。
  具体来说,要立法赋予人民法院在重大执行中调动公安、武警和社会各种力量的授权,对拒执犯罪行为必须形成准确及时的打击合力。对逃避、规避、隐匿、阻挠等一般违法行为的司法拘留期限宜延长至3个月或6个月。可借鉴本文上列多数国家和香港地区经验,合理区分执行活动中的法院职权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查找被申请执行财产”充分授权当事人、委托律师、社会专业辅助机构进行,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工作。
  此外,解决“执行难”,还需要给“执行不能”案件找到制度出口。个人破产前“宣誓制度”必须建立在最严肃和最严格的“查人查财产”制度之上。鉴于现行刑法中没有对妨害执行行为进行规定,故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妨害执行罪。应确定从执行到的案款中提取总额5%,由代表、委员组成“专项救助委员会”,决定对有特殊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调动社会力量和财富实现更广泛的“补救”。最后,还要配套重点研究和制定各项法律和市场准入的条件、资质、资格,逐渐完善“游戏规则”,着力制定“有多大能力‘玩’多大游戏”的制度和办法,否则,造成“无法承受”之债,一样就会出现“执行不能”案件。

(三)“执行改革”是出路
  “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必须认真研究鲜活的“执行难”,争取高端供给执行权威,才会“活力”无限。
  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出发,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改革与创新,强化立法和增强执行力量。要像军队改革一样,重塑力量与结构,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让“中国化的执行改革”可期可及。要运用认识论、方法论深入研究“执行难”治理的理念、制度、政策、司法解释等的发展过程,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掌握规律,让改革释放出更大更强的执行活力。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平衡利益、调节关系、规范行为、化解矛盾,推进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全社会共同努力攻克“执行难”。
  要在《民法分则》等重要法典的立法中着力体现诚信的塑造,使之成为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条款,这才是符合最新立法潮流的。尽快建成国家级执行智库和专家人才库,突出对执行理论、法律和重要问题、重大案件的专门研究。成立独立于执行局(庭)以外的“执行裁判庭”,将执行实施以外的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监督事项以及诉讼保全交其办理,以此加强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
  执行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改革和创新是最好的出路,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突破陈旧观念的束缚,向成熟“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学习、过渡才是“硬道理”。

(四)“共建诚信”是基石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信是现代社会运行的基石,失信惩戒是执行的底线,信用体系完善是“切实解决”的最佳路径。
  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各职能机关要共建、共享、共同作为,要落实、落实、再落实。要对“失信被执行人”处处设限,只有一旦“失信”就会付出“更大代价”的时候,“执行难”问题才会迎刃而解。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引导公民自觉诚信经营,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让守信守法深入人心。从国家层面完善公民、法人“信用画像”,打造唯一“信用身份证”和经营账户,形成处处讲诚信、事事看信用。要建立对个人和企业信息进行全面、准确、连续、及时、完整记录的征信体系,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建立“失信被执行人”网站,方便各类市场主体查询的,使其为不诚实守信付出高昂代价。

(五)“联动机制”是重点
  “一个好汉三个帮。”执行工作必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行综合治理,要以“大联动”摆脱困境,只有全要素合力,才能天下无“赖”。
  要完善公安、检察及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工作机制,有足够措施和办法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依法启动刑事追究。在拒执罪的立案方面,应改由申请执行人前往公安机关立案,执行机关可协助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必要时应协助后者办案。要精简优化协助流程,发挥公安、国土资源、规建、税务、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银行、证券、保险、出入境管理、招投标管理等方面的协同作用,设置多重“高压线”,打造“各尽其责”的治理共同体。要对与被执行人有交易、投资、融资、结算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协助执行义务尽可能作出无遗漏的概括性规定,防止其拒不协助执行。
  健全跨区域协同执行工作机制,变“各自为政”为各法院“共同作战”,在立案、裁判、保全等环节中加强“执行意识”,变“单兵作战”为多部门“协同作战”,全方位时时思考“案结”、处处合力“事了”。建立跨省重大案件、省辖区范围内涉及多家以上法院、有共同执行必要的疑难复杂案件,由省一级“跨层联办”工作机制,着力破解大案要案执行难题。

(六)“现代科技”是支撑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互联网+”时代,面对千头万绪的执行问题,要用数据联通“筋脉”,向“智慧执行”要执行力。
  要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和5G技术,构建强大计算能力、海量数据资源、高度信息共享、智能智慧应用、严密安全保障的“市场各类主体信息集中平台”,让管“云”、管“数”成为“管用”“管事”,实现联合查控、惩戒系统化、信息化、协同化、规范化。以实战实务为导向,尝试构建可以实现“链上”智能合约、文件存储、身份验证、权利证明、社交领域、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的“加密电子执行公务网”,实现信息化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手机客户端,向被执行人实时推送执行催告文书,着力破解执行中的“送达难”。深度对接人民银行、行政管理部门和商业信用评定机构的征信系统,实现对所有被执行人银行“现金”的“一网打尽”。
  除了执行实施本身应有科技加成以外,执行工作的对外宣传也要与现代科技紧密结合起来。譬如,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短信服务等平台,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服务,推进阳光执行。要谋在前、干在前,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做到见微知著、未雨绸缪,从“多做少说”到形成执行大宣传大声势,实现“线上线下”同频共振和共同发力,挤压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空间,化解一批“钉子案”、“骨头案”。

(七)“兵精将勇”是保证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解决“执行难”要有队伍的“切实”数量、质量、力量,只有“人才辈出”“能征善战”,才可执行无“难”。
  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继续坚持“一把手抓、抓一把手”,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把关重大方案,督导关键节点,加强“立、审、执”协调,重点解决好“方向、原则”坚定正确,“大案、要案”障碍排除,“人力、财力”保障有力。破解“执行难”必须把战争时期和新时代军事思想、《孙子兵法》纳入培训的重要教材,全体执行人员深学笃用,在理论和实践中学出“战天斗地”信心和勇气。
  执行法官是“第一要素”,必须培养内生、内在动力,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要明确执行员的地位、任职资格和条件、产生的方式方法,通过持之以恒加强政治业务建设,实现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同时,还要把熟悉法律政策、社会经验丰富、会做群众工作、心理素质好,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人,选调到执行岗位上,宁缺勿滥。当然,执行员权益保障也不可少。多给一份理解,一份支持,一份关心,执行就多一份公信和权威,添一份底气和勇气,强一份睿智和从容。
  坚持问题导向和“刀刃向内”,落实“五个严禁”的要求,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防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情况发生,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筑牢防范化解风险的“防火墙”。加强团队建设,积极推进“繁简分流”改革,实现“简案快办、难案精执”。

(八)“穷尽措施”是使命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一件执行案件事关“一家生计”,要不为困难找理由,多为执结想办法。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内、外、有、无”工作要求,将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不规范执行等现象基本消除,将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以及非法干预执行的现象基本遏制,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基本执行完毕,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和实体标准把握更严。
  坚持“好传统+高科技”,继续发扬道尽“千言万语”、走遍“千山万水”、想出“千方百计”、克服“千难万险”的“四千精神”,努力攻克疑难案件。坚持“一性两化”工作思路,对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却一直想方设法逃避隐匿财产,要“极限施压”。
  高度重视执行案件源头治理,完善内部协调配合机制,加大诉讼保全力度。推动建立“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是长远之道,对陷入生活困境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有力的“精准扶贫”。积极推行委托审计调查、公证取证、悬赏执行制度等,有效补强信息化查控手段。建立“终本案件”维护和启动程序,成立专门团队负责定期核查,申请人举报线索的查证和恢复执行工作,让“终本”到“办结”“终结”。坚持以办案数量为主,结合案件难易程度、办案质量效果,科学设定指标体系,引导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向管理要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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